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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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
某香港出口商发运一批半成品礼服到孟买,交易价 格为CFR。他委托货运代理代为履行发运事宜。按照信 用证要求,必须在1月31日前发货。该货运代理向一关 系较好的班轮公司订舱,该船期为1月26日到达香港, 28日启航。但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该船延误,于2月2 日到达香港,船舶代理决定接受托运,但不同意货运代 理的要求倒签提单以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一个非 班轮公司的船舶恰好在泊,同意接受该批运至孟买的货 物,运费率很低,且同意倒签提单。这种承诺使货运代 理很快接受,并且出口商也知道此情况,于是货物由该 船装运。然而此船舶并未抵达孟买,且用任何方法也无 法查到其去向。 问题:本案中,货运代理是否要负责?
国际货运代理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 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 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作为提 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 为“倒签提单” 由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 装运日期,若仍按实际装船签发提单,肯定会影响结 汇。为了是签发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 吻合,以便结汇,托运人就可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 规定的装运日期“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倒签 提单的做法同样掩盖了真实的情况,因此也要承担由 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 香港 1 31 月 号 要 发 货 香港出口商 委 托 非班轮公司
月 日 才 到 香 港 பைடு நூலகம் 误 期 )
未将货物运 到孟买
2 2
货运代理
26 28 号 船 到 , 号 发 货
订 舱
班轮公司 班轮公司误期,不 再是承运人。
孟买
国际货运代理
货运代理负有过失责任。当得知原先订舱的班 轮延期到达时,货运代理本应通知出口商与孟买的 买方联系设法更改装船期限,而不应要求承运人倒 签提单,因为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其次,货运 代理应该意识到,承运人提供倒签提单且运费率相 当低的风险性极大。正是由于货运代理在选择承运 人方面对委托人负有责任,因此凡因选择承运人不 慎,造成货物灭失,均属货运代理的过失,需负赔 偿责任。至于货运代理的损失,应向承运人追偿, 但诈骗案通常很难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