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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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9年修正)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9年修正)

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1996年9月2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9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防震减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防震减灾的需要增加经费投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震减灾活动。

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组织应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防震减灾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

鼓励和支持地震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科技成果,增强防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防震减灾领导机构。

防震减灾领导机构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防震减灾知识竞赛100题有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竞赛100题有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竞赛100题有答案一、地震基本知识1、什么是地震?什么是地震灾害?答:地震,是人们通过感觉和仪器觉到的地面振动。

它与风雨、雷电一样,是一种极为普遍的自然现象。

强烈的地面振动,即强烈地震,会直接和间接造成破坏,成为灾害,凡由地震引起的灾害,统称为地震灾害。

2、什么是地震三素?答:地震的发震时刻、震中和震级,称为地震三素。

发震时刻就是地震发生的时刻。

地震发生的地点叫做震中,常用经度和纬度来表示,当然也标明该地的地名。

地震的大小用震级M来表示。

3、何谓震源、震中、震源深度?答:我们居住的地球是一个略微有点扁的圆球,由地壳、地幔、地核三部分组成。

地球上每天都发生上万次地震,这些地震都发生在地壳和地幔中的特殊部位,我们把地球内部发生地震的地方叫做震源。

震源在地面的投影叫震中。

实际上震中是一个区域,即震中区。

震源到地面的垂直距离叫震源深度。

根据震源深度可分为浅源地震(h≤70公里)、中源地震(h=70~100公里)和深源地震(h >300公里)。

4、何谓地震震级?答:地震震级是按一定的微观标准,表示地震能量大小的一种量度。

它是根据地震仪器的记录推算得到的,只与地震能量有关。

一次5级地震释放的能量相当于二万吨黄色ZY (TNT)爆炸时所释放的能量。

震级相差1.0级,能量相差30倍。

一次地震震级只有一个。

5、什么是里氏震级?答:里氏震级是由美国地震学家里克特于1935年提出的一种震级标度。

它是根据离震中一定距离所观测到的地震波幅度和周期,并且考虑从震源到观测点的地震波衰减,经过一定公式,计算出来的震源处地震的大小。

如果用地震面波计算震级,则用MS表示;如果用地震体波计算震级,则用ML表示。

在60年代,里克特是美国最负盛名的地震学权威。

里克特很善于与新闻媒体打交道,热心回答公众提出的有关地震的问题,因此里氏震级这一术语很快成了衡量地震大小的人人皆知的术语。

目前世界上已测得的最大震级为里氏8.9级(1960年智利大地震)。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一、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防震减灾法》;
(二)《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指南》(GB/T 18856-2018)(三)《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GBZ/T 210.2-2014)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内发生地震灾害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

三、地震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
(二)科学决策,依法管理;
(三)统筹兼顾,协同配合;
(四)应急救援,全民参与;
(五)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四、地震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
(一)地震应急指挥部
(二)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三)应急保障与支援体系
五、地震应急组织响应流程
(一)地震发生初期的预警和警报
(二)地震发生后的应急预案响应
(三)地震后的救援和恢复重建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保障措施
(一)物资储备与保障
(二)人员队伍与培训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四)国际救援合作
七、地震应急预案的评估和完善
本预案的有效性和完善性,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评估和调整,确保能在地震灾害中起到最大的应急救援效果。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四章地震应急与救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作,实⾏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财政预算,经费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增长相适应。

县级以上⼈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纳⼊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并与本地区的⼟地利⽤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作体系,建⽴和完善防震减灾⼯作⽬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地震⼯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公安、国⼟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环保、⽓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领导、指挥和协调本⾏政区域的抗震救灾⼯作,其⽇常⼯作由本级⼈民政府地震⼯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公民的防震避震和⾃救互救能⼒。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地震监测台⽹实⾏统⼀规划,地震监测台⽹密度应当满⾜地震监测预报⼯作的需要。

省⼈民政府地震⼯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总体规划和省防震减灾规划,制定本省⾏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规划,报省⼈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作主管部门备案。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修正)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修正)

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2.10•【字号】•【施行日期】1999.12.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1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防震减灾,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工作的,均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救灾活动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川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应当依法执行防震减灾任务。

第四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防震减灾工作按照震情、灾情,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并负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须将防震减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根据防震减灾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少数民族地区所需的防震减灾经费应由省人民政府给予特殊补助。

