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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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机关和事业单位
租赁岗位合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租赁合同制人员管理工作,优化人才资源配置,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区政府或区编委会批准,番禺区机关和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向区人才租赁机构租赁,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需由区财政解决办公经费及人员经费的人员。各镇街、各级中小学、医院、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等单位除外。
租赁岗位合同工和区人才租赁机构建立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租赁岗位合同工可以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
第三条需要租赁岗位合同工的单位,必须是在本单位“三定”方案所列职能基础上,新增加职能、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需要通过租赁岗位合同工辅助开展工作的单位。
经核定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实行动态管理,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完成后,收回其核定的指标。区机构编制部门每年9月对各单位的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进行审核后报区编委审定。因职能调整、工作任务完成或工作量减少,应相应调整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人员条件
第四条岗位类别
租赁岗位合同工设置一至八级岗位。
一级岗位从事勤杂工作;
二级岗位从事司机、打字、保安工作;
三级岗位从事一般管理辅助工作;
四至八级岗位从事管理或专业技术辅助工作;
第五条初任人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一至五级岗位要求具有番禺户籍;六级以上岗位(含六级岗位)户籍限制可放宽到广州市范围(不含从化、增城市户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胜任应聘岗位的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
4.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
(二)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一、二级岗位要求具有高中或以上学历;
2.三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
3.四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公安辅警等特殊岗位除外;
4.五级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大学
本科学历,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5.六级岗位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6.七级岗位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
7.八级岗位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
(三)用人单位要求适当放宽人员条件的,须经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区编委研究审批。
(四)符合岗位匹配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公开招聘
第六条新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租赁岗位合同工,实行公开招考。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开招聘租赁岗位合同工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协调、监督所属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集中公开招聘。经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可组织招聘。
(三)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2.发布招聘通告;
3.受理报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4.考试;
5.确定拟租赁对象;
6.办理相关租赁手续。
一、二级租赁岗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简化上述程序,选择考试或考核等方式,但必须履行规定的申报招聘计划与发布招聘通告程序。
(四)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1.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制定,填写《番禺区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数使用申请表》,连同租赁岗位合同工指标核定文件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招聘工作方案“谁组织,谁制定”,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及租赁岗位指标数、指标空缺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范围与办法;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由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招聘的,招聘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报名、考试等工作。
(五)发布招聘通告
由工作方案制定部门拟定《招聘通告》,在区政府门户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网或大众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招聘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单位名称、简介;招聘的岗位和人数;开考比例;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与资格条件(包括招聘的对象范围、岗位要求等);岗位薪酬与相关待遇;考试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与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资格条件审查
资格条件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参加考试人数与招聘职位数比例应不少于2:1,报名人数不够公布的开考比例的,相应减少招聘职位数。
(七)考试
1.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结合形式进行;
2.笔试由制定工作方案的部门负责组织,笔试内容根据招聘职位确定;
3.参加面试对象,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照与招聘岗位数不低于2:1,不高于5:1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应与开考比例对应,并在工作方案和招聘通告中明确。
4.面试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负责。
(八)体检和考核
根据考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租赁岗位拟招收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进行。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方式可采用到考核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或由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出具考核对象一贯的政治表现和业绩鉴定,同时调档审查的办法,确保新进入岗位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考生体检或考核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取消租赁资格的,可在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高低依次替补人选。
(九)确定拟租赁对象
拟租赁对象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考试成绩高低顺序和体检考核结果确定。
(十)对已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按以下方式补充聘用:
1.已参加报考单位租赁岗位合同工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