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规程(试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政策解读(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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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政策解读(2020)一、相关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2020年4月底,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并明确提出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2020年8月底前,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遵循全国清单的规定内容和格式要求,按照“六统一”(统一事项名称、统一事项编码、统一办理材料、统一办理时限、统一办理环节、统一服务标准)和“四最”(服务质量最优、所需材料最少、办理时限最短、办事流程最简)的要求,全面完成本省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发布。
二、目标任务把建立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作为医疗保障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从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以提升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为目标任务,加强全省清单及办事指南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切实做好全省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规范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通过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经办政务服务,打通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让群众办事更加透明高效、舒心顺心。
三、主要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依据《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规范内容,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等10个主项及“单位参保登记”等28个子项的编码、办理材料、办理环节和设定依据等内容。
二是《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即对应全省清单制定的全省统一实施的办事指南,包含全省清单所有子项的事项名称、受理单位、服务对象、办理渠道、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办理时限、查询方式、监督电话、评价渠道和办理流程图等内容。
三是《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参考样表》,为全省统一同步实行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样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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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1999年7月10日)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所作出的重大决策。
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宣传,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原则和任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现阶段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四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12df12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9c.png)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5.20•【文号】医保办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现将《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1年5月20日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规范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的经办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DIP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原创付费方式。
DIP以大数据为支撑,把点数法和区域总额预算相结合,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推进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
第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政策要求,积极推进DIP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协议管理,开展数据采集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区域总额预算管理,制定分值等指标,开展审核结算、考核评价、稽核检查,做好协商谈判及争议处理等经办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激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与DIP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序推进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分值付费方式结算。
第三条省级经办机构要切实落实指导和组织责任,指导统筹地区制定适合本统筹地区的DIP经办管理规程、扎实推进规程落实,并对经办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4233626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c5.png)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皖医保秘〔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急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
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二、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
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分别评估上一采购年度(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6日)髋关节、膝关节、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b60112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c3.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9•【字号】皖政办秘〔2017〕316号•【施行日期】2017.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业务试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任务。
自2015年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试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明显减少,医保报销流程有效简化,但还存在着试点地区进展不平衡、试点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进度、试点先行先试示范引领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24号),进一步巩固完善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开展试点工作。
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业务试点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后,现行试点政策继续执行。
已开展试点的地区,合同期满后可与商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续签;已与商业保险机构签署经办协议但尚未实现业务交接的地区,应支持配合商业保险机构,全面移交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业务,实现经办服务平稳过渡;尚未与商业保险机构签署经办协议的地区,要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支持和鼓励医保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市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和大病保险业务试点,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可由其自主选择。
鼓励全省其他地区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和大病保险业务。
鼓励和支持试点地区将疾病应急救治、医疗救助、健康脱贫等政策性医保业务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ce7e9535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0e.png)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国家和省对基本医疗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费款代征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f62da1e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ab.png)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劳社[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经办规程(试行)
![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经办规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0fae59b3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a7.png)
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lP)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规范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以下简称“DIP”)业务经办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DIP 付费管理的医疗机构,就参保人员住院诊疗中产生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费用结算,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医疗机构根据DIP付费管理要求,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病案管理质量、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二章协议管理第四条完善服务协议。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等有关规定,完善补充协议。
DlP协议内容包括DIP数据报送、费用审核、申报结算、费用拨付、违规处理及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五条签订服务协议。
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通过签订DIP补充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系统建设第六条DlP付费系统建设。
医保经办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引入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开发建设DIP付费管理系统,实现DIP 业务所属的数据采集及质量管理、DIP病种分组及分值赋值、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处理及医疗机构调整系数或医疗机构病种系数、病种分值计算、审核结算管理、智能监控预警等功能。
第七条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
医疗机构在医保经办机构督促下建立医院信息系统并根据DIP业务需要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第八条系统对接。
