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出口退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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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出口退税知识
第一部分
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定为C类企业: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物资退(免)税时多次显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形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治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B、C类企业分类后区别:
1)、在审核系统中,B类企业在审核系统的企业代码库中的审核配置中不用配置审核核销单信息,C类企业在审核系统的企业代码库中的审核配置中则要配置审核核销单信息。
2)、核销时刻要求不同:B类企业能够在210日内办理,而C类企业文件规定只能在90日内核销完成。尽管,日常操作中C类企业核销放宽到120天,但不能按期核销不属于备案和延期申报的范畴。
企业第一次出口如无核销单信息,请及时与税源治理三科工作人员联系。核核销单信息一样在报送的下一个星期就能够查询,如果在2个星期后查询依旧无信息的,应及时与外汇治理局和国税局联系。
3)、税务机关监管方式不同。C类企业采纳事前监管,而B类企业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这就要求B类企业平常要更加注意对自已企业出口物资的了解,笔做好出口物资的登记工作。
等级治理工作。前几个月总局下发了一个企业分类治理的讨论稿,其中讲到对申报退税多次显现差错的企业要实行降级处理,从我们日常对纸质单证审核、电子审核的情形看,发觉企业有关工作中较多地存在着以下咨询题(一)核销单、报关单的数据号码录错;(二)退税汇总表与明细表
之间数据不一致;(三)财务上企业应收补贴款的数据大于或小于国税机关应退未退数,记账科目设置不规范:(四)备案单证治理不到位;(五)外销发票开具后应在当月在财务上实现销售,有的企业滞后到以后月份再入账。外销发票存在用涂改液等随意涂改现象。(六)报关单上的“境内货源地”还有填“XX省份其他”现象,结汇方式如采纳“信用证”方式的,外销发票上必须填写信用证号码及开证银行,有的企业依旧未做到等等,以上情形还有一些企业存在那个地点没有一一点到的咨询题,都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要切实提升财务人员、退税申报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数字打交道,参与操作的人员一定要认真再认真,稍有不慎,如出错了,有的缺失是没法挽回的。日常审单工作中我们将对企业的各类差错进行记录。对差错频率高的企业我们除了要按规定实行等级治理外,在退税指标不足的月份优先退税还要放后面考虑,无差错的企业优先安排。也不要埋怨讲以后会出台的那个制度要求严格,比起海关对报关职员作质量的治理才叫严,他们实行的是记分制,每出一次差错扣几分,全年扣满分就要重新进行资格考试。
二、税务机关日常审核的具体规定
1.人工审核中,发觉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将此次申报资料全部退回出口企业并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
(一)退(免)税申报表内容填写不全、印章不齐或逻辑关系错误的;
(二)关联退税凭证内容、号码不相符的;
(三)配单纷乱、不按顺序装订的;
(四)退税凭证开具(填写)不规范、印章不全、不清的;无退税凭证或少退税凭证的;
(五)未按退税凭证内容录入导致多申报退税的;
(六)未按退税凭证录入且报关单号码、核销单号码等重要信息录入错误,阻碍退税审核的;
(七)有关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物资专用)缴款书与出口物资报关单上数量及计量单位不一致且不能正确折算的;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物资报关单上的物资名称不相符的;
(九)非托付加工业务,在“备注”栏随意使用“WT”标识的;托付加工业务,未在“备注”栏使用“WT”标识的;
(十)审核中发觉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
(十一)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的其他情形。
确定作撤销退税申报处理后,审核人员在关联凭证上加盖“撤单”印章,在原受理通知单、退(免)税申报表及退税凭证封面上加盖“撤销申报”印章后,将申报资料退回出口企业,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并删除运算机中相应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2.人工审核中,发觉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对出口商申报的退税款及关联退税凭证,作不予退税处理:
(1)未按退税凭证内容有意录入多申报退税;
(2)对作撤单或撤销申报处理的退税凭证未作调整直截了当办理正式申报;
(3)正式申报时附送的延期申报报告内容与申请理由不符;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物资报关单上的物资明显不是同一商品;
(5)无退税凭证、少退税凭证或涂改退税凭证;
(6)退税凭证所开具的购货、报关、收汇单位名称不-致的;
(7)主管退税机关认为应当作不予退税处理的其他违规行为。
审核人员在上述关联退税凭证上加盖“不予退税”印章,并删除运算机中相应的退税申报电子数据。
人工审核终止后,审核人员将须列入进一步核实的疑点报经分管处(科)长同意移交调查环节;调整申报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填写《出口退税审核意见表》,将申报资料及电子数据提交审核环节,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三、海关专门监管区域及有关税收政策简介
外贸体制改革实施后,出口企业迅速进展,出口企业业务人员和税务机关退税审核人员也在持续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有关人员对海关专门
监管区域的有关政策把握不系统,为了使退税干部和出口企业经办人员更好的了解有关政策,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进展,现将海关专门监管区域的情形及各区域的有关政策规定介绍给大伙儿。
我国海关监管专门区域共有11种,具体为:1保税区;2出口加工区;3保税物流园区;4保税港区;5综合保税区;6出口监管仓库;7进口保税仓库;8保税物流中心(A)型;9保税物流中心(B)型;10珠海跨境工业园区;11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他们的作用具体如下:
一)、保税区
1、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治理的能够较长时刻储备商品的区域。是中国继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后,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新的经济性区域。临近海港而设置的由海关监管的专门封闭区域。由于保税区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实行比其他开放地区更为灵活优待的政策,它已成为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因此,保税区在进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紧密关注的焦点。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现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利、政策最优待的经济区域之一。
我国在1990年5月,在上海外高桥建立中国第一个保税区,又相继建设了天津港、大连、深圳的福田和沙头角、宁波、广州、张家港、海口、厦门、福州、青岛、汕头、珠海、海南洋浦等保税区。
保税区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进行审批。
2、保税区的要紧功能:出口加工、进口保税仓储、国际贸易、商品展现。
3、保税区的要紧政策:进口区内自用物资免税,其他进口物资保税。
4、海关监管特点:设有专门治理机构,进口物资二线治理,出口物资一线治理。
5、运往保税区物资退(免)税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