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未以教规司函编号形式发布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教师[1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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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16日教师〔1999〕1号)现将《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师范教育司。
关于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的几点意见半个世纪来,我国师范教育支撑了世界上最庞大的中小学教育,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面临21世纪,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新形势下,师范教育发展不适应现代化建设和教育要“三个面向”的需要,特别是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提高质量要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师范教育适度超前、优先发展的方针尚未完全落实;高师院校总量不足,中师学校布点过多,办学层次重心偏低,布局结构不尽合理,规模效益、质量不高和投入不足并存;教育思想,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手段不能完全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步履艰难。
跨世纪的师范教育必须深化改革,为21世纪的基础教育培养高质量、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师,为基础教育的振兴提供有力的人才和知识支持。
今后一段时期,重组师范教育资源,调整学校布局,逐步提高层次结构重心,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和效益,是一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工作。
为此,就当前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1、从现在起,我国师范教育的发展趋势是:(1)以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积极参与,中小学教师来源多样化;(2)师范教育层次结构重心逐步升高;(3)职前职后教育贯通,继续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以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为依托,开放型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网络初步建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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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教办厅函[2016]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公开实效,现将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方案教育部办公厅2016年5月18日附件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方案2016年,教育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6〕19号)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紧紧围绕保障教育公平和提升教育质量,围绕教育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深化牵头负责的教育重点领域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夯实公开基础,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教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助力。
一、加大教育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一)推进教育发展改革各项政策公开。
一是推进决策公开。
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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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教育部关于重新公布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和恢复办学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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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重新公布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和恢复办学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重新公布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和恢复办学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教成[1995]7号)的规定,我委对各省市、部委上报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的评估结果进行了审核,现将审定后的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此名单今后将作为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的根据。
自1997年9月起恢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审批、备案工作。
我委仍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的规定进行审批。
1997年9月5日附: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共中央办公厅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函授专科外交部外交学院夜大学专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央民族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南民族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南民族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北民族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公安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函授专科司法部中国政法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东政法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南政法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南政法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北政法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劳动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函授专科财政部中央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东北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上海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江西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南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山东财政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审计署南京审计学院函授专科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湖南财经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南财经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陕西财经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中国金融学院夜大学专科国内贸易部北京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物资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天津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黑龙江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经济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杭州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郑州粮食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武汉食品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兰州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重庆商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农业部中国农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沈阳农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大连水产学院函授专科上海水产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南京农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华中农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华南农业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函授专科西南农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北农业大学函授专科塔里木农垦大学函授专科石河子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林业部北京林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东北林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林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中南林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南林学院函授专科西北林