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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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李某先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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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销售费用结算表》一组;

9、《证明》及购销、买卖合同一组;

10、《借款单》一组。

(二)尚未取得的资料:

1、2012年2月10日发函的签收证据;

2、在2012年2月10日至2014年3月发函主张权利的留存证据;

3、领取部分提成款的银行流水;

4、《劳动合同》;

5、其他。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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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10、(下

根据你提供的以上资料并结合你口头陈述可知:你自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在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首先,在工作期间,通常采取向某某公司借款的形式,领取差旅费、活动费及其他维护费用,且数额较大;其次,在从事销售工作中可以根据销售业绩和某某公司有关“提成、补贴政策”领取提成费用;最后,以应当领取的提成费用冲抵前期“借款单”。2012年5月从某某公司离职后,仍有部分提成款未领取、未结算。你在2012年5月29日发函催要提成款(但未

保留发函证据),在2014年2月再次发函催要,均未果。

根据以上内容,本案有以下主要待证事实:(1)主张提成款的时效问题?(2)安徽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提成、补贴政策?(3)所主张提成款销售的有关产品的符合领取提成的条件?(4)前期已领取部分提成款数额及已将部分提成款冲抵借款的事实?

四、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1

(2)

(3

你个人独自完成,理由如下:

①因以上第三方是某某公司相关购销、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即某某公司的客户,且部分客户已因你离职而转与现在工作单位合作,故某某公司可能会以相关证明单位与你有利害关系或因与某某公司履行买卖合同中有争议等为由,认定该证据缺乏证明力或证明力较小。

②以上第三方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购销、买卖合同与《催款函》后所附表格列项难

以一一对应,另外,“特此证明此合同由李某(身份证:3xxxxxxxxxxxxxxxxxxxx)经理洽谈签订”这句话在多份资料中出现,但无论从字迹、内容、语气、方式等可以初步判定均系一人所写,且落款时间均集中在同一较短时间段,由此可能导致该证据真实性存疑,进而丧失证明力。

③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关于“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及第五十五条关于“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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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1项关于“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与会律师讨论一致认为该方案风险较大,不宜采用。

2、根据前文证据部分分析可知:除前期工作业绩(销售额)无任何证据证明外,现就你口头陈述内容来看,在工作期间部分借款单冲抵了应得提成款,且绝大部分提成款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以银

行转账部分的明细很少(能否取得待定),但根据你出示的《借款单》清结资料并不能证明某某公司以借款单冲抵了部分应得提成款这一事实,前期的提成款金额亦不能明确。现根据本部分法律关系并结合相关证据情况作如下假设:

假设1:前期工作销售额为X,公司提成补贴政策为Y,前期应的提成款金额为Z,其中X系未知数,Z为未知数,Z=X*Y。

假设C,其

中假设A

A是明

①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九条之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违反该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若从业人员存在违法使用费用或违规销售、馈赠财物等情形,则可能受到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②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活动中,若客户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收取回扣、会员卡、代币卡(券)、

旅游费等费用或财物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可能受到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1、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若存在违法违规使用该费用且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和对非

、旅

2》第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即若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涉嫌受贿罪)。

3、若涉嫌犯罪可能派生出其他法律责任。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综合意见:

本所认为:任何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支撑”,就目前现有的证据资料而言,对于待证基本事实和主要诉讼或仲裁请求均缺乏必要证据予以支持。就本案形成根源及形成过程而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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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整并释明。

3、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资料的援引及其它相关数据等部分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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