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编制与管理

合集下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功能的完善和居民生活的便利,依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管理,包括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以及其他地下设施。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多元利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便利、绿色的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充分发挥地下空间的城市功能。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范围应当明确划定,重点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地下交通等关键地下设施进行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地貌条件,确保地下空间工程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结合城市交通、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进行综合协调,提高城市空间的效益和利用率。

第三章开发管理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遵循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依法申请批准,并经过专业评审机构审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按照开发协议或者合同要求,完成开发任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确保地下空间的结构安全和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风险。

第四章利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合理有序、便利高效的原则,服务于城市居民和公众需求。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充分发挥其优势,配备适当的设施和服务,并通过科技手段提供便捷的管理和运行。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提供相关的服务和设施,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正常运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一、前言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下的各种空间,包括地下建筑、地下管线、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价值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然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一定的难点和风险,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其开发利用。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1.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价值城市地下空间具有以下优点:(1)节省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2)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减轻道路交通压力。

(3)提高城市建筑密度,增加城市建筑面积。

(4)降低建筑物能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丰富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质。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难点和风险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存在以下难点和风险:(1)技术难度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地下勘探技术、地下施工技术、地下空气调节技术等。

(2)投资额巨大。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且投资回报周期长。

(3)安全风险高。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容易受到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同时也容易受到恐怖袭击、火灾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1.法律法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内容、程序、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对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2)《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规划保障。

2.技术标准层面(1)地下施工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施工的技术要求、施工程序、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技术支持。

(2)地下空气调节技术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地下空气调节的技术要求、设备选型、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规范,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提供了环保支持。

3.管理机构层面(1)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3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体位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利用,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开发、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和品质。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工作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文物古迹保护,注重城市安全,注重社会公益。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开发规划方案,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编制风险评估报告,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具体施工和利用。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督等环节应当按照相关国家和行业规范进行。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主体责任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统筹管理,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作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工作,配合市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等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安全、合法、规范运营。

第十三条公众参与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协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章维护管理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维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及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环境的监测,定期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地下空间环境质量的良好。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做好地下空间的安全疏散和救援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一、前言城市地下空间是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土地资源的紧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成为了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课题。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本文将探讨城市地下空间管理的规定。

二、基本原则1. 综合利用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应综合利用,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在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时,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协调各类利用需求。

2. 规划先行原则:在城市规划编制和修订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地下空间利用的规划要求。

城市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中应明确地下空间利用的条件和目标,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提供规划支撑。

3. 安全可靠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和管理应注重安全和可靠性。

在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 地上地下协调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应与地上的城市发展相协调,形成上下一体的城市空间结构。

地上地下的规划、建设、管理应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实现地上地下的协调发展。

三、管理主体1.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组织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建设、协调地下空间的各类利益相关方。

2. 相关部门: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规划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

这些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地下空间管理。

3. 企事业单位: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大多由企事业单位承担,这些单位应依法申请开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四、管理措施1. 地下空间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包括地下空间的位置、用途、连通性等内容。

地下空间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求、交通需求、环境需求等,确保地下空间利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地下空间开发审批:企事业单位需要申请开展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时,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开发审批。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资源,保障城市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管线等。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开发范围、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开发强度、环境保护、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优先满足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九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产权管理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产权归属应依法确定,产权人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产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产权登记,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地下空间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价值。

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可以有效缓解城市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本文将从城市地下空间的重要性、规划原则、利用方式等方面论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相关内容。

一、城市地下空间的重要性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地面以下的各种空间,包括地下建筑、地下道路、地下商业等。

城市地下空间具有以下重要性。

1. 资源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可以很好地利用地下水、地热、地下能源等自然资源,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2. 城市承载能力: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利用可以缓解城市地面的压力,增加城市承载能力,提高城市空间利用率。

3. 生态环境:适当规划和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可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减少空气、噪音等污染物的排放,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4. 经济发展: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的繁荣。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原则1. 综合性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划应该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城市地上地下的各项功能和需求,实现城市空间的有机整合。

2. 公益性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该以满足公共需求为主要目标,如地下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促进城市公共资源的均衡配置。

3. 灵活性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持续性,能够适应不同阶段城市发展的需求变化。

4. 安全性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该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确保人们在地下空间的活动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三、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方式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方式多种多样,根据具体的需求和条件可以选择相应的利用方式。

1. 地下交通:地下交通是城市地下空间最常见的利用方式之一。

地下铁路、地下通道等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效率。

2. 地下商业:地下商业可以为城市居民提供各种购物、娱乐等服务,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