DIP付费系统通过数据接口连接医保平台,实现与核心经办系统双向对接。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818835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ec.png)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试行)》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服务管理水平,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流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试行。
试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厅医疗保险处反馈。
【总页数】3页(P39-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742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J],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J],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J], ;
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J],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J],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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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3cb301ff2e3f5727a4e9623d.png)
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需求,规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流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区、市)外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行为。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参保人在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纳入直接结算范围。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划拨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合理安排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加强与经办机构对账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第五条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门诊费用预付金并入跨省异地住院费用预付金统一测算及管理。
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章范围对象第六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中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四)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五)其他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
第三章备案管理第七条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可同步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再重新办理备案,在备案的就医省或地市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b3da94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29.png)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根据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效率性,我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决定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以配合病种分值付费政策的落地执行。
病种分值付费(DIP)是一种按病种进行支付的医疗保障付费方式,通过将不同病种的医疗费用转化为统一的病种分值进行支付,实现了医疗费用的公平化和透明化。
为了确保此付费方式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的医疗保障政策和法规,制定了此次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
此次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按病种分值付费的基本原则和流程。
规程指明了参保人员的权益,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必须按照病种分值付费政策进行统一的付费,并保证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报销。
二是规定了病种分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
规程确定了病种分值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并提供了确定病种分值的具体流程和机制,以保证其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是规定了医疗保障经办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规程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方式,以确保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稳定和顺利进行。
此次规程的实施将对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按病种分值付费的方式,将医疗保障付费与治疗效果挂钩,促使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患者就医满意度。
同时,此种方式还能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的现象发生,提高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
此外,规程的实施也将有利于推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数据统计的准确性。
希望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能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配合规程的实施,确保此项政策的有效执行,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将继续关注和监测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服务的水平和效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da35632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66be147.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17•【文号】劳社厅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部制定了《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经办业务规程,是工伤保险业务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经办管理系统的全体职工学习《规程》的具体内容,把握《规程》的精神实质和关键环节,熟练掌握《规程》的具体要求并认真落实到各项实际工作中。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集中开展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严格依据规程开展服务工作的意识。
要积极向企业和工伤职工有针对性宣传《规程》的主要内容和服务环节,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强化其对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
要将实施《规程》与经办机构内部科学设置岗位、明晰管理职责和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各项工作运转流畅。
三、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努力做到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
有关完善和细化情况要报我部备案。
请各地注意跟踪、了解《规程》试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有关情况请及时向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反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注销登记第四节验证和补证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第一节申报受理第二节缴费核定第三节费用征收第四节补缴欠费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第一节协议管理第二节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第五章待遇审核与支付第一节待遇资格审核与验证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审核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审核第四节伤残待遇审核第五节工亡待遇审核第六节待遇调整审核第七节待遇支付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一节收入第二节支出第三节会计核算第四节预算第五节决算第七章稽核监督第一节参保对象稽核第二节内部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工伤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卫生院医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150题)
![卫生院医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150题)](https://img.taocdn.com/s3/m/b9766528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e3.png)
卫生院医保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150题)一、单项选择题1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A.个人自付B.个人自费C.全部费用D.个人负担(正确答案)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O个月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A.1B.3(正确答案)C.6D.12A.15个工作日内办结B.备案成功后即时生效C.即时办结D.不超过20个工作日(正确答案)4.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O手段。
A.技术(正确答案)B.科学C.监察D.管理5.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O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A.本年度8.上年度(正确答案)C.本月D.上月A.单位有效证明文件(正确答案)9.个人有效证明文件C.个人身份证明D.医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7.《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2号)规定,2025年底前,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以上。
A.60%B.65%C.70%(正确答案)D.75%8.《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掌握()。
A.出入院指征(正确答案)B.出入院人数C.医药费用D.医保协议9.《关于印发按病种分值付费(DIP)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7号)规定,DIP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O预算管理,合理制定DIP支付预算总额。
A.住院患者支付标准B.科室单独总额C.医疗机构单独总额D.区域总额(正确答案)1()・统一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对开展O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A.门诊治疗B.住院治疗C.特殊疾病治疗D.医疗救助服务(正确答案)11.《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2号)规定,原则上,参保省应每日完成当日结算信息对账,每月()前完成上月所有结算费用的对账。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9c7f6c1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be.png)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皖工生〔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工生〔2015〕5号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现将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该经办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有关内容。
