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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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安全标准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同煤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山西省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写组进行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参考国家有关资料,反复修改,最后由安监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八章。
内容包括:基本规定;人员与机构设置;系统安装与检修;机房与主机配置;各地点传感器设置及报警、断电值;设备维护;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与联网信息处理;技术资料。
本标准适用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对矿井监测监控安全管理和监管,并作为《矿井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检查主要内容,其中第一章《基本规定》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对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电子版发送至集团公司安监局安全体系建设办公室,邮箱:。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同煤集团安监局
主要起草人:丁学良康松涛段文广
史永强王建江郭峰
黄正成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3)
第二章人员与机构设置 (4)
第三章安装要求 (5)
第四章机房与主机配置 (7)
第五章各地点传感器设置及报警、断电值 (8)
第六章设备维护 (14)
第七章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与联网信息的处理 (17)
第八章技术资料 (18)
1基本规定
1.0.1集团公司所有井工矿井必须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全覆盖,严禁为逃避检查,不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或屏蔽、过滤数据。
1.0.2安全监控系统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生产合格证、MA标志证书。
1.0.3系统使用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必须有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联检证明。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1.0.4各矿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必须按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实现联网,将监控信息上传至“同煤集团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网络”。
1.0.5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验收合格文件。
新装、更新或升级改造的安全监控系统安装调试结束,具备验收条件时,按照《安全监控系统验收管理办法》,由上一级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申请集团公司复验,并出具合格文件。
1.0.6安全监测部门必须配备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管理人员和具有通风、安全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
值机人员每矿不少于6人,维护、调校和管理人员每矿不少于10人,并执证上岗。
1.0.7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
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
1.0.8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负荷侧,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应使用专用电源供电。
1.0.9分站、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等主要监控设备的备用量不少于应配数量的30%,系统其它设备备用量不少于应配数量的20%。
1.0.10安全监控系统防雷保护措施必须齐全有效,且在每年4月份以前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对防雷接地进行测试,出具测试合格报告。
1.0.11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爆破工、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人员与机构设置
2.0.1集团公司通风处和各煤炭生产子公司通风处(部)应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部门及监测监控调度室。
2.0.2安全监测部门必须配备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管理人员和具有通风、安全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
值机人员每矿不少于6人,维护、调校和管理人员每矿不少于10人。
2.0.3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值机、维护及调校人员,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0.4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
的地面测试、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检修室应配备能够满足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维护、检修、调试、校验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工具。
3系统安装与检修
3.0.1矿井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3.0.2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将相关参数并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管理。
3.0.3新建矿井井筒掘进至距地表垂深50米时,必须安装使用临时安全监控系统。
3.0.4甲烷、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或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3.0.5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范围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和风量的地点。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0.6甲烷、一氧化碳、温度及风速传感器以外的其它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该点实际监测值或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3.0.7井下分站或扩展器等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3.0.8分站或扩展器的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3.0.9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负荷侧,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应使用专用电源供电。
3.0.10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
电缆或光缆必须按标准悬挂,且在监控缆线较集中的地点有明显的标志说明。
3.0.11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3.0.12监控系统设备安装时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监测队提出安装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由监测队负责实施。
3.0.13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
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0.14需要对监测装置进行拆除、改线、检修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检修部门)提出申请,报监测队签注意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施工单位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4机房与主机配置
4.0.1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热备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4.0.2安全监控系统主、备机应设置系统管理员个人操作权限,严禁在主、备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
4.0.3中心站机房设备及安装要求:
(1)有专用机房,采用防静电地板,配备空调,室内环境温度保持在15~30℃;
(2)有声光报警装置;
(3)主机有不少于2h在线式不间断备用电源;
(4)主机装备防火墙和杀毒软件;
(5)采用双回路供电(双回路供电电源应取自两个不同供电线路),严禁插接其他设备;
(6)机房防雷接地设施齐全可靠;
(7)使用录音电话,录音记录必须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
(8)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4.0.4监控软件必须具有以下功能:
(1)具有报警查询、断电查询、馈电异常查询、历史数据查询、数据库备份功能;
(2)具有模拟量数据表格显示、开关量状态表格显示;具有模拟图显示和模拟量、开关量曲线显示;
(3)当模拟量监测值超限、馈电异常或开关量状态为报警状态时,发出声光报警;
(4)具有模拟量报警断电记录、馈电异常记录、开关量状态变动记录、监控设备故障记录等功能;
(5)具有模拟量日报表、模拟量和开关量的报警、断电以及馈电异常日报表的打印功能。
4.0.5安全监控系统测点定义必须准确、规范,修改及时。
5各地点传感器设置及报警、断电值
5.0.1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1)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回风巷距工作面割煤线10m范围内;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上隅角:必须在采煤工作面切顶线对应的煤帮处设置:①一氧化碳传感器;②甲烷传感器;③均压工作面、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实施注氮作业工作面、与上覆采空区容易构成漏风通道的回采工作面安装氧气传感器。
其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
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50ppm;氧气传感器报警浓度<18.5%;
(3)后溜尾:综放工作面必须在后溜尾电机上部距支架顶梁200mm~300m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工作面回风巷:在距回风绕道口10~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温度传感器。
其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温度传感器报警值≥26℃;
(5)回风巷中部:高瓦斯矿井或瓦斯矿井瓦斯异常涌出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在巷道中部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且随工作面推采及时调整传感器的位置。
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工作面安装抽排风机时,需在抽排风机风筒出风口下风侧30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7%、断电浓度≥0.7%,复电浓度<0.7%,断电范围是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且能够真实反映任意一扇风门的开关状态;
(8)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口10~15m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是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顶部回风巷:距回风绕道口10~15m处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0)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采煤机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5.0.2掘进工作面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1)工作面: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m处无风筒一侧。
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回风流: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位置设在距回风绕道口10~15m处无风筒一侧。
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巷道中部:高瓦斯矿井或瓦斯矿井瓦斯异常涌出的工作面巷道长度超过1000米时,巷道中部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且随掘进进度及时调整传感器位置。
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主、备局部通风机的每级电机必须安装设备开停传感器;