第六条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七条县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防震减灾有关职能,监督检查防震减灾有关工作。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烈度区划、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全省地震灾害预测和预防;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助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关于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28
•【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施行日期】1998.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的决定
省政府1995年10月12日以粤府〔1995〕85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
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地震局(办)或者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第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第十四条,内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3.原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相应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5月2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7月7日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推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先进标准体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建设,组织做好防御雷电灾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新技术研究。

第七条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7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7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7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遭受自然灾害居民基本生活,规范灾民救济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不履行自然灾害救济法定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五条特大自然灾害由省组织救灾,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地级以上市为主组织救灾,小自然灾害由县(市、区)和乡镇组织救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

其职责是:(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五)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民政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粮食部门负责按计划落实粮食储备和调拨,确保灾区的粮食供应;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民建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区、灾民的疾病防治工作。

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防震减灾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1、地震是地球(C)物质运动的结果。

A、地壳B、地幔C、内部2、在所有自然灾害中,被称为群灾之首的是(B)。

A、洪灾B、地震灾害C、火灾3、一般情况下,(B)以上地震人才有感觉,称为有感地震。

A、1-3 级B、3-4、5 级C、4、5-6 级4、世界上第一台地震仪是由(A)发明的。

A、张衡B、李善邦C、古登堡5、震级相差一级,释放能量相差约(C)倍。

A、 10B、20C、306、地震三要素是(C ) oA、震中、烈度、震级B、震源、震中、震级C、发震时间、震中位置、震级7、地震的(C)越大,对地面造成的破坏越大。

A、震源深度B、震中距C、震级8、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B)的方针。

A、预防为主,专群结合B、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C、预防为主,综合整治9、1994年联合国大会决议将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定为(0。

A、防震减灾日B、地震纪念日C、国际减灾日10、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施行时间是(0A、2007年5月1日B、2008年5月1日C、2009年5月1日11、新修订《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施行时间是(C )A、2008 年1 月1 日B、2010 年1 月1 日C、2013 年 1 月1日12、《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当(C)重点设防。

A、等于B、小于C、不低于13、(B)及其一系列的配套法规的制定,标志着我国防震减灾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管理的阶段。

A、《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B、《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C、《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1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的(B)为“防灾减灾日”。

A、4月22日B、5月12日C、10月10日15、汶川地震发生在(B)断裂带A、祁连山B、龙门山C、鲜水河16、我国处于(A)两大地震带之间,是一个地震活动频率高、强度大、震源浅、分布广的国家。

汕尾市科技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汕尾市科技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2、《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3、《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汕尾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1.7.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处罚种类
依 据
备 注
1
侵犯专利权的
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专用工具、模具、专用设备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3.《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4.《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
1995.11.1
5
《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4.3.1
一、汕尾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依据
汕尾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汕尾市地震局 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
备注
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2
假冒他人专利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7.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地质灾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7月19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施工、鉴定、加固、维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抗震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抗震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抗震防灾意识。

第七条国家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抗震技术应用、产业发展等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建设工程抗震基本情况,促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水平提高和科学决策。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11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11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粤建市函〔2010〕113号)广州市城建委,各地级以上市住建局,省直有关单位: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实施以来,我省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总体上执行良好,但对其中个别条文仍存在执行不够严格的现象。

主要如下: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6.6条规定“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实际中多数设计未能将楼梯构件按照实际模型输入参与结构整体分析。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6.6条规定,“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但实际中,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以外,对复杂结构(复杂构件)少有采用两个以上不同模型的计算软件进行结构对比分析的。

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3.7.4条规定,“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实际工程中,特别是下部商用上部住宅的框架结构填充墙对抗震的不利影响尤其明显,但往往被设计人员忽略。

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6.1.5条规定,“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1/4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但一般设计人员在实际结构分析时,对所选软件是否能模拟相应实际情况关注较少。

为了保证全面贯彻执行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质量,请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加强对该规范执行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2〕34号2012年4月18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认识新时期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一)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是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需要。

我省人口众多、城镇密集、经济发展迅速、社会财富集中,一旦发生中强破坏性地震,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无法估量。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切实依法履职,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

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既能改善民生安全问题,又筑牢了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消除地震安全隐患。

