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文件的通知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师〔2009〕117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暂行管理办法》

等文件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教师的培养,开阔学术视野,吸收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科建设和扩大对外学术交流,我校大力鼓励教师出国研修,为此制定了《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暂行管理办法》,并修订了原《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暂行办法》(华师〔2003〕70号)和《华南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华师〔2008〕7号),详见附件1—3。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留学派出工作,并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暂行管理办法》,指定留学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各一名。

—1—

二、由于外语水平是派出的必要条件,为帮助有出国意向的教师达到录取或派出的资格要求,学校计划在今后每个学期有步骤地安排他们参加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班学习(中山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每学期举办一届脱产学习班),请各单位结合自身需要,将有意愿在2013年之前出国研修,且基本符合文件要求的教师名单上报人事处(附件4、附件5),以便统筹安排培训事宜。有出国意向的教师也可以自行联系参加该项培训,完成留学任务后凭发票可以报销学费。

三、请于11月9日前将附件4、附件5书面报送人事处师资科,联系人:平功波,电话:85211059.

附件:1.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暂行管理办法

2.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暂行办法(修订)

3.华南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修订)

4.出国(境)研修及英语培训计划表

5.出国(境)研修教师名单汇总表

华 南 师 范 大 学

二ОО九年十月十三日

华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9年10月26日印发—2—

附件1:

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出国研修暂行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教师的培养,开阔学术视野,吸收国际先进的教育理念,促进学科建设和扩大对外学术交流,我校将陆续出台政策大力鼓励青年教师出国研修。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我校计划每年选送50名教师出国研修。为加强对出国留学教师的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出国研修原则

(一)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应结合各院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需要,使出国教师在回国后能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二)教师出国研修的内容应与现从事专业及学科建设发展要求相一致,确保研修质量和效果。

(三)重点选派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四)优先派往高等教育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科研机构和大学。

(五)支持各种经费渠道资助的出国研修,鼓励自费出国研 修。

—3—

二、派出渠道

派出渠道分为国家公派、国家和单位合作公派、单位公派和自费出国四种。

(一)国家公派: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选派、管理,申请人根据每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政策和部署进行申报。

(二)国家和单位合作公派: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我校根据协议共同资助、共同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根据《华南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实施办法(修订)》申报。

(三)单位公派:学校筹措资金资助、独立选派和管理,申请人根据《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暂行办法(修订)》申报。

(四)自费出国: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经济资助出国研修。

三、管理

(一)学校

1.保持与出国教师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

2.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对出国教师在国内的直系亲属给予关心和帮助。

3.负责安排回国教师的工作,并积极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

4.人事处与院系共同负责留学回国教师的考核工作,并作 出考核结论。

5.根据相关规定提供资助费用。

—4—

(二)出国教师

1.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单位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提交详细的研修计划,单位同意后上报人事处,经学校批准方能出国留学。

2. 单位公派的研修人员可以向学校申请暂借部分款项作为留学费用,留学考核合格后予以报销;留学人员须交留学保证金,6个月以下(含6个月)交1万元人民币,6个月以上交2万元,3个月(不含3个月)以内免交保证金,留学考核合格后予以返还。

3.抵达留学所在国一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主动购买在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4.在国外期间经常保持与人事处和所在单位进行电子邮件或电话联系。

5.努力完成出国研修计划,不得改变留学国别和身份,研修期满应立即回国返校。若确需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6.返校后十天内到人事处报到,报到时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所在留学学校或研究机构签字盖章的学习、科研证明(需 要说明从何时至何时在何校何机构何专业注册学习、研修)、文凭或者文凭证明。

7.回国后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考核,填写《华南师范大学

—5—

出国(境)留学人员考核表》。

8. 不经人事处同意擅自出国研修以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为旷工。

9. 进修教师完成学业后,回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五年。违反者须向学校缴纳补偿金。计算方法:〔进修期间学校提供的费用总额(含工资、学费、交通费等)+违约金¥10000〕÷5×(5-已服务年限)。

(三)所在单位

1.各单位应将留学派出工作列为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专项任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教师出去研修,保证每年有3%-5%的专任教师参加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科研机构研修。

2.指定一名主管领导,一名联系人,与出国研修教师以及人事处专项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共同督促出国教师完成研修计划。

3. 研修人员所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作为本单位留学人员的担保人。

4. 单位师资队伍领导小组负责对留学人员在国外的工作和 学习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在出国教师返校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填写《华南师范大学出国(境)留学人员考核表》上交人事处。

四、激励措施

—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