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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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京建质08-796附件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2. 京建质08-796附件 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责令改正
1
1
处中标项目额
千分之五罚款
2
2
处中标项目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3
3
处中标项目额
千分之十罚款
4
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
1
1
逾期未改
1
1
2
2
12
质量监管
GQJL102003
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执业1年
1
1
20
12
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
2
13
质量监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处中标项目额
千分之五罚款
1
1
处中标项目额
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2
2
处中标项目额
千分之十罚款
3
2
30
市场行为
GQJL103014
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2
2
2
2
3万元罚款
3
3
3
3
25
市场行为
GQJL103009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3万元以下罚款
1
1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根据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企业
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制定了《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记分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经理未经培训上岗或未持有效证书上岗,扣1分。

二、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扣1分。

三、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接受安全监督检查或不配合检查,扣2分。

四、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整改,扣2分。

五、建筑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扣
5分。

六、建筑施工单位违反用地规划、环保等法律法规,扣3-10分
不等。

七、建筑施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扣3-10分不等。

以上是《北京市建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内容,建筑
企业如果违反规定将会受到相应的扣分处罚。

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值,将被列入信用记录,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建筑施工
单位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尽可能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
发生。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

2024年【北京市安全员-B证】考试
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ABD )
A、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B、职工参与
C、政府协调
D、政府监管
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

(ABD )
A、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B、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C、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D、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进行(),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AD )
A、改造
B、更换
C、更新
D、修理
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

(ABCD )
A、迟报
B、谎报
C、瞒报。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法实施条 标办法》 互串通投
例》四十 第七十四 标或者与
条;

《中华人
招标人串 通投标
民共和国
的,投标
招标投标
人以向招 C166460
法实施条
标人或者 0T
例》四十
评标委员
一条;
会成员行
《中华人
贿的手段
民共和国
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
的,中标
法实施条
无效,处
例》第六
中标项目
十七条;
金额千分
《工程建
之五以上
设项目施
C166460 0A030
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分 对象
记分对象 修改为
人员记分 对象
未按照安
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
齐全有效 改正,处
的保险、 合同价款
限位等安 1-2倍以下
全设施和 的罚款
装置,涉
及未按1项照的安
全施工的
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
齐全有效 的保险、 限位等安
5万元以
行处罚
上10万元
以下的罚
款;造成 C161130
损失的, 0A030
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
法第十八
31
对提供大
型施工机
械的单位
安全管理
C161880 0
未按照规 定进行检 查和维护
保养的行
为进行处

《北京市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 》第十八 条第二款
《北京市 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 管理办法 》第三十 五条
千分之十
工招标投
以下的罚
标办法》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罚款10万元以上
3
3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39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限期整改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1000元
1
1
专职安全员
罚款1000-3万元
2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罚款3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罚款10万元
1
1
项目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罚款50万元
3
3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17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罚款10万元
1
1
企业负责人
罚款10万-50万元
限期整改
1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逾期未改
2
2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15
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且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警告
1
1
企业负责人
安全管理
SGB016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限期整改
1
1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
SGB042

建筑工程科技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建筑工程科技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 三条
记分标准 (分)
1~3
29
质量管理制度未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或未经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便执行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三)项
1
30 工程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1

管 理 类
对分包工程检查记录未按照经总承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 43 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签字认可的程序
便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六)项
1
44
因质量隐患及质量问题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立案处罚、记分处理或者公开通报 批评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四)项
6 项目部未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五)项
1~3 1~3
7
项目部未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 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1
26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27 施工单位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 二条第一款
1~4 1~3
2
科技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C1632700B030
违法情节严重的
警告,并处以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业企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1
0
33
安全管理
C1632800
对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条目
序号
行为
类别
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基准
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分对象
记分对象修改为
人员记分对象
人员记
分分值
分值修改为
法规依据
条文内容
23
安全管理
C1610300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C1618800B020
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期限大于2个月的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整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13
安全管理
GQJZ102021
14
安全管理
GQJZ102022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准》(2016版)-建筑业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部分
序号 行为类别 不良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认定依据 处理依据 违法情节 行政处理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18 安全管理 GQJZ102026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十二条 条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责令 停业整顿等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逾期未改正 责令改正 企业记分对象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 企业记分 人员记分对象 分值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1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2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0 专职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2 专职安全员 0 1 1 1 2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人员记分 分值 1 2 1 2 1 2 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 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 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C166620 0T
C166620 0B010
C166620 0B020
C160240 0T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不予行政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C160240 0A010
存在违法行为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0
0
1
1
7
安全 管理
C160 2400
对施工单位未在 施工现场危险部 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行 为进行处罚
《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 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C163640 0T
C163640 0C010
C163640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 纠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 逾期不办理,违法情 节较轻的
行为 类别
职权 编号
职权名称
认定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法规依据
条文内容
基准 编号
违法情形
裁量基准
企业记 企业记 人员记 分对象 分分值 分对象
C160220 0-1
发现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
0
对施工单位未按
C160220 0T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检查细则、处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业企业及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推进本市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市建筑业企业、中央在京建筑业企业和外地来京建筑业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人员)的动态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专指企业的总经理、厂长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总承包、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或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等。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处理和对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的日常核查两部分。