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电力工业部华北电力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东北电力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上海电力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长沙电力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长春水利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水利部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河海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建设部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哈尔滨建筑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南京建筑工程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重庆建筑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北建筑工程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地质矿产部石家庄经济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长春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地质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成都理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安工程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冶金工业部北京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包头钢铁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东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鞍山钢铁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沈阳黄金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沈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华东冶金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长春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重庆钢铁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武汉冶金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机械工业部燕山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沈阳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吉林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上海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江苏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洛阳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函授专科湖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甘肃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哈尔滨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电子工业部杭州电子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桂林电子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电子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煤炭工业部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北煤炭医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黑龙江矿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中国矿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淮南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山东矿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焦作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湘潭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矿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华北矿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函授专科化学工业部北京化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沈阳化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化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青岛化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郑州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武汉化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铁道部北方交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石家庄铁道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大连铁道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南京铁道医学院夜大学专科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华东交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长沙铁道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南交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兰州铁道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上海铁道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交通部大连海事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上海海运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南通医学院夜大学专科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长沙交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重庆交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安公路交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济南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邮电部北京邮电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长春邮电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南京邮电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重庆邮电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西安邮电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文化部中央音乐学院夜大学专科中国音乐学院函授专科(限招音乐教育专业)北京舞蹈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函授限招舞蹈史与舞蹈理论专业)上海音乐学院夜大学专科广播电影电视部北京广播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北京电影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国家教育委员会北京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人民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清华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外国语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试办)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大连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吉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东北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复旦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同济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上海交通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东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东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上海外国语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试办)南京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东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浙江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厦门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山东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青岛海洋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武汉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中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中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山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南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重庆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