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实践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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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实践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书
基地名称:
企业名称:
流动站名称: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制
联合培养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协议书
(参照样本)
甲方:(博士后项目立项企业)
乙方:(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鉴证方:(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为更好地发挥科研流动站、企业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联合优势,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甲、乙双方就联合招收和培养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博士后进站
1、根据甲方立项的科研项目,甲、乙双方联合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
2、乙方根据博士后相关管理规定,为博士后办理进站报批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户口、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以及其配偶和子女等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商定后,写入本条款)。
二、博士后经费管理
1、甲方每年为每位博士后提供万元日常经费(其中含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鉴证方资助的日常经费),由乙方负责管理,用于支付博士后的工资、生活补贴、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行政管理费和指导教师费等。(日常经费划拨方式由甲、乙双方商定后写入本条款)。
2、甲方提供博士后科研经费万元,由甲方统一管理。每个博士后课题的项目经费预算需在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报告中提出,由甲方领导审批。经费的使用根据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3、博士后在乙方流动站期间由于使用仪器设备、配备助手等产生的费用由博士后科研经费列支。
三、博士后在站管理
1、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研究工作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甲方负责为博士后配备助手和有关人员。
2、由甲方指定的业务指导人和乙方选派的联系导师共同组成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指导及学期学术考评。
3、甲、乙双方共同实施对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考核,定期做好对博士后科研项目的检查、进度监督控制和评估,及时协调处理博士后科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沪劳保养(2002)3号文件《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5、博士后在站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单独给博士后办理出国手续,或安排与其项目无关的工作。
6、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甲方进行研究,甲方负责解决博士后住房;如因博士后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主要在乙方进行研究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由乙方协助解决博士后住房。
四、博士后出站
1、博士后科研工作完成后,提交论文等科研成果,经甲、乙双方对其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对其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等进行综合考核合格,按规定由乙方负责办理出站手续。出站15日内,甲乙双方应向鉴证方及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博士后综合考评和出站情况书面材料。
2. 博士后一般不得中途离站,但对于不能胜任科研任务的,甲、乙双方有权劝其离站或勒令退站,人事组织关系退回原单位。
3、因科研工作需要延期出站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方可延长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五、科研成果归属与保密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协议,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协议的原则如下:
1、甲方提出研究项目,提供科研工作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人员主要在甲方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甲方。
2、博士后在甲方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属于甲方机密,在协议有效期及终止后的五年内,乙方和博士后负有保密责任。在此期间,乙方和博士后如发表与该成果相关的论文或进行相关的学术交流,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博士后发表论文应署甲、乙双方单位。
3、如果博士后的研究项目是由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完成、或是乙方流动站单位对于甲方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其研究成果归属及分享办法双方另行商定。
六、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的有关条款,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鉴证方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调解决。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鉴证方各执一份,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一份备案,经甲、乙、鉴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鉴证方:
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
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