第四条市建委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市和区县建委在对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处理时进行记分,并由市建委进行累加,按照规定的措施对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市和区县建委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达标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实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不改变市和区县建委现有的对企业和人员依法处罚、处理的程序。

市和区县建委不得将对企业、人员的记分代替对企业、人员的处罚、处理。

第二章记分标准和记分第七条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4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4
施工单位破坏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员
4
6
安全管理
GQJZ102018
2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11
安全管理
GQJZ102025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2
项目负责人
责令整改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10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20版行政处理部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项目负责人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
3
安全管理
GQJZ102012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企业负责人
1
GQJZ101005-1
责令改正
混凝土企业
4
企业负责人
4
2
安全管理
GQJZ202014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选择未备案或信用评价等级为“无星级”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5
安全管理
GQJZ10201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即从事相应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七条

(最新整理)京建法〔〕3号-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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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京建法〔2015〕3号-附件-附件的全部内容。

京建法〔2015〕3号附件关于调整有关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的通知信息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时间:2015年11月18日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浏览次数:3590京建发〔2015〕36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2015年分别印发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5〕13号),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记分处理。

为强化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现决定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调整,新增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项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履责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8
•【字号】京建发〔2019〕260号
•【施行日期】2019.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的通知
京建发〔2019〕260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建法〔2019〕8号)的规定,我委组织对《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6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良行为处罚

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良行为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由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现场属于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施,因此,对于安装、拆卸这些机械、设施的单位,条例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科学的拆装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是保证安全的前提,因此在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先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如果没有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或者虽然编制了拆装方案、指定了安全施工措施,但是不能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要求,都应当属于本条所说的违法行为。

北京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北京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9版调整
未按照规定进

负责
未按照规
设工程施工
工程施
定进行检查和维护保

安全
C1618
C1618800
行检查和维护
处3000元以上5
人、
31
管理
800
定进行检
现场管理办
工现场
养的,由建设行政主管B020ຫໍສະໝຸດ 保养的期限大000元以下罚款

专职
1
0
查和维护
法》第十八条
管理办
部门责令改正,处100
于2个月的

安全
保养的行
任。
设施和装置,涉
和装置的
及2项的
行为进行
未按照安全施
处罚
工的要求配备
责令限期改正,
C1610300齐全有效的保
处合同价款3倍
3 0
B030险、限位等安全
的罚款
设施和装置,涉
及3项的
24
安全
C1611
对出租单 位出租未 经安全性 能检测或 者经检测 不合格的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十
《建设
工程安
C1632700
违法情节严重
人、
32
管理
700
单位未按
(二)项、第
理规定》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030

00兀以上1万兀

专职
1
0
照规定办
(三)项;
第二十
予以警告,并处以500
以下罚款

安全
理注销手
《建筑起重
八条第
0兀以上1万兀以下罚


续的行为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5.5号附件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2015.5号附件

2
企业负责人2分
2
企业负责人2分
2
企业负责人2分 实验室负责人2分
10
专职试验员少于4人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 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 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 责令改正 干意见》(京建法【 理的通知》第四条第 2011】3号)第二条第 三款 四款第五项
2
企业负责人2分 技术负责人2分 实验室负责人2分
不良 行 为代 码
违法违规 行为描述
记分标准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企 业 人员记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 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 责令改正 理的通知》第四条第 三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 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 责令改正 理的通知》第四条第 三款
《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专 业承包企业分站资质管 理办法》(京建发〔 责令改正 2010〕249号第八条 二款
不良 行 为代 码
违法违规 行为描述
记分标准 认定依据 处理处罚依据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 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 用管理,严厉打击建 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 开采砂石行为的通知 》(京建材[2005]708 号)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 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 规定》(京建法 [2007]722号)第二十 二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 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 理的通知》第四条第 三款 处罚处理 责令改正 企 业 2 人员记分 企业负责人2分
2
企业负责人2分 技术负责人2分 实验室负责人2分 企业负责人6分 技术负责人6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6
建筑节 GQJZ1 能与建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的目录的技术、工艺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8 企业负责人8分 12 07019 技术负责人8分 材使用 、材料和设备的 》第十一条第三款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管理 企业负责人10分 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10 技术负责人10分 第 2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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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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