南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交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陕西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兰州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四川联合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国际关系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卫生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夜大学专科北京医科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函授限招预防医学专业)中国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白求恩医科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函授限招预防医学专业)上海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山东医科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函授限招药学专业)同济医科大学夜大学专科湖南医科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函授限招预防医学、图书情报学专业)中山医科大学夜大学专科华西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北京体育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沈阳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上海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武汉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成都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安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国家统计局西安统计学院函授专科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函授专科武汉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南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国气象局北京气象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南京气象学院函授专科成都气象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国家地震局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国家旅游局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夜大学专科新闻出版署北京印刷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学院函授专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华侨大学夜大学专科暨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税务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国家烟草专卖局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函授专科国家医药管理局沈阳药科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中国药科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国家测绘局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北京中医药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广州中医药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针灸骨伤学院函授专科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轻工总会北京轻工业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央工艺美术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轻工业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大连轻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无锡轻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景德镇陶瓷学院函授专科郑州轻工业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北轻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纺织总会北京服装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纺织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纺织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浙江丝绸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郑州纺织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武汉纺织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北纺织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投资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哈尔滨工程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抚顺石油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江苏石油化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广东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北方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南方冶金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南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桂林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昆明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长春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吉林电气化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长沙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石油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江汉石油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南石油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西安石油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医学院夜大学专科华东地质学院函授专科中南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北京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北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沈阳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理工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西安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重庆工业管理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西北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华北航天工业学院函授专科中国包装总公司株洲工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庆建筑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山西财经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安徽财贸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市北京工业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夜大学本科北京农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首都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首都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北京体育师范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北京联合大学夜大学专科海淀走读大学夜大学专科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夜大学专科北京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市天津理工学院夜大学专科天津农学院函授专科天津中医学院夜大学专科天津师范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天津外国语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财经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天津音乐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美术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天津职业大学夜大学专科天津医科大学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河北省河北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河北工业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河北理工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专科河北科技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函授专科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张家口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张家口医学院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河北师范大学函授本科函授专科夜大学本科夜大学专科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张家口师范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唐山师范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廊坊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邢台师范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沧州师范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邯郸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夜大学专科河北农业技术师范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夜大学专科河北体育学院函授本科函授专科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函授专科。