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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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西方社会的保障制度最早起源于人类社会早期,当时出现了最原始的社会救助。

中世纪以后,人类互助共济的习俗与宗教的泛爱精神紧密结合,社会保障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但当时的社会保障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贵族地主的好恶和当年收成的好坏,这种保障具有很大的主管任意性和不可预测性,以施舍的方式给予受保障人,是教区或贵族地主的自我保护,没有任何法律约束。

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从欧洲社会发展历程上看,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开始于16世纪30年代,标志是法国的福利改革和英国的《济贫法》的出台。

社会救济制度的形成英国的《济贫法》
圈地运动以后英国偷盗者、流氓人、乞讨者增多,社会不安因素急剧增加。

英国统治者被迫考虑救济贫民问题。

1601年英王室通过了一个新法案以就业保障和财政补贴,兼有强迫劳动和福利救济为性质的《济贫法》。

《济贫法》的主要内容:
(1)建立地方行政和征税机构,向教区内居民和房地产所有者征收济贫税;(2)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
(3)建立收容场所,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
(4)建立“贫民习艺所”,组织穷人和儿童学艺;
(5)提倡父母子女的社会责任;
(6)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等。

《济贫法》的制定,在主观上是为了阻止劳动力的流动,稳定社会秩序,消除失业、流浪和贫困现象,但在客观上却使社会保障的形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它使社会团体实施的慈善救济转化为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政府救济。

这种职能的转变,使得社会保障摆脱了原有的地域狭隘性的特征,走上国家化、社会化的道路。

当今社会《济贫法》的原则和理念,至今仍然是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公共救助立法的重要依据。

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
以社会保险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19世纪末在德国首先发展起来的。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是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

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阶级关系复杂、政治流派繁多。

工人阶级的力量相当强大,而新兴的资产阶级势单力薄,在国内政治生活中表现得软弱无助。

刚加入德意志帝国的各诸侯国,尤其是南部各邦离心力非常强。

当时的德国首相俾斯麦在德国领土统一后的最重要目标就是政治与社会稳定。

根据这一目标,俾斯麦在德国统一后采取了“胡萝卜加大棒”的统治策略,试图通过社会立法平衡社会各阶层利益,赢得工人阶级对于国家政权的忠诚,阻止劳资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和工人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从1883年到1889年,德意志帝国议会相继通过几项法令,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障保险法》,从而完成了当时世界上第一份比较完备的工人社会保障计划。

疾病保险法规定,在工人生
病期间,由雇主负担三分之一,雇员负担三分之二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法规定,雇员因工受伤,由雇主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及生活费;老年及残障保险法规定,雇员因年老不能劳动时,其生活费由雇主与雇员平均负担。

这三项法案在德国的施行,收到良好的效果,普遍受到工人的好评,有力地促进了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当时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仍然是社会救济,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撑取最坚实的一根顶梁柱。

德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从性质上看,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保障对象的权利与义务,从内容上涵盖了疾病、工伤和老年这三项劳动者所面临的最主要的社会风险,从体制上明确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交费作为享受保险的条件,保险费用多方共同负担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具备的基本原则。

因此这种社会保险制度比社会救济制度更具现代意义,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影响的事件,它也因此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

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后,很快为西欧各国所仿效。

从1990年到1919年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分别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其中建立养老保险的有丹麦、奥地利、英国等16国,实行疾病生育保险的有比利时、瑞士、英国等9国,实行失业保险的有英国、法国、西班牙等9国,实行工伤保险的有美国、波兰、南非等37国。

社会保障制度的成熟
20世纪30年代,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标志着西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早在全国实施保险制度前,美国部分地区如新泽西州和亚利桑那州就分别于1896年和1914年先后出台了《教员年金法》和《老年退休计划》。

但直到1929年-1933年的世界性大危机前,美国政府很少关心整个社会成员的保障问题的。

随着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贫困已不仅仅由于个人原因造成,而且因为个人缺乏竞争能力、产业结构的调整、家庭变故等许多客观原因而引起。

建立全社会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历史的必然。

1929年10月24日,美国纽约证券市场陷入崩溃,从此开始的经济大萧条席卷了整个资本主义世界。

1931至1932年,美国有4000多家银行倒闭。

1933年有1700万工人失业。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社区救济犹如“杯水车薪”,根本无法解决问题。

老年人的养老储蓄化为乌有。

1933年3月4日,罗斯福就任美国总统。

上任后立即建议国会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拨款5亿美元资助各州实行劳动救济和失业救济,后又建立民间工程局和公共工程局,希望通过“以工代赈”实施失业救济。

其后,罗斯福总统在施政改革中逐步系统提出“安全保障社会化”的理论,强调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责。

罗斯福的主要论点是:(1)社会保障是大机器生产的客观需要;(2)以“普遍福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国方略;(3)初期的社会保障项目应包括失业、养老、家庭保险,实现“家庭平安、生活保障、社会保险”;(4)实行“以工代赈”的现代社会救助,反对消极的救助行为;(5)实行以地方为主的失业保险和强制性多层次的养老保险;(6)社会保险必须以促进自我保障意识的确立为前提;(7)社会保障项目应该逐步展开。


1935年8月14日,罗斯福总统签署了《社会保障法》,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典生效。

美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内容是失业保障、老年保障和各种津贴。

失业保障规定,劳动者因企业停产或被迫解雇可以领到由雇主和雇员共
同负担的按规定给付的失业救济金;年老保障规定,年满65岁的就业者可以实行退休制度,凡在就业期间向有关部门(通常是税收部门)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金的人,可以领取退休金(或退休津贴);各种津贴规定,因年老、失去亲人抚养、双目失明或失业而造成收入损失的,给予一定的津贴。

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不仅在实践中基本解决了美国社会面临的失业和老年问题,而且在理论上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使社会保障从形式到内容都更加完整和统一。

它不仅是美国第一个由联邦政府承担义务的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障法。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性质上,它从传统社会济贫的恩赐性质转变为现代社会中的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项目上从过去的分散、零星项目转向现代社会全面、系统的保障。

第三,在社会保障对象上,从传统社会中的贫民转向全体雇佣劳动者,再转向全体国民,实现了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保障。

最后,在资金筹集方式上,不仅要求多方出资,而且实现了由国家出面强制执行。

这样,世界各国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具备了现代社会保障的全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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