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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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踏勘,搜集资料不全面的情况下,编制出的监测方案往往 容易出现纰漏。例如,基坑支护设计计算工况、计算结果资料收 集不全,支护结构的内力观测点的布设位置就难以把握;基坑周 围管线的使用年限和老化程度调查不清,就难以准确地确定报警 值。因此,监测单位应当积极争取有关各方的配合,认真完成这 项准备工作。
基坑工程监测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围建筑物、 地下管线等的正常使用与安全,涉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 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 体,因此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监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
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 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 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提出由建设单位委托有 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不是降低了对监测单位的资质要求,而 是更加强调监测单位本身具有的能力,以及强调监测单位对监测成果负责的 责任主体原则。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 3.基本规定
3. 基 本 规 定
3.0.1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提出对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 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
由于基坑工程设计理论还不够完善,施工场地也存在着各种复杂 因素的影响,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基坑工程实际真实状 况,只有在方案实施工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测是获 得上述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因此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该由设计 方提出对基坑工程进行现场监测的要求。由设计方提出的监测要求, 并不一定是一个很详尽的监测方案,但有些内容或指标应由设计方明 确提出,例如:应该进行哪些监测项目的监测?测点应该设在哪里? 监测报警值是多少?只有这样,监测单位才能依据设计方的要求编制 出合理的监测方案。
对工程中出现的超过规范应用范围的重大技术难题、新成 果的合理推广应用以及严重事故的处理,采用专门技术论证的 方式可达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良好效果。
上海、广州、重庆等地区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采用专家 技术论证的方式在解决重大基坑工程技术难题和减少工程事故 方面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情况;
3. 收集周围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的原始资料和使 用阶段资料,了解当前的工作性状。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 拍照或录像并保存有关资料;
4. 通过现场踏勘,掌握资料与现场实物的对应关系,了解拟监测 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3.0.5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基坑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基坑工程; 3. 基坑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3.0.4 现场踏勘一搜、集方资;面料另,一因收方为集面时阶间,段久如宜远建包筑、括物保下管、列不地内善下容管,线有:等些资,料使难用以中
1.
进一步往了往解已委改托变方了和原始设状计态方,的或具者体出要现求了;超出设计载荷
使用的现象。如果监测单位不能掌握这些情况,一
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市政道路、地下管线和人 防工程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
上海市的做法是由市政道路监察部门召集主持协调会议,煤 气、电缆、电讯、上水、下水等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参加。监测方 案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3.0.3 监测单位编写监测方案前,应了解委托方和设计方对监测工 作的技术要求,并进行现场踏勘,搜集、分析和利用已有合格资料, 制定经济合理的监测方案。
3.0.6 基坑开挖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 依据监测方案对基坑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及 地面等周边环境进行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监测方案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不 得任意减少监测项目、减少测点,减小监测频度。当在实施过程 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监测方案作部分调整时,应按照工程变 更的程序和要求,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定后方可实 施。
优秀建筑、地铁、隧道,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 工程;
4.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 5.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尚wenku.baidu.com被规范和有关文件 认可的新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和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
2. 收集被监测方工面程会的影岩响土监测工数程据勘的察分资析料、、判气断象;资另一料方;面收在集出地下结 构和基坑支护现时结纠,构纷监的的测设时单计候位图应,纸当责注任以意难及利以反用分映现清计代,算技所工术以况当,有保、异存计常现算情场结况镜果的设 计资料;了解像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记录,掌握施工中出现的异常
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是指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设备、仪器
及其他测试条件、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监测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 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监测方法标准的符 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监测单位拟定出监测方案的初稿后,提交工程建设单位,由 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讨论审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3.0.2 基坑开挖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 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
单位共同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主
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 观测精度、监测频度、监控报警值、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数 据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
基坑工程监测既要保证基坑的安全,也要保证周围建筑物、 地下管线等的正常使用与安全,涉及建设、设计、监理、施工 以及周边有关单位等各方利益,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 体,因此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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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的监测单位?