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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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的函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2ebd1f02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9f.png)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01.23•【文号】教高司函[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的函(教高司函[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现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附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三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大学生的能力培养为重点,以“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为抓手,充分发挥教育战线专家的指导和智囊作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009年拟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1.按照部党组的工作安排,扎实抓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通过深入学习调研,认真检查分析,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坚持以“谋划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载体,紧密结合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实际,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高等教育专题的制定,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2.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加强司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努力使学习实践活动成为司干部解放思想、研究问题、凝练思路、改进作风、廉洁自律的重要过程,不断提高司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努力,确保司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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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2010年
工作要点》的函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基二司函[2010]1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0.02.08
【实施日期】2010.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2010年工作要点》的函
(教基二司函[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我司拟定了《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2010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供参阅。
附件:《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2010年工作要点》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附件:
教育部基础教育二司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基础教育二司按照教育部总体工作部署,紧紧围绕部工作要点,以促进普及提高、深化课程改革、推动特色办学为重点,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制度建设,积极试验探索。
一、加强政策引导,推进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1.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研究制订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发展、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总结交流新。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04]9号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0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b26e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7c.png)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4年10月12日教政法[2004]9号)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所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今后一律不得作为教育管理和执法活动的依据。
教育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令号或文件号│名称│发布机关┃┠──┼────────────┼───────────────────────┼───────┨┃ 1 │国家教委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国家教委┃┠──┼────────────┼───────────────────────┼───────┨┃ 2 │教学[1990]011号│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 3 │(87)教学字014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国家教委┃┠──┼────────────┼───────────────────────┼───────┨┃ 4 │(88)教学字002号│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 5 │教学[2001]1号│关于违反研究生入学考试规定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教育部┃┠──┼────────────┼───────────────────────┼───────┨┃ 6 │教学[1995]19号│关于做好199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国家教委┃┃││意见│┃┠──┼────────────┼───────────────────────┼───────┨┃7 │教基厅[2000]6号│关于加强学具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8 │学位办[1996]3号│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办┃┠──┼────────────┼───────────────────────┼───────┨┃9 │教留[1990]014号│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国家教委┃┃││充规定│┃┠──┼────────────┼───────────────────────┼───────┨┃10│教留[1993]81号│国家教委印发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教委┃┠──┼────────────┼───────────────────────┼───────┨┃11│教外来[1995]36号│国家教委关于接受外国高等专科院校毕业生来华攻读│国家教委┃┃││本科毕业文凭课程有关问题的通知│┃┠──┼────────────┼───────────────────────┼───────┨┃12│[85]教外际字456号│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办理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程序和有关│国家教委┃┃││手续的通知│┃┠──┼────────────┼───────────────────────┼───────┨┃13│[85]教外局际字303号│国家教委外事局重申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必需认真做好│教育部外事局┃┃││会前准备工作的通知│┃┠──┼────────────┼───────────────────────┼───────┨┃14│[87]教外局际字932号│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重申规定期限申办出国参加国际│教育部外事局┃┃││会议护照签证的函│┃┠──┼────────────┼───────────────────────┼───────┨┃15│[85]教外局际字2866号│国家教委外事局关于写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总结报告│教育部外事局┃┃││的通知│┃┠──┼────────────┼───────────────────────┼───────┨┃16│教外司际[1990]495号│国家教委国际合作司关于提前申报国际会议的通知│教育部国际司┃┠──┼────────────┼───────────────────────┼───────┨┃17│教外司际字[1993]536号│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要求提供1994年度出席国际学术│教育部外事司┃┃││会议信息的通知│┃┠──┼────────────┼───────────────────────┼───────┨┃18│[85]教外际字431号│教育部关于试行《教育部部属高等院校、直属单位在│教育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工作细则》的通知│┃┠──┼────────────┼───────────────────────┼───────┨┃19│教外司专[1994]568号│国家教委外事司关于简化邀请外国人来华参加国际学│教育部外事司┃┃││术会议审批手续的通知│┃┠──┼────────────┼───────────────────────┼───────┨┃20│教外综[2000]51号│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作若│教育部┃┃││干问题的通知│┃┠──┼────────────┼───────────────────────┼───────┨┃21│教外综[1995]31号│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国家教委┃┠──┼────────────┼───────────────────────┼───────┨┃22│教外港[1999]46号│关于委托地方政府负责教育部部属高校人员赴港澳台│教育部┃┃││地区和邀请港澳台地区人士来访审批工作的通知│┃┠──┼────────────┼───────────────────────┼───────┨┃23│教外综[1998]41号│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等有关│教育部┃┃││活动管理的通知│┃┠──┼────────────┼───────────────────────┼───────┨┃24│教外来[1996]18号│关于印发《对外开办中医进修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国家教委、国家┃┃││通知│中医药管理局┃┗━━┷━━━━━━━━━━━━┷━━━━━━━━━━━━━━━━━━━━━━━┷━━━━━━━┛——结束——。