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溧水高淳撤县设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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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溧水高淳撤县

设区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委发[2013]2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7

【实施日期】2013.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溧水高淳撤县设区实施工作的通知

(宁委发〔2013〕20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24号)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现将做好溧水、高淳撤县设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文,撤销溧水县,设立南京市溧水区,以原溧水县的行政区域为溧水区的行政区域,区政府驻永阳镇大东门街68号;撤销高淳县,设立南京市高淳区,以原高淳县的行政区域为高淳区的行政区域,区政府驻淳溪镇镇兴路228 号。溧水、高淳两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溧水、高淳撤县设区后,原中共溧水和高淳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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