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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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区别在实践中和理论上,经常有人将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纠纷相混淆。那么这两种民事纠纷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呢?

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主是:

第一,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产品质量纠纷。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害,而不是行为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

第三,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

第四,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无须具备过错的要件。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

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但产品侵权责任则根本无须具备此要件。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一,产品质量合同纠纷和产品质量侵权纠纷的区别。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侵权,是指因产品在设计、制造上存在的缺陷导致事故,给本人或他人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行为。反之,产品虽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因质量缺陷造成事故就不构成侵权,仍属于产品质量合同纠纷。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发生。

二,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与缺陷产品侵权纠纷法律规定的不同。

1,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主要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缺陷产品侵权纠纷主要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41条、42条、43条作出与《产品质量法》相同的规定。

三,产品质量合同纠纷和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选择被告的不同。

根据上列法律规定,产品质量合同纠纷应当以买卖合同的相对方-销售方为被告,不能直接单独将生产者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可列销售方为被告,生产者为第三人,这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选择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缺陷产品侵权纠纷由受害方有权选择销售方,还是生产者。在司法实践中,受害方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四,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与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诉讼管辖的不同。

1,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与缺陷产品侵权纠纷诉讼管辖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①关于产品质量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

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关于缺陷产品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项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将产品质量纠纷作为产品侵权纠纷争管辖的作法是不可取的,即便当地法院受理了也会留下重大的程序隐患。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管辖异议,且该异议依法成立,不论进入二审还是再审程序,原判决都有被撤销的可能。如果因管辖错误导致原判决被撤销,无论在时间、财力物力和人的精力上都会给双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造成更大的损失,浪费了时间增加了诉讼成本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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