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
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 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 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提出由建设单位委托有 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不是降低了对监测单位的资质要求,而 是更加强调监测单位本身具有的能力,以及强调监测单位对监测成果负责的 责任主体原则。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 3.基本规定
3. 基 本 规 定
3.0.1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
提出对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 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
由于基坑工程设计理论还不够完善,施工场地也存在着各种复杂 因素的影响,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能否真实地反映基坑工程实际真实状 况,只有在方案实施工程中才能得到最终的验证,其中现场监测是获 得上述验证的重要和可靠手段。因此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该由设计 方提出对基坑工程进行现场监测的要求。由设计方提出的监测要求, 并不一定是一个很详尽的监测方案,但有些内容或指标应由设计方明 确提出,例如:应该进行哪些监测项目的监测?测点应该设在哪里? 监测报警值是多少?只有这样,监测单位才能依据设计方的要求编制 出合理的监测方案。
对工程中出现的超过规范应用范围的重大技术难题、新成 果的合理推广应用以及严重事故的处理,采用专门技术论证的 方式可达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良好效果。
上海、广州、重庆等地区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采用专家 技术论证的方式在解决重大基坑工程技术难题和减少工程事故 方面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情况;
3. 收集周围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地下管线的原始资料和使 用阶段资料,了解当前的工作性状。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 拍照或录像并保存有关资料;
4. 通过现场踏勘,掌握资料与现场实物的对应关系,了解拟监测 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3.0.5 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1. 超过本规范适用范围的建筑基坑工程; 2. 地质和环境条件很复杂、稳定性极差的基坑工程; 3. 基坑邻近重要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近代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3.0.4 现场踏勘一搜、集方资;面料另,一因收方为集面时阶间,段久如宜远建包筑、括物保下管、列不地内善下容管,线有:等些资,料使难用以中
1.
进一步往了往解已委改托变方了和原始设状计态方,的或具者体出要现求了;超出设计载荷
使用的现象。如果监测单位不能掌握这些情况,一
当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有重要的市政道路、地下管线和人 防工程时,还应组织有相关主管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
上海市的做法是由市政道路监察部门召集主持协调会议,煤 气、电缆、电讯、上水、下水等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参加。监测方 案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监测工作方能正式开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3.0.3 监测单位编写监测方案前,应了解委托方和设计方对监测工 作的技术要求,并进行现场踏勘,搜集、分析和利用已有合格资料, 制定经济合理的监测方案。
3.0.6 基坑开挖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 依据监测方案对基坑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及 地面等周边环境进行现场监测。
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监测方案对基坑工程进行监测。不 得任意减少监测项目、减少测点,减小监测频度。当在实施过程 中,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对监测方案作部分调整时,应按照工程变 更的程序和要求,向工程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审定后方可实 施。
优秀建筑、地铁、隧道,地质条件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 工程;
4. 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实施的基坑工程; 5.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尚wenku.baidu.com被规范和有关文件 认可的新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和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
2. 收集被监测方工面程会的影岩响土监测工数程据勘的察分资析料、、判气断象;资另一料方;面收在集出地下结 构和基坑支护现时结纠,构纷监的的测设时单计候位图应,纸当责注任以意难及利以反用分映现清计代,算技所工术以况当,有保、异存计常现算情场结况镜果的设 计资料;了解像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记录,掌握施工中出现的异常
有相应能力的监测单位是指具备承担基坑工程监测任务的相应设备、仪器
及其他测试条件、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监测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数据分析人员、 有必要的监测程序和审核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监测方法标准的符 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监测单位拟定出监测方案的初稿后,提交工程建设单位,由 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监测等单位讨论审定。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宣贯讲座
3.0.2 基坑开挖前,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能力的监测 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等
单位共同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主
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 观测精度、监测频度、监控报警值、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数 据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