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c2ca6a5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ce.png)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5.27•【文号】教语用司函[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语言文字工作处(语委办公室):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确保测试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特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将此件转发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并按此《规程》对测试工作进行规范。
在此《规程》基础上,可制定相应的细则。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报名]1.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2.接受报名的测试机构负责安排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考场]3. 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
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
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
4. 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1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个测试组配备测试员2-3人,每组日测试量以不超过30人次为宜。
[试卷]5. 试卷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提供。
6.试卷由专人负责,各环节经手人均应签字。
7. 试卷为一次性使用,按照考场预定人数封装。
严格保管多余试卷。
8. 当日测试结束后,测试员应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封存或销毁。
[测试]9.测试员和考场工作人员佩带印有姓名、编号和本人照片的胸卡,认真履行职责。
10. 应试人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经查验无误后,按顺序抽取考题备测。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9fcc6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c6.png)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2a1d036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ca.png)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1.02.24
•【文号】教政法[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政法〔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1 、附件2),已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1.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
2.教育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
教育部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教人[1995]110号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教人[1995]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d4d1f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d6.png)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的通知(1995年12月28日教人〔1995〕110号)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制定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资格是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特定条件和身份,标志着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须的品德、知识和能力。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标准,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为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施教师资格过渡,是贯彻落实《教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申请和认定资格过程中,严禁乱收费。
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请及时与我委人事司联系。
附件: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二、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略)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为了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做好在职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十二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过渡的范围申请教师资格过渡的,必须是《教师法》施行之日前已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统称在职教师)及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育职员(统称其他人员)。
二、教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依照《教师法》和第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教司《关于报送高校课堂教学管理相关材料的通知》-赣教高函〔2015〕6号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教司《关于报送高校课堂教学管理相关材料的通知》-赣教高函〔20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2f7f8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1f.png)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教司《关于报送高校课堂教学管理相关材料的
通知》
正文:
---------------------------------------------------------------------------------------------------------------------------------------------------- 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教司《关于报送高校课堂教学管理相关材料的通知》
赣教高函〔2015〕6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报送高校课堂教学管理相关材料的通知》(教高司函[2015]7号)转发给您,请按通知规定内容和要求认真撰写本校课堂教学管理工作分析报告,同时将课堂教学主要管理文件一并于2015年3月9日前以电子材料压缩包(学校名命名)形式发送至我处邮箱*************.cn(或****************)。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教育厅高教处联系。
联系人:游艺电话:*************,177****3456
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
2015年3月3日——结束——。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https://img.taocdn.com/s3/m/95d1c846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b008242.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8.07•【文号】[89]教策字002号•【施行日期】1989.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89]教策字002号1989年8月7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83号文件精神,我委对建国以来至1988年底由我委(包括原教育部、高教部、国务院科教组等)发布,以及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确定了第一批应予废止或自行失效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
其中,因适用期限已过,适用对象消失或已有新文件代替,而自行失效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347件,因被后发的文件废止或内容有重大错误应予废止的68件。
现将这两部分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并作如下说明:1.凡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的名称冠以年度或有明确时间限定并已过时的,一般视为当然“自行失效”,不再列入失效目录。
2.这次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公布,并不否定其在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之前的效力。
3.今后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凡现行规章或规章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没有新规定的,仍按原规定精神办理。
