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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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性别平等主要是指男女两性权利和机会的平等。性别平等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群体形式,是相当数量的人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社会和谐要求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大优化状态的社会。人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主体,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女性人口又占总人口一半的国家,看社会是否和谐,就要看男女社会成员是否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只有男女社会成员在整个社会和家庭生活中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履行完全平等的义务,这个社会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说,性别平等决定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决定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多年来,党和政府在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就有目共睹。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我国在促进性别平等、两性和谐发展方面仍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出生人口性别比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人类稳定社会生态
的基础,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高于103-107的正常值范围,目前已超过119,且呈持续上升趋势。这种失衡会成为影响人口安全的潜伏矛盾和隐患。再如:资源分享的性别不平等。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众多妇女从事不稳定、缺保障、不安全的工作,劳动力市场上性别歧视贬低女性人力资源价值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是对女性人权的一种损害,还会扩大社会矛盾,危及社会安定。再比如:妇女参与政治和决策的程度不高。人大女代表、女党员、女干部的比例相对较低,女性决策者比较多的处在副职岗位与非经济部门,处于权力的边缘,女性的利益难以在决策层有效地表达。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了和谐社会建设。
要推动性别平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做到:
1.完善维护女性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保障女性生存、发展和权益的法规、规章有百余件,加强女性权益保障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刚性,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完备女性法规的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抓紧围绕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大力完备涉及女性权益的法规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使法律体系的发展与性别平等、两性和谐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
2.着力治理经济领域的性别不平等。一是建立健全性别
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监督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消除劳动力市场中制度性的性别歧视现象。二是公共部门率先实施性别平等的人力资源政策,正确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女性人力资源的价值,明确企业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三是尽快完善包括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使非正规部门的妇女群体能享受到各种服务和社会保障。四是制定和实施社会平等的社会政策,修订不平等的退休政策,消除妇女在就业和职业生涯方面的制度不平等。
3.切实提高女性参政的程度。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制定更为积极的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妇女参政比例目标,改变以男性为主导的政治文化和领导干部选拔机制;制定积极的促进妇女参政的政策,矫正目前存在的政治和决策领域男女参与机会不平等的局面。要清理大众传媒中对女干部的负面描写和性别歧视,消除那些强化角色定型的宣传报道,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
4.建设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要提高大众传媒的管理者、制作者和传播者的性别意识,增强其推动先进性别文化构建的社会责任感。应制定和实施具有性别平等意识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大众传媒的内容和传播方式,防止产生不利于平等和谐的性别关系的社会影响。通过现代的、易于为大众接受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性别平等的宣传和
倡导,使性别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