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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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浙编办[2006]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02.10
【实施日期】2006.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的通知
(浙编办〔2006〕8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加强平安浙江、卫生强省和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卫生监督机构实际情况,我们联合制订了《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事厅
二○○六年二月十日
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卫生部2004年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省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网络,实现城乡一体的卫生监督管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浙江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
一、目的意义
制定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编制配备和经费保障参考标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