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对《诗经》法意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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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到刑名。 “刑”可以说是“法”的另外一种称呼,“刑”字在 《诗经》中虽然经常出现,但是具体含义却是有所区别的,例 如 :《大 雅·思 齐 》中 “刑 于 寡 妻 ”,其 主 要 是 规 范 的 意 思 ;《大 雅· 文王》中“仪刑文王,万邦作孚”显然是效仿、取法的含义;《大 雅·荡》中“尚有典刑”则是法典、法式的意思。 由此可知,在早 期,国家法律是以“刑”字命名的。 另外,关于刑罚的名称《诗 经》中也有很多,例如:“赎”“极”“迈”“收”“甲兵”等,除以上刑 名外,还有相关罪名,包括“贼”“盗”“贪”等。 在《诗经》中相关 的刑名和罪名使用非常频繁。 可知,除了“礼”之外,“刑”也是 当时重要的法律规范,在维护统治上作用非常明显。 第二,关 于“刑”的起源,在《诗经》中也有相关的表述 ,《小雅·出车》中 有:“我出我车,于彼牧矣。 自天子所,谓我来矣”,可知刑法最 开始是从天子的命令中诞生的。 第三,从《诗经》中,我们还可 以看到当时赏与刑泾渭分明。 周朝以礼治国,对刑的使用非 常慎重,但“赏”的意识却较为明确,“赏”是一种重要的外部 激励手段,它与慎罚相结合,是治理国家非常重要的手段和 观 念 。 在 《鲁 讼·泮 水 》中 有 :“在 泮 献 囚 ”与 “在 泮 献 功 ”,这 就 是 赏与罚泾渭分明的体现。 《大雅·皇矣》中提到,“不大声以色, 不长夏以革”更是非常直接地反映了慎罚思想。 所谓慎罚需 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依法判罪,其次要恤狱慎杀,最后要 分别对待,区分情况。 除了慎罚思想外,庆赏思想在周代的法 律实施中也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诗经中就有相关的表述, 例如:《周讼·赉》中提到:“敷时绎思,我徂维求定。 时周之命, 於绎思”。 总之,赏和罚与礼乐制度相结合,让周朝法律能够 发挥其积极作用。 总之,在《诗经》中,关于罪与刑的描述非常 多 ,通 过 阅 读 《 诗 经 》,我 们 也 能 够 对 古 代 的 各 种 刑 罚 有 进 一 步的认识。
DOI:10.16412/j.cnki.1001-8476.2016.21.042 “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于上世纪的美国,九十年代左右 开始传入中国,离开美国本土,这一运动并未水土不服,依然 焕发着无限的活力与生机。 在中国,冯象先生是将“法律与文 学”运动介绍到中国的第一人。 对中国来说,“法律与文学”有 着自己的研究路径与表现特点。 除了冯象先生,中国还有一 批学者在法律和文学领域都有突出的成就, 主要代表有刘 星、贺卫方、徐忠明等。 他们以中国古典文学为主要研究材 料 ,为我 们 理 解 中 国 传 统 法 律 开 辟 了 全 新 的 路 径 ,也 使 得 “法 律与文学”研究本土化色彩变得日益浓厚。 中国的古典文学 作品非常多,这些作品为“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提供了非常丰 富的资源。 《诗经》在中国传统文学中地位非常突出,其和法 律也有密切的关系,下面笔者将以《诗经》为例,对其中所蕴 含的法意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诗经》中所蕴含的婚姻习惯与制度分析 《诗经》分为风、雅、颂三类,共有 305 篇,其中有 160 篇国 风,占了《诗经》内容的一大半,这部分诗歌主要来自于各地 的民歌,是人们根据日常生活所作的,其中很多诗歌与婚姻 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从中读者可以了解到当时的婚姻法规。 我们的先人就是依据诗歌中所规定的法则和制度来缔结婚 姻、繁衍子孙、组织家庭。 第一,关于缔结婚姻的相关规定。 古 代缔结婚姻程序比较复杂,这与当时的礼法密不可分,如果 婚姻没有依据礼法进行缔结,一般是无效的,没有人会承认。 在《诗经》中,涉及到婚姻缔结的诗篇有很多 ,《齐风·南山》最 具代表性,其中有这样两句话:“娶妻之如何? 告知父母。 娶妻 之如何? 匪媒不得。 ”从中可知,要想缔结婚姻,父母之命和媒 妁之言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这两个规定外,婚姻缔结还需要 “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只有满足这些 程序和条件,所缔结的婚姻才合法,这种习惯经过长期的发 展,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加以规定,就成为了缔结婚姻的法律