3. 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场可以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提供方便的停车场所。

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

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化城市空间结构,促进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发展,缓解城市土地资源紧张,推动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有序开展,加快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经济建设的融合发展,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指导AA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综合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规划》)编制,规范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AA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AA省内的城市及县城《综合利用规划》的编制,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编制《综合利用规划》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之外,还应符合国家、AA省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规划地位与作用《综合利用规划》是属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到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的内容应当依据《综合利用规划》补充相关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综合利用规划》应涵盖地下空间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的全部内容,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人防工程规划。

第四条编制原则(1)先规划、后建设,增强地下空间规划的科学性。

《综合利用规划》应与城市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规模、时序和发展模式,稳步推进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

城市地下空间和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以《综合利用规划》为前提和依据,严格按照规划实施。

(2)统筹开发,合理利用,提高地下空间的系统性。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坚持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相协调的方针,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3)生态优先,公共利益优先,保障公共安全。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应当基于生态底线和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严格控制不适宜开发的地下空间;同时,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地下交通、人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和相邻空间发展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地下空间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德政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4〕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德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德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兼顾人防、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构,研究解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市人防办受市政府委托作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山东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城市发展需要,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批,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地下空间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它专业划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任务: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和目标,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地下各项设施,从而进一步拓展城市空间容量,改善城市功能和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七条地下空间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具体作由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分为资料收集、方案制定、方案论证、规划成果个阶段。

第九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一)自然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条件、气候条件等料资;(二)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料;(三)城市建设现状资料;(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资料:地下各项设施的位置、面积、界线和使用状况等;(五)城市规划资料: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等;(六)其它资料。

第十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采用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管部门认可。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目标、城市防护类别和开发能力等行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确定其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科学预测下空间发展规模。

第十三条制定地下空间规划总体布局方案,合理确定地下的交通设施、公设施、人民防空设施、工业仓储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设施的内容、性质、位置、规模和相互之间的关系。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成府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7日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国防、人防、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自然形成或人工开发的空间,是地面空间的延伸和补充。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方式分为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城市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深度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按开发属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非公共地下空间。

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优先满足公共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等所占空间;非公共地下空间是指用于开发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及其配套设施的、以经营性用途为主的地下空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提高城市地下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和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指位于城市地下的各类设施、管网、交通、建筑等空间。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应当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管,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和执法检查。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的要求,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确保与地上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地质、地下水、空气质量等因素的影响,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的相关材料,应当提交给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三章设计和施工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查。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经专业承包单位的承接。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安全监控设备,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施工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

第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期缴纳相关费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地下空间进行保护和维护,不得损坏或改变空间结构。

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面资源的供给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

因此,城市地下空间逐渐成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可用于扩大城市功能区、增加市政设施、提升公共交通系统等。

为了合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原则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在制定管理规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进行公平的评估和分配,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2. 安全可靠原则:在开发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时,应确保安全可靠,防止发生灾害事故。

3. 环境友好原则:在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时,应注重保护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4. 综合协调原则:在制定管理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并与相关政策、法规相协调。

三、开发利用主体和权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市民。

政府应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指导企业和市民进行开发利用。

企业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或自主开发的方式,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展商业、文化、交通等活动。

市民可以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参与各类公共活动。

开发利用主体应承担以下责任:1. 政府: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政策和规划,监督和管理开发利用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公正。

2. 企业: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城市地下空间的商业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注意环境保护,合法合规经营。

3. 市民:负责合法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护公共利益和环境,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四、开发利用程序和标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 规划编制: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城市地下空间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明确开发利用的方向和范围。

2. 项目审批:政府应根据规划要求和市场需求,对企业提交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批,保障项目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2023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障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地下空间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各类地下建筑、设施和管线,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地下综合管廊、地下会所等。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和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要求,注重与地上空间的有机衔接。

地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相结合,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效益、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等因素,注重提高地下空间的整体效益和利用效率。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经过规划审批、环境评估、安全评估等程序,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具备防震、防水、防火等基本安全设施,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和人员安全。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加强对地下设施、管线的检测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新老化设施,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合理安排地下设施的布局,畅通地下通道,提供足够的疏散出口和应急通道,确保人员疏散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合理的排污措施,防止地下空间对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地下水资源保护等因素,避免对地质环境和文物的破坏和危害。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加强对商业秩序、消防安全、交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地下空间的正常运营和公众的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招标、租赁等方式,确保地下空间的公平竞争和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地下空间的管理、监测和维护等信息,方便管理部门和公众了解和参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08号)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8号发布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令第10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等。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

第八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必备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