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公益信托发展经验对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启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2卷 第2期2013年4月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Journal of Lanzhou Jiaotong University
Vol.32No.2
Apr.2013
文章编号:1001-4373(2013)02-0045-04DOI:10.3969/j.issn.1001-4373.2013.02.010
发达国家公益信托发展经验对
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启示*
高 岩1, 杨 新2
(1.兰州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2.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甘肃兰州 730030)
摘 要:公益信托在我国虽然已有十多年的发展时间,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利等诸多原因,在助力公益事业上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该制度因具有利于财产的保值增值、设计灵活、管理科学等诸多的优势,在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我们可以通过研究发达国家公益信托的发展模式,从中吸取经验,以促进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关键词:公益信托;公益事业;英国;美国;日本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志码:A
公益信托来源于英国的慈善信托,到今天已有400多年的历史,由于该制度在财产的保值、增值等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很多发达国家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公益信托,对本国公益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信托业发展几经波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相继颁布施行,第一次在我国确立了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一些信托公司也相继在公益信托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自1999年华宝信托用于发放“宝钢奖学金”而设立的“宝恒组合投资信托计划”到2010年中信信托用于地震灾区学校援建项目而设立的“中信开行爱心信托”,共推出了十几只具有公益性质的信托产品。这些信托产品虽在扶贫济困、灾后重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显然没有完全发挥其在助力公益事业方面的巨大潜力。
一、发达国家公益信托的发展经验
从世界范围来看,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公益信托制度较为成熟,公益信托事业得到了很好的开展。大陆法系的日本,在公益信托引入以后,曾因制度整合困难、文化、传统等原因影响过其发展,但随着信托法的重新修订和政府的适当引导,公益信托事业在日本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他们发展公益信托的经验中吸取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办法和思路,以促进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1.英国
英国是公益信托的起源地,在这里我们可以更清楚的了解其内涵,对完善我国公益信托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公益信托在英国设立之初带有很浓的宗教色彩,后来才慢慢扩展到世俗的生活中来,1601年制定的《公益用益条例》,是现代公益信托法律制度与实务操作的基础。经过几百年的曲折发展,英国的公益信托事业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十分活跃,可以说社会制度的很多方面都受到了公益信托的影响。其主要特点:
1)、一元化的监督与管理。英国慈善监管制度的最大特色是设有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慈善委员会。[1]该委员会设有营运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理事会等机构,这种监管体制的设计既利于公益信托的登记,又对其管理与监督非常有效。
2)、完善的类似原则适用制度。英国类似原则不仅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以适用该原则的具体情况,还有根据申请而适用的规定,保证了当无法完成原来设立的信托目的时,允许其设立与原来目的接近的信托。当然这些信托的目的必须是与促进教育、扶助贫困、传扬宗教等内容有关的。
3)、税收优惠。在英国,公益信托的设立采取登记制度,这种规定除了有利于统计、监管外,另一个原因就是通过登记而设立的公益信托可以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英国是世界上公益信托税收优惠措施最宽松的国家之一,对于公益组织来讲,不仅收入可以免征所得税,而且销售的物品如果是他人出于慈善目的而捐赠的,还可以免征增值税等。
4)、良好的信托文化。在英国除了法律的保驾护航外,悠久的信托文化也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创造了很好的环境。对一般人而言,买一份寿险保单为自己的配偶和子女设立信托是一件最平常不过的事。
2.美国
美国的信托制度虽然也来源于英国,但其制度的发展与
*收稿日期:2013-01-10
作者简介:高 岩(1978-),女,黑龙江人,讲师。
兰州交通大学学报第32卷
英国并不相同。美国既继承了英国的民事信托,又比英国早80多年完成了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美国公民强烈的捐赠意识,加上注册方便,运管良好的公益信托制度,共同促进了美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其主要特点:
1)、信托的种类
美国的公益信托主要包括公众信托和与慈善组织合作的公共机构信托。此外最具特色的还应属慈善性剩余信托,他允许捐款人从该信托产品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益,以满足自身和家庭生活的需要,而将剩余的收益用于特定的慈善目的或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机构。
2)、相关的税收政策
在美国,公益信托享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受托人可免交所得税;委托人可享有税收减免;信托财产为房产和土地时,可免征财产税和土地税等。另外一项与公益信托相关的税收政策是美国高昂的遗产税,虽然设立遗产税的初衷并不是为了公益信托,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益信托的发展,很多美国人在生前就开始筹划,如何通过捐赠、设立公益信托等方式来免交遗产税。
3)、信托的形式
美国的公益信托多以成立基金会的形式开展活动,基金会活动内容极为广泛,在美国以及全世界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一般来讲,美国的公益机构可以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存在:非营利公司、公益信托机构和没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协会。公益信托因其具备设立简单、便利、效率较高,而且更便于对运行者进行监督等优势,通常被更多的捐赠者选择。
3.日本
日本的信托制度是从美国引进的,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中引入信托理念比较早的国家。1922年日本制定了信托两法,即《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而且一直未做过实质性的修改,直到2006年,日本信托法进行了全面、大量的修改。这次修改主要内容有:首先,确立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共同实体法,因为二者本就具备很多共同的发展规律;其次将一些强行性规则转变成任意性规则,以符合信托原本属于私法的特性。[2]日本的信托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吸收和转化原本来自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国信托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主要特点:
1)、多元的公益信托文化
日本设置了各种公益信托,除了救灾扶困外,各种类型的奖学金、文化财产和动植物品种的保护等都可以通过信托方式让其发展和得以保存。此外,在公益信托的名称中允许载入财产捐赠企业或个人的名称,以鼓励更多的普通民众从事公益活动。
2)、信托财产可拆分
信托银行在日本一直充当长期金融的职能,加之日本居民的财产以货币形态为主,所以信托的标的也以金钱为主。公益信托可以将大宗的信托财产进行拆分,因此一些小额的资金也能在恰当的时机为公益活动发挥作用。
3)、税收优惠
在日本,政府也是利用税收优惠来鼓励信托业的发展。例如,一般设立私人信托是不征所得税的,当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的转移本身也不征消费税。[3]
综上所述,由于各国文化背景和金融制度等差异,各国公益信托的发展也表现出了很大的不同,例如英国有统一的公益信托主管机关,美国多以基金会的形式来发展公益信托,而日本则是信托与银行混业经营。但他们也都有一些共性的东西,比如都有很好的监管与税收优惠等措施,并且公益信托在这些主要的发达国家里,已获得了很好的发展,在公益事业中也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对我国公益信托发展的启示
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这其中虽有法律移植过程中所遇到的文化、传统、历史等原因,但同时也包括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监管缺位,以及运作模式单一等多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吸取上述国家在发展公益信托中所积累的经验,弥补自身的不足,以便更好的促进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
1.扩大公益信托认定范围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真正的发展好公益信托,我们必须先完善公益信托的法律法规。在一些国家,发展宗教、建设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建立戒烟、戒酒的公益组织等都被认定为公益事业。我国《信托法》也应该从内容上扩大公益信托适用的范围,比如将祭祀、保护民间技艺等列为公益事业。这当然与我国的社会制度、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等有密切的联系,但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这种立法选择并非没有商榷之余地。[4]
此外,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的财产和收益是绝对不能用于非公益目的的,但是,在英美信托法中,公益目的的排他性也有两个例外:即附属的非公益目的和附带产生的非公益目的不影响公益目的的排他性。首先,这种规定是符合公益信托本旨的,其次我们也得考虑信托财产本身的差异性和如何更好的调动人们投身慈善的积极性,而不应该去设置更多的障碍。
2.扩大类似原则适用条件
类似原则的核心目的,是使信托尽可能的继续下去,并尽可能的接近原目的。而我国的类似原则的适用仅有两种情况,一是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二是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况下,该公益信托必须终止。公益信托可以通过类似原则而无限期的存续也是与私益信托的一个主要区别,在此我们可以借鉴英国的规定,除非捐赠者明确声明如果特定目的不能实现时,才可以将财产收回,这样才能提高公益信托财产的利用效率。
3.完善公益信托监管制度
我国公益信托中有关信托监督的规定可以分为信托关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