附件:一、废止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二、自行失效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附件一:废止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发文号发布日期(一)基础教育1教育部关于聋哑学校使用手势教(56)盲聋哑韦字1956年6月23日学的班级的学制和教学计34号划问题的指示2教育部关于聋哑学校口语教学班(57)盲聋哑韦字1957年4月22日级教学计划(草案)16号3教育部、全国妇关于在幼儿园教学汉语拼(60)普教董字1960年7月6日联音、汉字和算术的通知876号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上课时间的通(62)教普教周字1962年9月12日知599号5教育部关于有重点地办好一批全(62)教普教刘字1962年12月21日制中、小学校的通知848号日6教育部、国务院关于配备中等学校专职政(65)教政何字1965年1月14日编委治课教师的通知1号7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少年管教所工作(65)公发(劳)1965年5月15日的意见320号(65)教政季字2号(二)中等职业教育8高教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55)技曾字1955年3月23日停办的规定123号(三)高等教育9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63)教人调蒋字1963年12月20中政治上反动的学生在劳1809号日动教养和劳动考察期间的试行管理办法10高教部、公安部关于对高等学校学生中反(64)高学秘发字1964年8月25日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处理意24号见11高教部关于对右派学生处理意见(65)高学密发字1965年8月12日的通知28号(四)成人教育12国务院业余教育关于在业余初等学校推广(60)业教董字1960年5月14日委员会、教育部、注音识字的联合通知30号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1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不得自行在高等学校(86)教高三厅字1986年11月20举办的函授、夜大学中授予024号日学士学位的通知(五)留学生管理与国际交14高教部流关于派遣出国教师的规定(56)留密发字1956年8月2日199号15教育部关于提高外国留学生奖学(61)教留魏发字1961年3月10日金标准的通知21号16教育部关于出国教师携带书籍资(61)教厅外密字1961年6月14日料的几项规定761号17教育部、对外文关于接受外国留学生入中(63)教留密发字1963年4月12日委国高等学校学习的规定123号18教育部、对外文接受外国留学生注意事项(63)教留密发字1963年4月12日委123号19教育部、财政部外国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63)教留密发字1963年4月23日的规定173号20教育部关于外国留学生阅读和携(63)教留密发字1963年7月11日带图书资料回国的几项规314号定(草案)2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派出留学生国外经费(64)高留政密字1964年1月15日开支的几项具体规定13号22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派出留学生国内经费(64)高留政密字1964年1月16日开支的几项具体规定14号23高教部接受外国留学生的学校单(64)高留习密字1964年6月12日列留学生工作人员编制试172号行办法24高教部、卫生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医疗保健(64)高留合字1964年8月17日工作的规定(草案)362号25高教部、财政部、关于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经(65)高外出密字1965年12月13外交部费开支的几项规定623号日26国务院科教组、发送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生(74)科教外字1974年8月12日外交部、财政部经费开支标准的通知194号27国务院科教组关于外国留学生教学和管(74)科教外字1974年12月10理工作的暂行规定303号日28教育部、财政部、派往国外教师、留学生经费(75)教外字0891975年6月12日外交部开支的暂行规定号29教育部、外交部外国留学生政治活动管理(77)教外字3811977年10月20的暂行规定(试行)号日30教育部关于向外国留学生颁发统(78)教外字5911978年6月28日一学业证书的通知号31教育部转发《关于接受自费外国留(79)教外字1601979年3月30日学生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号的通知32教育部、外交部、外国留学生工作试行条例(79)教外字1901979年5月4日文化部、公安部(修订稿)号33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开展校际交流的几点(79)教外字2931979年6月24日意见号34教育部、财政部、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79)教留字0481979年8月8日国家科委、外交定(国外经费部分)(试号部行)35教育部、财政部、关于修改对自费外国留学(80)教外字1371980年4月9日外交部生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号通知36教育部、财政部、出国教师经费开支规定(80)教外字3291980年5月19日外交部号37教育部关于出国教师国外收入结(80)教办字1651980年6月24日算办法的通知号38教育部关于聘请外籍学者为名誉(80)教外字7791980年9月9日教授的几点意见号39教育部对聘请外籍客座教授的意(80)教外字8351980年10月8日见号40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经费开支(80)教外字8771980年11月19标准的规定》的修改意见和号日补充说明4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82)教外选字1982年7月3日劳动人事部在国外学习期间生活待遇521号的规定42教育部关于部属高等院校自行选(85)教外出字1985年4月18日派留学人员审批办法的通254号知(六)教师43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问(60)人载培字321960年3月8日题的实施办法号44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和(79)教政字0031979年3月10日图书资料情报人员职务名号称确定与提升的暂行规定(试行)(七)计划、财务、工资、45教育部福利华北区国立高等学校(50)高一字2121950年3月23日学生人民助学金暂行条例号46高教部高等学校及中等技术学校(53)计财刘字1953年6月27日学生生产实习经费暂行开268号支办法(草案)47高教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校(院)长加(54)计财刘字1954年8月7日强管理学校财务的暂行办142号法48高教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数统计(54)计调张字531954年8月20日范围与事业计划基数范围号的统一规定(草案)49高教部关于高等学校统计工作的(54)计调张字521954年8月21日几项规定(草案)号50高教部、教育部关于改进全国高等学校、中(54)计财刘字1954年12月3日等专业学校及工农速成中143号学的调干学生人民助学金的使用办法的通知51高教部关于高等学校接受业务部(55)计刘字4651955年8月4日门委托办理干部训练班的号暂行办法52高教部全国高等学校(不包括高等(55)计杨字2711955年8月22日师范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号学金实施办法53高教部关于组织高等学校讲师以(56)高师计柳字1956年7月31日上教学人员及行政主要负95号责人参观、旅行经费开支的规定54高教部关于全国高等学校研究生(56)计劳(3)刘字1956年12月30人民助学金标准问题730号日55高教部关于高等学校统计工作的(57)计统(1)刘字1957年3月25日几项规定61号56高教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57)财财(2)刘字1957年10月23理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380号日57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62)教计财刘字1962年9月29日法(草案)864号58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78)教社字9871978年9月26日国家劳动总局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号暂行规定5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教职工牺牲、病故抚恤(79)教计字3191979年8月9日金标准的通知号60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颁发《教育事业费(79)教计字5491979年12月17“节”级科目》的通知号日61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86)教计字1591986年9月29日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基号数的通知(八)教材、图书62教育部关于编写高等工业学校基(62)教一蒋龙字1962年7月9日础课程和基础技术课程教1443号材的几项原则(草案)63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81)教高一字1981年10月15图书馆工作条例057号日(九)技术装备、工厂管理64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62)教生供刘字1962年9月8日暂行管理办法(草案)1514号65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实验(79)教供字0671979年9月21日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号草案)66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材料、(79)教供字0671979年9月21日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号草案)67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校办(80)教供字0281980年6月3日工厂暂行管理办法号68教育部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项目管(84)教供字0491984年10月19理办法(试行)号日附件二:自行失效的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发文号发布日期(一)总类1教育部中央教育部与省(市)教育(54)厅办董字1954年8月3日厅(局)之间职责范围的规150号定(试行)2教育部省(市)教育厅(局)向中(54)厅办董字1954年8月3日央教育部关于请示报告问150号题的几项规定(试行方案)(二)基础教育3教育部、青年团关于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1950年7月22日中央少年儿童队联系的决定4教育部中学暂行教学计划(草案)(50)中一字2111950年8月1日及中等学校暂行校历(草号案)5教育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外(51)初一字1301951年7月5日侨子女学校暂行办法号6教育部关于照顾归国华侨学生入(51)高一字6871951年7月12日学的暂行办法号7教育部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