二、 《诗经》中所蕴含的罪与刑分析 礼乐是周朝立国的重要基础, 也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手 段。 礼经过长期发展,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进行运用,便形成了 礼治,这种礼治具有法律效应。 尽管礼乐是周朝治理国家的 主要方式,但刑依然存在,并且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诗经》 的很多地方都有所体现。 第一,在《诗经》的各个篇章中,都可
[作者简 介] 郑 瑞平 (1977-),女, 山西 孝 义 人 ,汉 族,博 士,重 庆 广 播 电 视 大 学副教授.研究:诉讼法、经济法。
规范。 第二,《诗经》还有关于媵婚制度的描述。 周朝时的婚姻 除了一夫一妻外,还有多妾的制度,这些妾之所以会产生,与 媵婚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 例如在 《大雅·韩奕》中就有 较为鲜明的体现,“诸娣从之,祁祁如云”,这种媵婚制度主要 存在于贵族诸侯之间,政治色彩比较浓厚,双方结亲时,除了 出嫁者本人外,还有选取一定的陪嫁,进而形成了媵妾,媵妾 的身份一旦确定就会伴随终身。 总之,媵婚制度是当时的时 代产物,在发展中得到了礼法的认可,成为了一种合法的婚 姻形式,尽管这种婚姻形式现在已经不存在,但是从中我们 依然可以对当时整体的婚姻制度有一定的了解。 第三,当时 的婚姻法也有一定的宽容性。 有些婚姻和爱情尽管并不符合 礼法的要求,但是被宽恕了,这是婚姻的另一种缔结形式。 例 如,在《郑风·溱洧》提到:“士与女,方秉?兮。 女曰观乎? 士曰 既且,且往观乎? 洧之外,洵皐且乐。 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 之以勺药。 ”这种不符合礼法的爱情体现了当时礼法的宽容 性。 第四,关于婚姻的解除。 在周代的宗法礼制下,男性在婚 姻的解除上保持着绝对的权利,他们解除婚姻一般称为“休 妻”或“出妻”,而妻子只能被动地接受。 没有反抗的余地。 在 《诗经》中,有很多篇章都对女子在被迫解除婚姻后的悲惨生 活进行了描述,尽管这种解除婚姻的制度对女子来说是极不 公平的,但是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这种制度已经被礼法所 认可,就成为了解除婚姻的法定规则。 总之,《诗经》中蕴含的 婚姻制度和规范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成为了现今婚姻法的 重要组成部分,现今人们就是依据这些规则组成家庭、缔结 或解除婚姻。
法律与文学—对《诗经》法意的解读
郑瑞平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重庆 400052
[摘要] 《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它不仅在文学史上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其他方面也有着一定的研究价值。 孔子就曾经说过:《诗》、《书》执礼,可见,诗在当时与具有法律规范功能的礼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诗作为礼乐载体, 具有丰富的道德、伦理以及政治内涵,这些内涵在国家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都有所体现,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功 能。 而法律与文学运动早就在美国兴起,后来传入中国,笔者主要从法律和文学的角度出发,对《诗经》中所蕴含的法 意进行解读。 [关键词] 法律与文学;《诗经》;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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