(三)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是构建和谐湖北的必然要求。

我省经济社会已进入跨越式发展的新阶段,九省通衢的优势正在进一步显现,能源、水资源等枢纽性工程进一步集中,承受地震破坏的风险和可能遭受的损失比以往大幅度增加。

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确保我省获得与发展速度相匹配的地震安全保障,对构建包括应对地震灾害在内的和谐社会显得尤为重要。

二、进一步发挥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四)充分发挥地震部门在科学规划中的作用,促进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8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8年修正)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2009年10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和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对防震减灾的重大决策和措施进行研究、协调,对防震减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和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规划的组织编制、地震监测预报、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地震应急预案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和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民政、公安、卫生、消防、民防等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支持地震监测预报等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0•【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地质灾害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5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包括国家级、省级,下同)的防震减灾工作,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地震应急、救灾与重建等活动(以下简称防震减灾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国务院确定。

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按以下要求建立和健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系:(一)省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要建立或健全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地震应急、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二)各级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为本行政区内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各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协调、管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关的防震减灾工作;(三)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草拟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政策、防震减灾目标及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广东省各级地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原则,合理设置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重点生命线工程、有可能因地震破坏造成有害物质泄漏的工程、人员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行政首长负责的防震减灾工作体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六)涉及邻省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其防震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与邻省有关地区、部门协商共同做好本地区防震减灾工作。

2024年新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新条例学习心得体会(2篇)

2024年新条例学习心得体会《____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____省第____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修订通过,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一、掌握《条例》的新内容和新特点通读《条例》全文,条款和内容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条例》由原来的不分章____条____款修订为7章____条____款。

此次修改《条例》,以《防震减灾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既保持法制统一,又突出地方性法规特点,可操作性更强,对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各方面的关系和行为调整做了进一步规范,更有利于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法制化管理。

整个条例有几个关键词:纳入、建立、开展和管理,主要集中在下面几个方面。

1、突出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条例》详细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____,应当在本单位、本区域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

地震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突出地震监测预报统筹发展。

县级以上地____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多学科地震监测系统和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逐步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和水平。

建立和完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抗震救灾和工程建设提供依据。

明确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超高层建筑等设施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和1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地震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3、突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条例》规定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粤震…2007‟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地震局(办):现将《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主题词:防震减灾科普基地管理通知广东省地震局办公室 2007年6月11日印发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主动承担和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积极推进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国家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申报和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

坚持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和公益性的原则。

贯彻主动、慎重、科学、有效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

第三条建设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应当选择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和能够发挥较大影响作用的场所,如科教文化场馆、科教名人纪念馆、文化旅游景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地震遗迹遗址、地震观测台站、现代化地震监测中心和地震应急指挥中心、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场所等单位或机构。

第四条广东省地震局负责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组织认定和业务指导。

地级以上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省地震局对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审核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广东省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有固定的科普宣传及示范防震减灾科学内容的场所,具有普及与防震减灾相关科学知识内容的条件、设施和器材,配备书籍、展板、图片、多媒体等宣传材料。

第六条有专(兼)职讲解员、有负责接待和辅导的并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有稳定的能够维持工作正常运转的科普教育工作经费投入。

第八条愿意接受省、市地震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组织要求第九条所属主管单位的领导应重视科普工作,能及时解决科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表彰、奖励范围。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扶持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第六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三章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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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8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并与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环保、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省防震减灾规划,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纳入同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支持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

第十条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省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一)核电站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核设施;(二)存在发震构造,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大型水库;(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石油化工、燃气等大型建设工程。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二)特大桥梁;(三)大型水库大坝。

一百二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构)筑物或者结构特殊、对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需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服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洋地震信息速报制度。

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情况;海域地震可能影响海域作业安全或者引发海啸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对社会上出现的地震传言或者谣言,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正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应急、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正确信息。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等防震减灾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常信息处理制度,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所收到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信息,并视情况公开核实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已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技术性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

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开展震害预测,为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城市震害预测及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采用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的结果,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二)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Ⅰ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四)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六)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二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高度超过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和Ⅷ度区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八十米)的建设工程;(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三)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并通知申请单位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不得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下列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小区划图:(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镇规划区;(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三)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重点地区。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小区划图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时,应当提供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

各级发展改革和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的必备内容。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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