当主风机停止运转,切断供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主风机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
(5)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时,必须对局部通风机实施闭锁使之不能启动。
在必要时,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解锁或使用专用工具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及巷道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
(6)掘进工作面风筒末端必须设置风筒传感器(或风筒风量传感器)。
当风筒风量低于规定值时,声光报警,切断供风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风筒恢复正常工作时自动解锁。
风筒传感器应安装在距风筒末端50米范围内;
(7)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3~5m范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是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当甲烷瓦斯浓度≥1.5%时,同时还要切断被串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复电浓度<0.5%;
(8)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报警浓度≥0.8%,断电浓度≥1.2%,复电浓度<0.8%,断电范围是掘进机电源。
5.0.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1)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内及回风流末端、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内应分别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采区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0%,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7%;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
24ppm;采区回风巷风速传感器报警值上限为6m/s,下限为0.25m/s,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风速传感器报警值上限为8m/s,下限为0.25m/s;温度传感器报警值≥26℃;
(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4矿井主要通风机(抽出式)井筒与风硐交叉点以下20~30米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硐内安装风压传感器。
对于井筒内风速较大、人员进入作业不安全的,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可根据情况设置在风井底的合适位置。
其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7%;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温度传感器报警值≥26℃;风压传感器根据各风井的实际风压值设定上、下限。
5.0.5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30℃。
5.0.6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卸)煤点下风侧3~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装(卸)煤点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7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3~5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瓦斯涌出巷
道上风流100米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8矿用防爆型蓄电池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自动报警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其中: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
5.0.9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5%,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5%,断电范围是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非本质安全型电源。
5.0.10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5%,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5%,断电范围是选煤厂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5.0.11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5%,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5%,断电范围是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5.0.12架线电机车大巷的密闭墙前和采区密闭墙前有电气设备的地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为≥1.0%,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为密闭墙前的电气设备电源。
5.0.13矿井穿越采空区或火区的巷道,必须在采空区或火区的下风侧增设甲烷和一氧化碳传感器。
其中: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5.0.14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必须设置一氧
化碳传感器。
报警浓度≥24ppm。
5.0.15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内回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断电浓度≥0.5%,复电浓度<0.5%,断电范围为瓦斯抽放泵站电源;
(2)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3)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路出口处下风侧栅栏外1米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7%,断电浓度≥0.7%,复电浓度<0.7%,断电范围是瓦斯抽放泵站电源。
5.0.16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5.0.17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5.0.18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5.0.19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6设备维护
6.0.1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
在用的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每隔10天在井下现场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6.0.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进行测试、校正,经强检认证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6.0.3每10天至少测试1次甲烷超限断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并填写“风电、瓦电、故障”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故障闭锁与瓦电闭锁测试一并进行,不单独测试故障闭锁。
6.0.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井下装置的完好率应为100%,待修率不超过20%,并有检修记录。
6.0.5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是否正常,填写安全监控设备井下巡回检查记录。
6.0.6每班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到地面中心站值班员。
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6.0.7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安全监控部门进行处理。
监测队接到通知后应在8h内将两种仪器进行校准。
6.0.8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应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安全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6.0.9炮采、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至安全位置,爆破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6.0.10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6.0.11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传感器不能正常显示或中断期间,该监测区域应停止作业,并有记录可查。
6.0.12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的甲烷冲击后,应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处理时间不得超过8h。
6.0.13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6.0.14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
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接线盒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6.0.15监控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管理(说明)牌板设计内容、格式、规格要求统一;
(2)安全监控系统分站/电源、断电控制器、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氧气传感器等监控设备必
须设置管理(说明)牌板;
(3)牌板设置位置与设备距离保证前后不大于1米,并且应安设在醒目位置,便于观看;
(4)牌板整体设计美观、清洁、大方,材质坚实、耐用,具有良好的防潮和防腐性,同时便于填写和更改。
7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与联网信息处理
7.0.1监控站必须安排专职人员执行24小时连续值班制度。
7.0.2安全监控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网络系统故障及断电异常等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核查处理。
7.0.3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监测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填写在安全监控系统日报表上,经通风区队领导核实签字后,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7.0.4安全监控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安监站调度和上一级监测监控调度,查明原因后,立即将处理结果报各级调度,详细记录异常信息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7.0.5矿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撤人。
处理过程记录备案。
7.0.6当系统显示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7.0.7矿~子公司~集团公司”联网系统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参数设置,确保安全监控数据正常上传。
7.0.8矿必须提前一天将有计划停电、停风地点和时间及调校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地点和时间报上一级公司管理部门。
7.0.9矿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出现故障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矿业务部门、上一级公司安全监控调度室汇报,并派人处理。
7.0.10矿安全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上一级监控调度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反馈处理结果。
7.0.11每月必须对瓦斯超限、风机停运、传感器调校、联网中断等异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7.0.12监控调度员应认真监视监控数据,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认真核对各矿隐患处理情况,并填写运行日志,打印联网数据中异常信息日报表,报科室负责人和值班干部审阅。
8技术资料
8.0.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1)瓦斯事故应急预案;
(2)操作规程;(3)岗位责任制;(4)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设备管理制度;(6)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7)网络运行管理制度;(8)监控故障报告制度;(9)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8.0.2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技术资料,并归档保存,资料包括:
(1)系统技术资料:安全监控布置图;安全监控断电控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