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和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反馈。
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联系人:余常宝刘勤士联系电话:*************安徽省工伤生育保险中心安徽省社保基金征缴中心2015年6月10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规程》过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细化、完善有关内容。
在执行《规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社保中心反馈。
联系人:江源李红卫联系电话:(010)84211128-4011 4131传真:(010)84216425电子邮箱:*****************.cn2015年4月13日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经办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https://img.taocdn.com/s3/m/cb1b521eee06eff9aff80703.png)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社[2012]184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10.18【实施日期】2012.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849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8日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 2012〕98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县级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公益性,落实政府保障政策,规范医院管理,促进医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306号)、《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政府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运行补偿管理。
第二章核定收支第六条医院应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编制预算。
医院预算要以核定收支为基础,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医院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3b98e2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d8.png)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体育局,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皖发改社会〔2021〕680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市级标准,确保按时出台。
各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并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安徽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各市要在2022年3月底前完成市级具体实施标准制定工作,及时出台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细化充实服务标准,严格界定范围。
各市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时,要对照《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市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落地落实。
《国家标准》《安徽标准》已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安徽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标准》《安徽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本市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市级具体实施标准。
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安徽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市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2057b2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22.png)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23•【文号】医保办发〔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医疗护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效能,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制定《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4年9月23日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经办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地区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坚持依法规范,确保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有序开展;坚持政府主导,构建以政府经办为基础、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经办体系;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便民高效的经办服务;坚持统筹推进,各方联动,提升管理效能。
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试行)2021
![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试行)2021](https://img.taocdn.com/s3/m/d92208ee6edb6f1afe001f09.png)
安徽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甲方:(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乙方:(定点零售药店)零售药店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安徽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1月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医保配售药品服务有关事项签订如下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依规)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充分发挥零售药店哨点作用和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
第二条(范围对象)本协议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管理与服务。
乙方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对象包括:□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其他保障对象(包括)。
第三条(服务内容)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保障服务内容为:£一般配售药品服务□门诊统筹配售药品服务、£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配售药品服务、£谈判药品“双通道”配售服务、£其他医疗服务(包括)。
第四条(甲方权利)(一)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乙方开展协议管理;(二)有权掌握乙方的运行管理情况,从乙方获得医保费用稽查审核、绩效考核和财务记账等所需要的信息数据等资料;(三)有权对乙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对乙方申报的医疗费用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的违规医保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四)有权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稽核检查;(五)有权督促乙方履行协议、查处乙方违约行为;(六)有权向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和社会公众通报乙方执行医保政策、履行医保协议、满意度评价、绩效考核以及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处理、考核等相关情况;(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74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25106c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65.png)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大病无异地”
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74号)
无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18
【摘要】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实现大病重病在本省解决的改革目标,引导省内完全有能力治疗的大病患者在省内就医,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决定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大病无异地”保障政策。
【总页数】4页(P25-2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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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第三批)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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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药品目录原省级增补乙类药品2022年消化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36号)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待遇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57号)5.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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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
![矿产](https://img.taocdn.com/s3/m/829bb502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9b.png)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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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全省医疗保障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医疗保障经办规程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本地区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开展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工作各业务环节的办理规则与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登记管理、征收管理、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就医管理、支付管理、统计与分析、财务管理、稽核与监督、综合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经办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监督、考核等工作制度,健全便民快捷的经办服务管理体系,保证业务经办的规范有序和优质高效。
第五条本规程的制定及实施遵循依法经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规范统一、城乡统筹、优化服务、安全严密原则。
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一节职工参保管理第六条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本省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在当地就业的外国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医疗保险。
