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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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一、备案范围
1、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2、除市属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应向企业注册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3、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备案程序
1、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应向备案机关申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2)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3)标准文本(纸质和电子版(不可修改格式));
(4)编制说明(修订的为修订说明);
(5)属于委托授权的,应有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6)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7)声明;
(8)产品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指标清单;
(9)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材料;
(10)试验验证报告(全项);
(1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应一式三份提交备案机关。

3、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材料的齐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企业提交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符合第二条中2的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填写“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材料退回企业。

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3年。

企业应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5、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

复审后应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明确结论。

(1)经复审修订的,修订后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具体要求同第二条;
(2)经复审废止的,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继续有效(废止)通知单”,在废止三十日内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对废止标准进行注销登记;
(3)经复审确认的,确认后三十日内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申报材料同第二条中的2的要求,同时填写“企业产品标准继续有效(废止)通知单”。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使用的相关表格可在本网站“下载专区”中下载。

四、相关文件(单击文件名称打开)
1、转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09]234号)
2、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09]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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