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2.30施行日期2015.12.30文号鞍政办发〔2015〕137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5〕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0日鞍山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维护城市秩序,加强对城市违法建筑的治理工作,着力消除公共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工作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利用2年时间遏新拆遗、循序渐进,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努力打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整治范围整治范围包括: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区。
三、整治目标全市新发生的违法建筑“零增长”。
逐步查处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56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鞍山市市区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拆迁安置住房,集资建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鞍山市房产局是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分摊核算、划拨管理及保值增值;负责委托代办银行提供专项维修资金的开户、存储、支取、计息、分摊、结算等金融配套服务。
鞍山市财政局对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统筹第四条下列物业的产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产权人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正文:---------------------------------------------------------------------------------------------------------------------------------------------------- 鞍山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00年10月31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产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使用房产,从事房产交易,实施房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纳税。
房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
建设、规划、房地产开发、土地、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产行政管理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由集体组织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私人所有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自管自有房产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自有房产单位必须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鞍山市自管房产单位管房资格证》后,方可对自有房产进行自管。
未取得《鞍山市自管房产单位管房资格证》的,其房产可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管房资格的房产管理单位进行托管。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鞍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平台建设第三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信息共享与监管鞍山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促进土地要素自由流动,提高存量土地配置效率,方便市场主体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1〕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重点针对土地交易,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管理工作,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作为交易服务机构负责承担市辖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工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1•【字号】鞍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鞍政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一日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住宅区规划验收第三条市规划部门应按国家住宅区设计规范及《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用房、机动车停车场、共用设施设备等按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设计总平面图上予以标注。
在住宅区中经批准新建的住宅楼(含政府拆迁安置与插建的住宅楼),市规划部门应综合考虑住宅区的整体情况,按《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规划物业管理用房。
第四条市房产局在规划设计时应先期介入,配合市规划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划设计监管。
第五条对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或者按照规划应当建设而未建设物业管理设施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若不整改,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整改。
市房产局在综合验收中,对不按规划要求提供物业管理用房、自行车场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提供但不符合规划设计标准的,不予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市房产局应按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管。
妥善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妥善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关键词:房屋登记;历史遗留在城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中,有一些房屋因为历史原因而遗留诸多问题,这些各种各样的问题给房屋登记工作带来不利和瓶颈,严重影响房屋登记的顺利进行,特别是给房屋所有人带来烦心与苦恼。
如何解决好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房屋登记机构必须完成的任务。
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所有人权益、依法办事”的工作要求就能够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形成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是怎样产生的,也可以说,哪些房屋登记问题可以视为历史遗留问题。
(一)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7.其他必要材料。
”对于过去已经建成的房屋至今还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有些房屋已经建成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刚性要件条件,不能完全逐项满足要求,自然就产生了房屋登记出现问题,由于是历史的原因就形成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二)分析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要按时段划分第一阶段,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建国前)。
第二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国后)。
建国后也分不同时期:1949年--1955年,为公有制和私有制时期;1956年--1965年,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时期;1966年--1978年,为房地产登记停滞时期;1978年至今,为依法、依归,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时期。
由于各阶段和各个时期对房屋登记的政策、法律、法规都不相同,因此自然形成的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也不相同。
这些遗留的问题带有鲜明的历史特征和时期特点,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就更需要遵循“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维护产权人利益、依法办事”的工作要求,对不同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用不同的办法妥善解决。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业经2016年9月10日鞍山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赵爱军2016年9月14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章(8件)(一)《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1.第四条中的“鞍山市房产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的“市房产局”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鞍山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1.第一条中的“《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修改为“《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
2.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
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3.第十六条修改为: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供热企业依法取得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4.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
