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过氧化氢用复合稳定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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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060.20

G 13

Q/L/MY 黎明化工研究院企业标准

Q/LMY 029—2008

代替Q/XLM 029—1994 工业过氧化氢用复合稳定剂

2008-07-07发布 2008-08-01实施

黎明化工研究院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黎明化工研究院过氧化氢开发部提出。

本标准由黎明化工研究质保部归口。

本标准由黎明化工研究院过氧化氢开发部和质保部共同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毕桂云、史淑慧。

工业过氧化氢用复合稳定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过氧化氢用复合稳定剂的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过氧化氢用复合稳定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院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后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16-2003 工业过氧化氢

GB/T 4472-19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

3 要求

工业过氧化氢用复合稳定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检验日期指标

外观无色透明液体

对过氧化氢稳定效果H2O2稳定度由≥90.0%提高至≥97.0%

密度(20℃),g/cm3 1.06~1.07

PH值 3.0~4.0

每千克工业过氧化氢添加复合稳定剂(75±25)mg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目视法。

4.2 对过氧化氢稳定效果

向工业过氧化氢中加入一定量的复合稳定剂,按GB 1616-2003中4.4条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4.3 密度

按GB/T 4472-1984中2.3.2条款规定的韦氏天平法进行测定。

4.4 pH值

用pH精密试纸(2.7~4.7)进行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批

本产品以同一装置、同一批原料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不超过

4.0t。

5.2 采样

按GB/T 6678-2003中7.6.1条确定每批产品的采样单元数,使用清洁干燥的移液管从包装桶的上、中、下部位分别取出等量样品:总取样量不得少于

500ML。混和均与后,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的磨口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名称和取样日期、批号。一瓶有检验部门检验:另一瓶友生产单位保存,保存期为三个月。

5.3 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中如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数量的包装容器中取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指标要求,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6.1 包装

工业过氧化氢用复合稳定剂即使容量为10L(或合同规则)的白色聚乙烯包装,桶盖要封严、防止渗漏和进水。

6.2 标志

产品包装桶上应牢固地贴有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标准号、批号、静质量、生产日期等。

6.3 运输

本品按一般化学品运输。

6.4 贮存

本品应贮存仓库和货棚内,贮存温度为35℃以下,贮存期自生产之日起为六个月。过期后若检验合格,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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