驻皖铁路、电力等行业,驻肥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职工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行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七条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办理医保登记。
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或参保关系转入的,视同参加了职工大病保险,同时应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新参保登记。
第八条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用人单位的医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医保登记。
办理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等需要提供必要的对应辅助材料。
第九条单位新增人员参保参保单位新增(恢复)人员,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十条参保单位人员减少参保单位办理人员减少,需提供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需提供退休审批材料,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死亡提供派出所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场出具的火化证、讣告或发放抚恤金证明,填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十三条特殊人群参保办理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四条缴费基数核定每年6月底前参保单位应到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本年度7月至次年度6月份的缴费基数,或与人社部门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同步,申报所需材料: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2.人员缴费明细或电子盘;3.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或支出明细表、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入办理。
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携带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至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回复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后进行确认并将相关参保信息录入数据库,个人账户余额转入财政专户或经办机构支出户后,次月将余额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转出办理。
本人或代理人在原单位办理停保手续的次月到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携带凭证原件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
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接收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打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邮寄给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
第二节城乡居民参保管理第十六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除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以外的所有人员均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原则上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在校大学生、中职生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城乡居民因流动就业、就学等原因,可在就业、就学或长期居住地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
第十七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原则上应在参保期结束前完成参保缴费,在缴费期截止前,参保居民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到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信息登记并缴费。
新生婴儿实行“落地”参保,原则上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材料,补缴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费用。
已实行网上缴费或银行代缴方式等创新方式的,由各统筹地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城乡贫困群众参保重点救助对象等贫困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协调当地民政或扶贫部门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参保居民因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错误需要变更的,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时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或授权代办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人社、民政、公安、卫健、扶贫、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精简参保申办材料。
定期与公安、扶贫等相关部门比对信息,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参保。
第三章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第一节新增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月后可按规定向执业(经营)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协议医药服务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药)服务。
第二十二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制定新增协议医药机构的申请评估办法,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开展评估、协商谈判、签订协议。
第二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
对材料齐全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时限。
第二十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评估工作。
评估流程应包括现场评估、公示等基本环节。
评估的内容包括:医药机构资质情况、执业范围、科室设置、专业人员配备、信息系统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药品耗材进销存制度等。
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评估内容确定标准并量化,评估时应按统一标准进行测评。
第二十五条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完成整改至少1周后可再次提交申请。
第二十六条医药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协议医药机构后,接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专网。
医疗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应为网络连通、信息系统改造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节医保协议签订与考核第二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医保经办机构应要求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范本结合本地实际签订相应的医保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规范其服务行为。
服务协议条款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除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水平和质量、费用结算、协议期限及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还要进一步细化具体结算方式、支付标准、结算范围和程序,医疗费用的审核、管理与控制措施,以及药品(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以及(特殊)医用材料的管理,以及即时结算服务、医保医师管理、信息数据传输标准等内容。
服务协议文本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制定范本执行,可进行适当补充调整。
第三十条定点协议医药机构根据国家和本省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医药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协议医药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结算医药费用,要根据协议内容加强对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的监管,利用信息化监控手段,实现对具体医疗服务行为的实时监控。
实施医保医师制度,推行医保医师约谈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举报投诉、日常检查、监控分析等多种渠道获取检查线索来源,采取电话询问、实地检查、网络监控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协议医药机构实行分级管理,通过经济手段建立激励与制约机制,按不同类别和级别分别确定评价内容和指标,并定期对定点协议医药机构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与基金预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挂钩。
分级评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分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定点协议医药机构动态管理第三十四条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诊疗科目、机构规模、机构性质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其他一般信息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三十五条服务协议期满,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协议医药机构就协议续签事宜进行协商谈判,双方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决定续签或退出。
协商一致的可续签服务协议,未达成一致的服务协议终止。
续签应由定点协议医药机构于服务协议期满前1个月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六条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定点协议医药机构违约情况,依据协议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付费、拒付费用、暂停协议、终止协议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协议医药机构暂停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的医保费用不予结算。
暂停协议期结束,协议可继续履行。
由定点协议医药机构提出的暂停协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原则上超过6个月视为自动停止服务协议。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协议医药机构之间的服务协议解除,协议关系不再继续,医保经办机构不再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定点协议医药机构发生协议中明确的相关严重违约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应解除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
第三十八条定点协议医药机构自愿暂停协议、解除协议或不再续签协议的,应提前1个月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十九条定点协议医药机构的医师或科室有违反服务协议管理要求的,可中止相关医师或科室医保服务资格,也可终止医保结算。
第四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医保部门官方网站或微信平台等官方渠道发布定点协议医药机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关信息,并与相关医药机构共同做好善后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妥善处理在院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