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企业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5.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采暖期内采用热电联产、锅炉供热的居民热用户居室供热温度不低于18℃;采用余热水供热的居民热用户居室温度不低于17℃。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2•【字号】鞍政办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2日鞍山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5号),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省、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坚持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强调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把公办幼儿园建设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相结合,确保优先建设公办园,着力构建以公办普惠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基本实现每个新建小区拥有一所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总体目标(一)公办园建设目标1.国家、省目标:到2020年公办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50%、4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儿童占比)达到80%。
2.市目标:2020年在完成省目标基础上,到2021年全市共新增公办幼儿园49所,新增、盘活公办学位2万个。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4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14日市政府领导包保百户工业企业工作方案为更好地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问题,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2014年继续实施领导“包保责任制”。
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问题为导向,选择100户企业,确定包保对象;以“政策扶持、全面服务”为抓手,大力破解难题。
建立包保、服务及联络长效机制,推动企业招商落地、项目达产、实力提升,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增长。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政策,加强服务。
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结构调整、重大装备购置、技术创新、节能降耗、信息技术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特别是充分利用好近年来市政府出台的各类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结构调整、开拓市场、转贷资金等政策,加大对企业的帮扶力度。
(二)整合资源,大力破解难题。
深入工业企业,重点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一是项目办理手续问题。
重点解决企业“两证”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规划、环评、防火、用电、开工等一系列手续问题。
二是企业开辟市场问题。
帮助企业参加市场展洽活动,协调政府采购、钢铁企业补贴等工作。
三是企业资金转贷问题。
帮助企业申领转贷专项资金,尽快发挥资金扶持作用。
四是企业上市问题。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
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6]65号
【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3
【实施日期】2016.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科学谋划、统筹管理和扎实推进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划、组织、审批、开工、建设、投产达产各环节工作,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在全市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中发挥关键性作用。
二、组成人员
组长:赵爱军市长
副组长:张世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忠哲副市长
赵余富副市长
孙慧芳副市长
陈守义副市长
刘贤荣副市长
成员:安忠志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长青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王丹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张兴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杜兴保市交通委主任
陈毅菲市农委主任
李锋市服务业委党组书记
高光来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顾洪新市国资委主任
陈宝珂市旅游委主任
李季市教育局局长
刘耀庭市科技局局长
张晓强市财政局副局长。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7]城房字第575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8日(87)城房字第5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城市房管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根据中央的政策规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通知如下:一、继续抓好“文革产”的清退收尾工作。
“文革”中没收、挤占的私房,在确认原产权人的所有权以后,如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居住或另有房屋,经协商同意可对原房作价收购。
对发还产权的房屋,由房主和住户续租订约,并参照当地现行私房租金标准,议定房租,超过原租金部分,按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由住户所在单位补贴。
协商有争议的,由当地房管机关调解或仲裁解决。
对需退使用权的房屋,首先是解决原自住房被挤占、产权人无房居住的问题。
其余自住房经和房主协商同意,可转办租赁关系或作价收购。
对无法发还的少量“文革产”要逐户结案,逐户建档,写明存在问题,力争做到:将来房主随时交验证件(或办清手续),即随时处理。
其中属于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私房,可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代管,房屋所有人已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的私房,可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4条的规定,由当地房管机关提出申请,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后收归公有。
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正文:---------------------------------------------------------------------------------------------------------------------------------------------------- 鞍山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1995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镇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及所属市、县(市)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各类房屋。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和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及典当、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以及房籍图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产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房产权属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颁发。
房产权利人依法享有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权属登记第六条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职工购买住房,须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发的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
第七条商品房屋预售时,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购买方须在分配进户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房产权利人应在房屋竣工后或产权变更后三个月内,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填写申报登记书,并提交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有关文件,没有产权来源原始证件的房屋应按有关规定区别处理,房产权利人必须提交详尽书面说明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鞍政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的管理,规范回迁安置房产的交接行为,明确各城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提高回迁安置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回迁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回迁安置房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房产局负责对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房产统一实施产权、物业等房政管理。
市建委负责协调大配套设施、设备的验收与移交工作;市开发办负责协调小配套设施、设备的验收与移交工作。
市开发办、市房产局会同各城区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回迁安置工作,并协调办理房屋产权。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回迁安置房产的交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回迁安置住房,其中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产权由市房产局直接管理;通过参加房改以及其他方式取得个人产权的住房,产权归个人。
