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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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文字〖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立城优城”战略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形态,提升城市化水平和质量,制定本规定,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是指以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等城市功能)为主导,由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以轨道交通节点为支撑,最终形成的一个由建筑空间、内部功能、交通流线相互有机结合的具备较大建设规模的建筑单体或建筑群。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设计,本市其余区(市)县范围内的可参照执行。第二章选址和规模第四条规划选址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临近轨道交通站点;

(二)应临两条(含两条)以上道路;临两条道路时,其中至少一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40米(含40米)以上;临三条道路时,其中至少两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25米(含25米)以上;临四条(含四条)以上道路时,其中至少一条道路的规划宽度应为25米(含25米)以上;

(三)应符合《成都市中心城区大型城市综合体布局规划》的要求。第五条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二环路以内的,不宜小于15万平方米;

(二)二环路以外的,不宜小于30万平方米。第三章城市功能第六条应由商业、办公、酒店、会议会展、文化娱乐、体育、交通、

住宅等三种或三种以上的城市功能组成;除住宅外,应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城市功能作为项目的主导城市功能,形成具有特色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如商业综合体、酒店综合体、会展综合体等;主导城市功能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5%。第七条规划用地性质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兼容住宅用地,可兼容的住宅建筑容积率与总容积率的比例应不大于30%。第八条公共交通设施应引入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例如轨道交通站点、公交首末站、出租车乘降点等。第四章规划控制第九条总容积率应满足道路交通承载能力,道路交通承载能力评估办法另行制定;建筑密度以方案合理性进行确定。第十条建筑后退规划宽度40米(含40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米,后退空间作为人行通道或集散广场,不得用于停车;地下室机动车入口坡道地面起坡点后退规划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0米,后退其余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15.0米。项目用地范围内新增道路时,其用地面积可纳入规划指标计算,建筑后退新增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5.0米。第十一条机动车入口闸口与道路上机动车开口之间的内部通道长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万平方米的,应不小于60米;

(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应不小于90米。第十二条项目应为公交首末站的设置提供条件,公交首末站设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公交车停车位及配套用房;公交车停车位应按12米公交车规格进行控制,配套用房应临近公交车停车区进行设置;

(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万平方米的,公交车停车位应不小于6个,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小于20平方米;

(三)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大于20万平方米的,公交车停车位应每增加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5.0万平方米时增加1个,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每增加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5.0万平方米时增加5.0平方米;增加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足

5.0万平方米时应按

5.0万平方米进行计算。第十三条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出租车乘降点,出租车乘降点的停车位应不小于4个。第十四条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应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变电站。第十五条鼓励形成完整的公共空间和立体街道系统;项目地下空间应与地铁站相互连通;货物集散空间应设置于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职业生涯规划《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为《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部分,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余应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发布时间:20**-4-19 信息来源: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文字〖大中小〗按照世界现代田园城市规划理念,为进一步优化城市建筑形态、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城市空间,对建筑形态规划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建筑轮廓用地规模在 3 公顷以上的住宅、公建类高层建筑项目应依托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疏密有致的城市轮廓。

(一)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 25 %,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二)屋顶1 .多层住宅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多层公共建筑屋顶宜作适当处理,丰富建筑特色,提高建筑品质。2 .高层建筑屋顶形式是城市轮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风貌协调的基础上,屋顶应作适当造型处理,电梯房、设备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丰富的建筑天际线。3 .高层建筑屋顶宜进行夜景造明设计,采用适当的照明方式展现建筑的轮廓与特色。4 .因为特殊原因不能按上述要求处理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屋顶形式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三)为鼓励建设项目形成高低错落的城市轮廓,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 )》补充规定如下:

1 .住宅用地、住宅兼容公共设施用地总建筑密度可在《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 )》第

2 条、第

3 条基础上适当提高,最大增加值不超过 5 %且总建筑密度上限为 30 %,住宅建筑密度不增加。2 .住宅用地自动兼容公共设施的比例可适当增加,自动兼容公共设施比例最高不超过 20 %。3 .纯商业建筑、商业综合体裙房部分总建筑密度在满足建筑退界、建筑间距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方案合理性确定。

二、建筑外观

(一)总体要求建筑外观应体现多样化,可采用组群布局方式,通过建筑组群之间材质、色彩、形态、立面处理上的区别,形成丰富多样的建筑形态。

(二)建筑立面1 .临规划宽度 30 米(含 30 米)以上道路的住宅建筑外立面在符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 )》第

5.0.10 条公建化立面设计要求的基础上,建筑外立面不应设置外凸悬挑式阳台。2 .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设位置。3 .外墙材料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严禁使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

(三)多方案比选下列建设项目需提交由至少两家国内外知名规划建筑设计机构设计的不少于三个设计方案,并应进行专家论证比选。1 .总建筑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办公、商业、酒店等)。2 .市级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项目。

三、人性化空间建设项目环境营造应体现以人为本,提升城市建筑品质,形成人性化的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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