1951年7月8教育部幼儿园工作人员服务规程1951年8月20日(草案)9教育部四、二旧制小学暂行教学计(52)初字14号1952年2月5日划10教育部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秘字185号1952年3月18日11教育部小学暂行规程(草案)秘字185号1952年3月18日12教育部中学暂行规程(草案)秘字185号1952年3月18日13政务院文化教育修正批准“干部子女小学暂(52)文教秘字1952年5月5日委员会行实施办法”194号14教育部关于东北、内蒙区苏侨子女(54)小行韦字231954年2月22日中、小学的几项规定号15教育部关于公布小学生守则的命(55)小教张字41955年2月10日令号16教育部关于公布中学生守则的命(55)中行张字701955年5月13日令号17教育部关于中学和师范学校招生(55)中行张字971955年6月9日工作的规定号18教育部关于颁发“小学教学计划”(55)小教张字441955年9月2日及“关于小学课外活动的规号定”的命令19教育部中等学校学生会组织条例(55)中教字1711955年12月30号日20教育部关于对高中学生建立档案(56)教机字11号1956年2月8日制度的通知21教育部关于颁发小学校历的规定(56)小行陈字451956年4月11日的通知号22教育部关于公布中学校历的命令(56)中教林字281956年4月6日号23教育部关于组织幼儿教育义务视(56)幼教韦字261956年11月1日导员进行视导工作的办法号24教育部关于幼儿园幼儿的作息制(56)幼教韦字251956年11月2日度和各项活动的规定号25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学思想政治教(57)中教林字21957年1月10日育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号26教育部中学教学研究组工作条例(57)中教林字61957年1月21日(草案)号27教育部、共青团关于少年宫和少年之家工(57)小教陈字251957年4月12日中央作的几项规定号28教育部关于盲童学校教学计划、教(58)普教盲聋供1958年6月11日材和教具问题的通知字44号29教育部关于城市二部制中小学设(63)教普教刘字1963年6月1日置辅导员的通知484号30教育部关于实行全日制中小学新(63)教普教刘字1963年7月31日教学计划(草案)的通知800号31教育部关于聋哑学校和盲童学校(66)教小段字1966年12月15教学用书的决定201号日32教育部关于办好一批重点中小学(78)教普字0291978年1月11日的试行方案号33教育部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78)教普字0461978年1月18日计划试行草案号34教育部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78)教普字9281978年9月22日(试行草案)号35教育部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78)教普字9281978年9月22日(试行草案)号36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小学教育几个(82)教普一字1982年1月21日问题的通知002号37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学外语教育的(82)教普一字1982年7月30日意见013号38教育部关于中学几个学科教学要(82)教普一字1982年10月4日求的通知020号39教育部关于(82)教普一字013号(82)教普一字1982年12月22文件的补充通知025号日(三)中等职业技术教育40教育部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52)厅秘曾字221952年8月30日法号41教育部各级中等技术教育委员会(52)厅秘曾字221952年8月30日暂行组织条例号42教育部发布关于工业、农业、财政高字10号1952年10月7日性质中等技术学校教学计划43教育部中等技术学校(包括专业学(52)厅秘马字971952年10月11校)试行组织编制号日44高教部关于制定工业性质中等技(53)技杨字第1953年5月11日术学校普通课和基础技术112号课标准时数的通知45高教部关于中等技术学校(中等专(53)技曾字第1953年7月4日业学校)设置专业的原则的209号通知46高教部中等专业学校学期考试及(54)技教曾字第1954年6月29日学年(升学)考试办法253号47高教部中等农业林业学校教学实(54)技教曾字第1954年7月26日习条例318号48高教部中等专业学校班主任工作(54)技教曾字第1954年7月27日须知319号49高教部中等工业学校在教学实习(54)技教曾字第1954年7月30日工厂内进行教学实习的办323号法50高教部中等专业学校章程(54)技曾字第651954年11月24号日51高教部中等专业学校学科委员会(55)技曾字第671955年3月1日工作规程号52高教部中等技术学校课程设计规(55)技曾字第1955年3月14日程106号53高教部中等专业学校行政和教学(55)技曾字第1955年3月16日辅助人员标准编制109号54高教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改定校(55)技崔字第1955年3月21日名的规定120号55高教部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副校(55)技曾字第1955年4月2日长)任免办法136号56高教部、卫生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55)技曾字第1955年5月10日(局、部)管理所属中等医184号药学校暂行办法57高教部、农业部省(自治区)农林厅(部)(55)技曾字第1955年5月30日管理所属中等农业学校暂238号行办法58高教部关于执行高等学校机密专(55)机技字2891955年7月6日业录取新生的政治审查标号准的有关规定59教育部、高教部、全国各级艺术学校吸收工(55)中行字1491955年8月文化部、国家民农成分及少数民族新生入号委、全国总工会学暂行规定60高教部普通课和基础技术课及社(56)中曾字82号1956年3月14日会经济课标准时数61高教部关于拟定中等专业学校四(56)中曾字82号1956年3月14日年制教学计划的规定62高教部关于各部门互相接受委托(56)中曾字1201956年4月9日培养中等专业干部的规定号63高教部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教学工(56)中曾字1431956年5月9日作量标准草案号64高教部关于对中等专业学校分别(56)中刘字3091956年11月22管理的两项规定号日65教育部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成绩考(63)教专刘字1963年5月14日核和升留(降)级办法(草317号案)66教育部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63)教专刘字1963年5月14日理办法(草案)317号67教育部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63)教专蒋字1963年6月15日387号68教育部、劳动部、关于职业学校经费、编制的(63)教专刘字1963年9月20日财政部暂行规定627号69教育部关于技工学校教师职称意(80)教专字0041980年5月6日见的通知号70教育部关于修订中等专业学校专(80)教专字0141980年12月2日业目录的意见号71教育部关于确定和实施中等专业(81)教专字0031981年6月27日学校通用教材五年规划的号几点意见72教育部、卫生部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82)教职字0041982年5月10日准及执行细则(试行)号73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领导班(84)教党字0051984年1月12日子调整工作的几点意见号74教育部中专、中师政治理论课课程(84)教政字0011984年1月30日设置方案(执行)号75教育部、卫生部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84)教职字0091984年4月24日准及执行细则号76教育部、国家计关于重申中等专业学校改(84)教职字0121984年12月3日委办大专院校审批权限的通号知(四)师范教育77教育部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1952年7月16日78教育部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1952年7月16日(草案)79教育部试行师范学院教学计划(草(52)师高柳字611952年11月5日案)号80教育部各类师范学校(师范、三年(53)中师教董字1953年7月29日制初师、幼师)教学计划61号81教育部高等师范学校培养助教暂(54)高师人柳字1954年2月8日行办法(草案)36号82教育部高等师范学校培养研究生(54)高师人柳字1954年2月8日暂行办法(草案)36号83教育部高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暂(54)高教人柳字1954年2月8日行办法(草案)36号84教育部师范学院暂行教学计划(54)高师教柳字1954年4月12日33号85教育部四年制初级师范学校教学(54)中师教董字1954年6月12日计划(修订草案)34号86教育部关于改进中学教师进修学(54)中行林字1954年9月17日院工作的几点意见439号87教育部师范专科学校暂行教学计(54)高师陈字1954年10月19划(草案)138号日88教育部中等学校师资短训班教学(54)高师陈字1954年10月19计划(草案)138号日89教育部政治教育系、科暨体育系、(55)高师教董字1955年9月9日科暂行教学计划200号90教育部师范学校教学计划(56)中师教张字1956年5月19日60号91教育部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56)教中师张字1956年5月19日60号92教育部师范学校规程(试行)(56)中师行张字1956年5月29日13号93教育部初级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56)中师教董字1956年6月9日划(草案)72号94教育部三、四年制初级师范学校教(56)中师教董字1956年6月11日学计划71号95教育部师范速成班教学计划(56)中师教董字1956年6月11日71号96教育部高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草(63)教二蒋肖字1963年8月8日案)1028号97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在职教师(77)教普字5191977年12月10培训工作的意见号日98教育部关于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78)教普字11031978年10月12的意见号日99教育部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80)教师字0061980年10月14行草案号日(五)高等教育100教育部高等学校颁发毕业学生证(50)高一字3941950年6月4日书暂行办法号101高教部关于各门政治课学期总结(53)政生杨字791953年7月6日办法的规定号102高教部干部学生升入高等学校考(53)人学曾字1953年7月27日试办法416号103高教部关于全国各高等学校直接(53)厅秘刘字1953年11月13管理关系的具体规定102号日104高教部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53)教黄字1911953年11月27办法(草案)号日105高教部高等学校与中等技术学校(54)教指黄字861954年5月15日学生生产实习暂行规程号106高教部关于进修教师实习问题几(54)工教唐字1954年5月16日项规定的通知658号107高教部、农业部关于抽调在职农业干部及(54)人学刘字1954年6月16日中等农校毕业生报考高等256号农业院校的规定108高教部关于高等学校总务部门组(54)计财宗字1954年7月31日织机构与职掌分工的暂行138号规定109高教部关于颁发汉语言文学等专(54)综教李字1954年9月3日业教学计划的通知634号110高教部、卫生部高等医药院校统一的教学(54)农卫曾字1954年9月25日计划469号111高教部关于大行政区撤销后高等(54)人周字1551954年12月15学校毕业证书验印办法号日112高教部关于高等农林学校组织和(55)农炽字4561955年6月9日进行教学和实习的意见号113高教部关于专修科停办后专修科(55)工唐字11831955年6月22日学生留级、休学、复学等问号题的处理办法114高教部关于专修科停办后专修科(55)工崔字12051955年6月25日学生留级、休学、复学等