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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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科学技术进步, 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管理,保护海洋环境,提高海洋公益服务水平和海洋仪器产品质量,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洋标准化是指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协调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公益服务事业以及开展海洋科学技术研究等海洋工作中,制定所需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海洋标准化是国家标准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海洋工作中一项综合性技术基础工作,海洋标准化计划应纳入海洋事业和海洋科技发展计划。

第四条凡在中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包括海岸带资源与环境的综合管理、海洋监察执法、海洋科学调查、海洋地质地理、资源、能源、环境以及海洋经济等信息的采集处理、专顶海洋工程勘查设计、海洋灾害预报警报、海洋仪器和海水淡化处理设备研制生产等技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标准化工作。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区管部门”分别管理北海、东海和南海区域海洋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负责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归口,青岛、上海、广州海洋标准计量中心分别负责北海、东海、南海区域的海洋标准化技术归口以下简称“技术归口单位”。

技术归口单位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海洋标准化方针、政策研究和海洋标准体系设计等有关技术的研究;

二负责搜集国内外有关资料,组织海洋标准化工作中采标技术和标准化效果评价技术的研究工作;

三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标准制修订工作,并负责海洋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草案的标准化技术审查;

四负责对海洋标准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

五负责标准的复审,并将复审结论上报主管部门;

六负责标准化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开展标准信息服务;

七负责企业标准的备案并受委托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

八承担有关新产品、新资料和引进技术的标准化审查工作,负责海洋专用产品命名和型号管理等工作;

九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标准化任务。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制定海洋标准的主要方面是:

一海洋学技术术语、图形符号和代码;

二海洋资源和环境调查、监测技术方法;

三海洋地质勘测以及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以及环境参数计算;

四海洋坏境及海洋灾害预测、预报、警报技术,海洋灾害评估分析和区划管理技术;

五海洋生物、沉积物质量和海水水质以及相应的污染物分析检测技术;

六海洋资料信息、能源、资源和环境管理及其综合开发利用技术;

七海洋仪器和海水淡化设备产品型号命名、代号、性能及其质量要求;

八海洋资源和环境分析、评价、评估技术;

九海洋监察执法有关技术。

第八条制定海洋标准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方针、政策;

二技术上先进、可行、有代表性,经济上合理,应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提高效率和产品质量;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有利于相关标准的协调配套,形成科学合理的海洋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海洋技术要求,应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

作制定项目由主管部门拟定后,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申报,并由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第十条对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海洋行或系统内部统一的海洋技术要求,可制定海洋行业标准。海洋行业标准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企、事业单位内部需要统一的海洋技术要求,应当由企、事业单位制定

企业标准。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充分听取标准主要使用部门、生产单位、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其它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保证标准的正确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十三条海洋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海洋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方面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海洋环境要素质量标准;

二海洋资源和环境的调查、监测以及管理技术标准;

三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和制图标准;

四海洋专用仪器设备生产、储运和使用巾的安全标准;

五海洋工程环境和安全方面的标准;

六海洋防灾技术方面的标准。

除以上所列强制性标准之外,其它方面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五条海洋强制性标准一经公布.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可自愿采用。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全国海洋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管理。

区管部门在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负责组织管辖区域内海洋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技术归口单位负责对海洋专用仪器产品和海洋资料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根据

委托对海洋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新研制的产品、改进的产品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的产品均必须符合标准化要求;在设计、鉴定和定型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标准化要求,不得定型和投产。

第十八条生产具有海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产品的单位其产品质量及质量管理体系

应接受主管部门或区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从国外引进的海洋技术和仪器设备,由各引进单位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机构

负责标准化审查。审查结果和审查材料须报技术归口单位备案并接受技术归口单位的标准

化检查。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后,主管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海洋经济建设及海洋管理的

需要组织有关单位适时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为促进标准化工作,按有关规定对优秀标准化科技成果及质量评价技术

成果进行评审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未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

二企业标准未上报备案;

三产品未按要求附有标识规定;

四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

五科研、调查、监测、设计、生产、服务和管理中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海洋标准的产品,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销售、封存没收或作必

须的技术处理并对单位及责任者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

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未经

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销售的,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令其停止销售、清

除标志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工作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工作失误成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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