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网络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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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络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20143779 樊祖阳14行管0班

案例:

某大型中央级招标公司代理某国家机关监护仪的招标采购。由于采购量大,参加投标的公司非常多,竞争异常激烈。参加投标的公司中包括具有丰富投标经验的甲公司(投标产品为世界500强的美国某著名公司生产)和在国内市场占有率相当高的位于中国南方的乙公司。投标价格甲公司为每台3.7万元,乙公司为每台2.3万元,其他公司投标价格从2.1万元到5.2万元不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采用综合打分法,价格30分,技术水平50分,售后服务承诺15分和业绩5分。结果甲公司中标。

得知中标结果后,乙公司认为,其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而且某些指标优于招标文件,在专家打分时乙公司产品技术得分最高,同时价格比中标产品低38%,因此,对评标结果提出了质疑。

招标公司收到质疑以后认为,评标委员会是按照招标文件和既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的。乙公司产品尽管技术得分最高,但价格得分低,综合得分低于甲公司因此不能中标。

分析:

本项目争议的关键是价格打分的方法。招标公司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价格分的最高分值为30分,但未规定计算方法。而在评标开始前招标公司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细则中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为平均价格法,即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计算平均值为基准价,

高于或低于基准价的都要进行扣分。由于甲公司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差距较小,因此得了28分;而乙公司价格与基准价相比差距较大,仅得了16分。尽管乙公司在技术评分上取得了最高分,但仍由于价格分差距太大,总分低于甲公司而未能中标。

招标公司强调,评标是按照程序进行的,因此结果只能如此。那么本项目评标程序上真的没有问题吗?实际上,程序上是有问题的:一、本项目评标采用的价格分计算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违背了招标最根本的竞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比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招标公司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价格分的最高分值为30分,但未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照一般的理解,招标竞争是价格、技术和服务的综合竞争。投标价格越低(低于成本除外)、质量越高、服务越好,得分应该越高。在招标文件没有给出具体价格打分方法的情况下,投标商进行价格竞争是无可厚非的,也是符合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的。可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采用了平均价格法进行价格计算,造成价格越低得分越低的不正常现象,因此使得投标价格低的投标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于平均价格法不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分计算方法,因此不能在本项目评标中使用。那么,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具体价格打分办法,平均价格法又不能使用,本项目应该怎样计算价格分

呢?作者认为应该采用一般人通常理解的价格得分原则,即价格越低得分越高的原则进行本项目评标。具体方法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在不知道开标价格的情况下制订。

二、货物招标的价格分计算方法应采用低价高分的原则

如前所述,在进行价格、技术和服务的综合竞争时,价格越低其得分应该越高。这种情况适合所有货物的招标。因此,低价高分的价格分计算方法应该是货物招标采用的评标办法。

而平均价格法只是目前我国市场竞争不成熟、法制不健全、企业信用缺失情况下的权宜之计。这种方法干扰和阻碍了投标商的价格竞争,很容易造成投标商在价格上进行投机。有些采购单位在进行货物招标时喜欢采用平均价格法,这是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的。确实,在工程施工和部分服务的招标中,目前还比较普遍地采用平均价格法计算价格分。这是因为对于工程施工招标,为了避免施工单位低价抢标后在建筑材料上以次充好造成豆腐渣工程,各地建筑主管部门采用了统一的定额价格法进行计价,因此工程施工招标在目前阶段仍采用平均价格法进行价格得分的计算。但无论如何,要采用平均价格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以便投标人采取相应的投标价格策略。

三、评标方法应该进入招标文件

目前国内招标采购中,招标文件中只告诉投标人综合打分的分值,而具体打分办法在评标前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现象很普遍。然而,根据国家法规,评标方法应该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发给投标人,让所有投标人都知道。只有如此,才能使所有投标人在

公平的环境下进行竞争。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具体价格打分办法,就不会出现争议。当然,乙公司也不会以本案投标价格进行投标。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行还不到十年,还有很多环节需要规范。2006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将要达到3000亿元,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在看到政府采购数量增长的同时,还要重视政府采购的质量,要使每一次采购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只有如此,才能使政府采购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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