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成本管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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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成本管理的思考

作为建设方,基本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招投

标管理、合同签定、施工过程管理到工程竣工决算都涉及到工程造价控制的工作,无论是预结算编审还是合同管理、设计变更及签证、索

赔的有效控制,实质上都属于成本管理范畴,所以,今天就以成本管

理为线,站在建设单位的角度,结合我们多年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建设单位成本管理进行一定的探索。

一、成本管理争议的焦点与困惑

(一)发包模式的选择

发包模式一般有总价包干、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清单招标和费

率招标几种形式。

1、总价包干

大家都知道总价包干对建设单位是最有利的,因为量和价的风险

都由施工方承担。但是,目前一般要求清单制,现行计价办法规定总

价包干项目要求工期短(半年以内)、金额小(300万以内)、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达到要求。

2、工程量清单招标

目前国内应用较为广泛的招标模式,也是湖南省现行计价办法规

定的计价方式就是工程量清单招标。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条件是施工图纸设计深度达到施工要求并已全部完成、审图与修改工作也已经完成。这种方式招标时间比较长,一般45天是一个起码的时间要求

(其中工程量计算清单编制与套价30天、发标1天、回标3天、工程量核对7天、再发标1天、评标2天、定标1天)

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其自身优势:

1)由于招标时有一个共同的报价基础——工程量清单,故施工

方报价可比性强,有利于招投标过程中遴选报价更合理的施工单位作为中标人。

2)因量和价都已经确定,故其成本可控性高,对现金流管理大

有裨益,结算工作相对简单;(工程量清单编制准确完善、前提是工程变更较少)

3)施工方可以按照符合实际的施工工艺、工序报价,报价考虑

相对完善,符合实际施工,结算纠纷较少;

4)经过对图纸审核纠偏过程,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就一定

会减少,有利于合同管理;

5)合同清晰,定价合理,利于付款管理;

6)有利于施工企业的成本核算;

劣势:

1)由于招标时间较长,占用项目开发的关键线路,影响项目开

发总进度;

2)工程量清单的风险由建设方承担,并且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

量大,清单编制质量直接影响招投的成败与否。实际案例中有因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较大,招标时投标单位提出质疑,不得不重新核实清单,导致招标时间大幅延长。也有因工程量清单编制中项目特征描述

不清楚,导致结算时产生大量纠纷,最后走上法庭,对簿公堂,给建

设方带来时间、费用的损失,也给建设方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3、模拟清单招标

招投标流程为发标---回标---评标---定标。一般在大型工业项目,工期紧,施工设计未完成,急于开工建设的情况下采用。

优势:定价不定量,招投时间短,不占用开发的关键线路,无需

施工图纸,可提前定标进场准备;

劣势:成本可控性较低,扯皮多;由于采用模拟量,对于施工方

不平衡报价很难控制。施工方一般将预计将来工程量减少的项目报价降低,预计将来工程量增加的项目报价提高,导致建设成本大幅提高。

4、费率招标

招投标流程为发标---回标---评标---定标。一般在大型工业项目,工期紧,施工设计未完成,急于开工建设的情况下采用。

优势:

招投标时间短,不占用开发的关键线路,无需施工图纸,可提前定标进场准备;

通行多年,行业熟悉;

劣势:量价均不定,成本可控性低,扯皮多。

1)定价随意性:同人不同价、不同人不同价;

2)成本不定,极易引起经营失误;

3)价格不定,付款问题严重;

4)过程扯皮(不定价不干活)、事后扯皮,影响合作与项目正常

运作;

四种不同的发包模式,对比其优缺点,我们认为在不影响项目实

施进度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工程量清单招标;其次是模拟清单招标,尽量少采用或不采用费率招标的模式,总价包干模式只在特定条件下

采用。

(二)开标后要不要再砍价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单位在招标完成后,与中标单位谈判,以中标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合同价签订施工合同,这样做似乎为建设单位节约了资金,但是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定标后,施工方与建设方不得签定实质内容

与招标不一致的合同,中标价无疑是招投标中实质性的内容。所以说,中标后再砍价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一旦采生纠纷,对簿公堂,对

建设方非常不利。而且这样做,备案通不过。有的就说,那我签两个

合同,备案合同按中标价签,实际施工按协商价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

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所以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三)现场变更签证是先洽商后实施好还是先实施后洽商好

先洽商后实施可能影响施工进度,但是先实施后洽商则可能引起结算争议。变更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

实际施工内容与计划内容不一致。个人认为,实际操作应严格按

照变更签证程序办事,即先申请后实施再审批的程序,同时注意

实施过程中及时采集施工现场资料,存档备查,施工完成后及时

确认签证。特别注意时效性的问题,从制度约束施工方按时办好

签证。

(四)要不要甲供材料

主要材料甲供,可保证主材质量,但增加了甲方管理成本,

而且必须就提供的主材供应时间和主材质量承担责任,管理不好,还有可能造成浪费。对于安装中用量大、造价高、部位重要的主

材或设备,还有装饰工程中主要材料是否采用甲供,各有利弊。

总之,如果采用甲供,管理上就得重视材料采购、领用环节,避

免产生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工期、材料质量不合格影响工程

质量、材料超领浪费的现象发生。如果不采用甲供,就得对材料

准入制度下功夫,避免不合格流入工地。

(五)成本控制是不是成本越低越好?

曾有一个单位,也许是为了控制工程成本,在确定招标控制

价时人为压价,结果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只计取了3%的费率还总价优惠5.8%,但是最后的结果是签订补充协议按实结算一类工程

取费总价优惠 5.8%。结算造价不降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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