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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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者是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实施的 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应当按照《刑法》第276条定罪 量刑。重大责任事故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由于主观上 罪过不同,因而决定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也是不同的。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2)
? 2.注意划清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自然事故”、“技术 事故”的界限。
第六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与特征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 (1)
?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 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
? 但是,当“自然事故”、“技术事故”与某种过失行为联系在一 起,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应当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分清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 出合乎实际情况的处理。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和《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 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刑。 ?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发生矿山生产 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34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死亡3人 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万元以上的;(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2.根据前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危害矿山生产安全 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 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与构 成要件 (3)
3、主观方面由过失(主要是过于自信的 过失)构成。 4、犯罪主体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与构成要 件
? (二)强令违章冒险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业罪的处罚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与构 成要件 (1)
?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 1条第2款增设 的新罪名。
(2)行为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本条规定了“重大伤亡”和“其他严重后果”两个标准,但只要具 备其中之一便构成犯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 (2)
3.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 这
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重大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上, 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 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避免的心理。
1.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违反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安全管 理规定”,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行 业或管理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章程 等。
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在各类 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生产、作业以及 组织、指挥、管理生产、作业的人员。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1)
? 1.注意划清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破坏生产经营 罪的界限。
? 按照刑法第 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 指行为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 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 产经营的行为。
? “自然事故”,是指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 自然灾害和事故。例如,雷电、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 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如果无人违章,纯属自然事故,与犯罪无 关。
? “技术事故”,是指由于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和设备条 件的限制而造成的事故。这两种事故,都不属于责任事 故的范围,无论造成多么严重的损失,也不能追究任何 人的责任。
? 其特点表现为:(1)生产、作业的人员 (主要是工人) 不愿听从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命令; (2)生产、作业指挥管理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其 他手段强迫命令他人(工人)在违章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即强迫他人服从其错误的指挥、管理,而他人不得不违 章冒险作业。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及其特点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及其特点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那些负有生产、作业指 挥、管理职责的人员,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明知存在安 全隐患,或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采取违反安全管理规 定的方法,在生产、作业人员拒绝的情况下,利用职权 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 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后果: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只有发 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 构成犯罪。 根据前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 134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 1人以上, 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 形。
《刑法修正案(六)》第 1条第2款:强令他人 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概念与构成要 件 (2)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是指负责管理施工、 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违反 安全生产、作业的规章制度,可能会发生安全 事故,却怀有侥幸心理,自认不会出事,而强 行命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强令”,主要是指强令者发出的指令内容, 他人必须或者应当执行,并产生了使他人违心 违章冒险作业的危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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