问号题的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115高教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妥善处理复(55)人二黄字1955年7月2日员建设军人复学问题的几139号项规定116高教部关于加强省市对高等学校(55)厅秘黄字1955年7月2日管理的意见152号117高教部关于转发“北京师范大学研(55)高师培柳字1955年8月3日究生培养工作暂行办法”的38号通知118高教部高等学校课程考试和考查(55)教指曾字1955年12月15规程402号日119高教部、中国科关于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56)科处杨字21956年1月11日学院机关几项试行的合作办法号的通知(56)院秘字1112号120高教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试行国家(56)教指黄字1956年5月14日考试的通知101号121高教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奖励暂(56)科研曾字691956年6月28日行办法(草案)号122高教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插班生(56)学黄字1881956年7月5日的规定号123高教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华侨、港澳学生回(56)学密发字281956年7月24日华侨事务委员会国报考高等学校工作的几号点意见124高教部关于高等学校政治理论课(56)政载字2981956年9月9日程的规定(试行方案)号125高教部关于用人单位与派遣毕业(57)学宋字1871957年7月19日生的学校直接联系的办法号126高教部关于录取研究生的政治审(57)高密干字1957年7月21日查标准的通知253号127高教部关于高等工业学校干部特(57)工厅治字1957年8月6日别班的学员升入本科学习171号的几项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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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管理全国学校(机构)代码,提高教育统计管理水平,我部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对学校(机构)统一编制、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学校(机构)代码的管理制度,对于统一规范学校(机构)代码并及时更新、维护,提升教育统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消除信息孤岛,实现教育统计数据快速交换和共享,提高教育数据利用效率和效益,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要互相配合,依据《管理办法》相应工作流程,处理好学校审批工作与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衔接。
教育行政部门内负责学校审批工作的机构在处理学校(机构)的设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等有关业务时,须及时向负责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工作的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机构)做好统一代码申请、登记和更新维护工作。
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附件: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反映学校(机构)代码的增减变动情况,规范学校(机构)代码的赋予、更新与维护、使用与管理,明确职责与分工,保证学校(机构)代码信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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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30
•【字号】京教办函〔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
理信息系统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教办函〔2022〕5号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请根据通知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认真完成师范生信息样表的首次填报工作,及时进行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并确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此项工作联络员,于7月6日前将《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联络员名单》(附件3)电子版(含盖章扫描件)报送我委。
附件:1.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启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教师司函〔2022〕21号)
2.报送信息样表
3.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联络员名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2年6月30日。
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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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一、公文的格式教育部公文种类主要有: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2种。
教育部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部内发送、印制版记等部分(区域)组成。
(一)秘密等级涉秘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对于保密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在标注密级的同时应标明保密期限。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选择标注“急件”或“特急”和“特急限时”。
(三)发文机关标识即指公文的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以党政军群排序。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代字由办公厅确定。
党组、部、厅文件和函件以及教育部通报发文序号统一由办公厅编制;教党任何教任发文序号由人事司编制;部令和规章备案件发文序号由政法司编制。
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编号。
(五)签发人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应当在规定区域内标注签发人姓名。
联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公文版头的排序标注签发人姓名;只会签但不联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要标注会签单位名称及会签人姓名。
(六)标题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文种三部分组成。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主送机关在一个单位以上的,各单位排序要按照规范的写法。
(八)附件附属于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对公文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相应的印章,“令”署部长签名章,电报加盖“发电专用章”。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教成[199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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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通知(1993年7月16日教成〔1993〕12号)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函授教育质量,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本、专科函授教育所属函授站。
第三条函授站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学校或学校)对函授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
函授站业务上接受主办学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
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函授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执行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签订的建站协议,执行主办学校的有关制度,配合主办学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主办学校和设站单位根据本规程协商建立函授站。
第六条主办学校在建立函授站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拟设站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学校不得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签订建站协议;(二)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发展规划,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区域内,合理设置函授站;(三)设置函授站的数目和函授站距离主办学校的远近,应同学校的办学力量和管理能力相适应;(四)函授站一般应建在函授生较集中、交通较方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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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未以教规司函编号形式发布文件
作者:暂无
来源:《师资建设·理论与政策版》 2012年第5期
问题:您好,我是吉林省长春工程学院一名在读大学生,近期学校流传要更名为东北工程大学,而且网上有了教育部致函我们学校的文件截图,署名为教规司函【2012】58号,请问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在哪里可以查看。
答复: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2]9号)精神,长春工程学院更名东北工程大学须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正式向我部提出设置申请。
迄今为止,我部未收到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工程学院更名的相关申请文件。
经核实,教育部从未以“教规司函[ ] XX号”此类编号印发文件。
教规司函[2012] 38号文根本不存在。
(来源: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