第五条在回迁安置住宅小区中建设的商业网点,由市开发办在三年内代市政府直接出售并负责管理和维护,购买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于三年后仍未售出的,由市房产局安排接收并进行产权登记,纳入国有非住宅房产归口管理。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稳妥解决当前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等权利人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矛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处理原则(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用历史的观点正确对待历史遗留问题,用相应时期的政策法规考虑历史遗留问题,依法依规、分类处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营造便民、利民环境,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二)先行登记、并行完善已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涉及开发单位土地未登记、房地用途不一致、房地范围或权利人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先行登记、并行完善”的原则,正常为购房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维护政府诚信、主动作为、敢于担当。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统筹协调自然资源、住建、审批、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指导意见(一)政府回迁房处置后无法办证问题以销售、抵顶工程款、以券选房等方式进行处置的已列入国家棚改计划的政府回迁房部分房源,按以下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1.已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属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的回迁房,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相关单位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出具商品房网签合同和结算安置单,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盖章确认并开具房屋销售发票。
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
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闲置资产盘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根据《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室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清理盘活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闲置楼宇和烂尾楼促进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鞍委办发〔2019〕45号),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1.鼓励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引进投资者等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不含闲置土地);鼓励市内外优势企业对本市停产企业开展兼并重组;鼓励对税收产出率低的土地进行盘活再利用,根据土地闲置情况进行分类,并纳入招商引资平台。
2.加快招引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平台,集中收购或托管本市闲置厂房,鼓励支持企业“协议退出”、“协商置换”等途径腾退厂房、楼宇和烂尾楼。
3.支持各地区采取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实施改造开发。
4.政府闲置资产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可按市场评估价转让。
5.对已完成开发的闲置工业场地,土地出让合同中无限制性约定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允许进行分割转让。
6.对盘活利用后的工业场地,土地因生产经营需提高容积率的,对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经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可通过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免予征收土地价款。
二、加大财税奖励政策措施支持1.对企业或个人通过司法拍卖、协议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取得闲置资产所有权的,在企业闲置资产转让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税费征缴基础上,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所产生的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地方留成的50%奖励给出让或者受让企业。
2.通过股权收购并控股的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的,股权转让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给予所形成地方留成50%的奖励。
3.对企业或个人通过租赁方式盘活闲置资产新建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以租金额度为上限,给予全部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作为奖励。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拆迁办鞍山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返还供暖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拆迁办鞍山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返还供暖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鞍政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拆迁办鞍山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返还供暖费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拆迁办《鞍山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返还供暖费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鞍山市城市房屋冬季拆迁返还供暖费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在供暖期内实施拆迁的,由拆迁单位向被拆迁人返还其已缴纳的剩余供暖费。
第三条城市房屋冬季拆迁管理实行区域负责制。
各区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做好与原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的衔接工作,在拆迁区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和停热之前,要保障相关设施及其结构的完整性,确保未搬迁居民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
第四条剩余供暖时间的计算。
对已搬迁居民,剩余供暖时间自搬迁验收完毕之日起计算,至供暖期结束止;对未搬迁已停止供热的拆迁居民,剩余供暖时间自停止供暖之日起计算,至供暖期结束止。
第五条剩余供暖费的返还程序。
自搬迁验收完毕之日起,由被拆迁人向所在区拆迁办提供已搬迁空置房屋的供暖交款收据及认证手续,经审核无误后,由区拆迁办负责结算并向被拆迁人返还剩余供暖费。
第六条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区域内已搬迁空置房屋的安全巡查,指定专人包片、包楼、包户监管,防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丢失及“跑、冒、滴、漏”等问题发生。
一旦出现“跑、冒、滴、漏”等问题,拆迁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修,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予以维修。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03
•【字号】鞍政办发[2014]12号
•【施行日期】2014.03.03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鞍山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
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4]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区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赵余富副市长
副组长:王泓宇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谷会市房产局局长
成员:范广哲市建委副主任
马立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董毅市房产局副局级调研员
刘延宏市规划局副局长
温久毅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方景祥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徐贵国市人防办副主任
郭海涛市消防局防火处处长
霍庆久铁东区副区长
王鹏林铁西区副区长
张时立山区政府党组成员
于群市地税局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胡谷会(兼)。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鞍政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鞍山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高新区和千山风景区等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中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土地被政府全部征用的在籍农业人口。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由各区政府和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要坚持生存与发展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凡符合年龄要求(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自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217元/月(鞍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养老保障待遇;对当时未达到年龄要求的被征地农民,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养老保障待遇标准随着鞍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由各区政府和高新区、千山风景区管委会全额承担,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对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需求的被征地农民,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其实现就业。
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就业的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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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