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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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洛克分权学说
自英国1640年发生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之间经过了多次激烈的冲突,最终达成了妥协,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这就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避免了流血冲突,基本确立了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推动资本主义大踏步前进,从而带领世界迈向了资本主义时代。
洛克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产儿,他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坚定支持者,他的政治学说尤其是其中的分权思想既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总结,又成为光荣革命的指导思想,对英国的宪政体制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洛克分权学说的内容
关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权力问题,洛克有许多深入的分析和论述。其中核心思想是权力制衡。他主张权力要分开,各种权力要相互制衡,以此确保公民社会的目的和各项基本原则得以实现。
洛克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政府论》一书中。他在该书下篇辟专章论述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认为
1、立法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2、执行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是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
3、对外权是指有关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进行外交的权力。与此相对应,他认为议会是掌握立法权的机关,政府是掌握执行权的机关。洛克在他的分权理论中还论述立法权、执法权、对外权三者的地位和关系。认为,立法权高于一切,其它权力都是由它派生并受它支配的。但是,他并不认为立法权是毫无限制的,立法者不能以立法权废除公民的财产权,也不能把立法权转让给他人。
二、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
洛克指出:立法权是受人民委托的制定法律的权力。它体现社会的公共意志,“一个国家的成员是通过立法机关才联合并团结成为一个协调的有机体的。立法机关是给予国家以形态、生命和统一的灵魂。”国家和个人的任何其它权力,都是从它派生并隶属于它的。
执行权归国王掌握。国王不过是被赋有法律权力的公仆。他没有自己的意志和权力,有的只是法律的意志和法律的权力。只有当他依法统治时,人民才服从他,否则,人民就没有服从的义务。国王应受立法机关的统帅并对立法机关负责。并且,立法机关可以随调动和更换他,甚至可以处罚他。
在洛克的学说中,立法权来源于人民权利转让和授予,立法机关的只能就是制定法律;而执行权来源于立法权,执行机关就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成为法律。于是,为了使法律能够得以有效执行,立法权与执行权必须分立。他说:
“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内之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并且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是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是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
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执行权与对外权都从属于立法权。
“在一切场合,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因为谁能够对另一个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在他之上。”
“如果执行权不是属于同时参与立法的人,而归属任何其他地方,它显然是受立法机关的同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的,而且立法机关可以随意加以调动和更换。”
“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之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课隶属于立法权的,而立法权,正如前述,在一个有组织的国家中,是最高的权力。”
执行权与对外权的联合。执行权是由于国家与国家的关系而产生,就对国家而言,它是因外部原因而产生;而执行权是因内部原因而产生。为了国家更好的得以保存和发展,内部的执行权与外部的对外权相联合,才能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利益。洛克说: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的重大缺陷之一,就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众所公认的法律作为裁判人们之间纠纷的准绳。在他看来,这样的法律的存在,是国家区别于自然状态的重要标志之一。所以,国家应该颁布明确的、众成公认的和经常有效的法律,人人遵守。统治者必须依据法
律来统治。不能靠心血来潮所发布的临时命令来统治。否则,就不能真正保证人民的权利。违背签订社会契约的初衷。
他说:“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并且只是对内为了执行这些法律”对外防止外来威胁“才使用社会力量”。
这些法律必须保障天赋人权“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汉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三、三权分立的实质
作为一种政治实践,三权分立思想古已有之,如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中的执政官、五百人大会和元老会的并列,就是三权分立的雏形。但是,在那时,权力制衡思想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并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学说。洛克正是在吸取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再次把古希腊就已经形成政治实践常识化为政府学说的必要知识。洛克认为,权力应该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块,并各自负责事宜,形成均衡制约之势。
关于立法权,洛克认为,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的缺陷,人们需要一个立法者立法,并且需要保证裁决实施的执行者,国家的作用就是用以弥补这些缺陷。立法权是指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绝对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因此,“任何人受最严肃的约束而不得不表示的全部服从,最后总是归结到这个最高权力,并受它所制定的法律的指导”。立法权有几个特点:第一,最高权力必须用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第二,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进行统治的方式就是通过颁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来进行,而且法律的执行必须由独立的法官来进行。第三,除非经本人同意,否则最高权力不能非法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洛克主张权力分立,但他的三权分立说实质上只是两权分立,因为行政权与对外权虽有内外之别,但实际上却不便于由互不隶属的人去执行,内政外交都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所以洛克的分权说主要是指立法与行政的分权,分别由国王和议会掌握,两者牵制。在这当中,洛克认为,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的创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立法权对于人民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决不能是专横独断的法律。洛克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