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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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裁量基准

本基准对应《六安市文广新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74项,项目名称为“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的裁量基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必须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据上述规定,结合《安徽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涉及印刷复制、发行市场和出版物进出口的违法行为中第29项、第30项、第31项,第32项、第33项、第34项、第35项。

(一)印刷经营者违反规定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1、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不满7倍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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