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电力市场运行考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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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电力市场运行考察报告
重庆电力设计院-贺钢
2003年12月6日—21日,我受重庆市电力公司委派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第二期领导干部工商管理培训班组织的赴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运行考察。在澳期间,参观了澳洲最大的水电站(SNOWY MOUNTAINS SCHEME)和坑口燃煤电厂(LOY YANG POWER STATION),并在悉尼科技大学听取了利普国际集团(LEAP)和越网公司(TRANSGRID)专家关于澳洲电力体制改革及其市场运行的专题讲座,与有关人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收获很大。
一、澳大利亚电力工业概况
澳大利亚电力工业从19世纪末期开始产生,从初期的私人办电发展到政府(联邦各州)大规模投资办电,逐步形成了各州政府拥有电力资产,发、输、配电由政府公司垂直一体化管理的电力体制。随着澳大利亚人口的增长和国民经济的发展,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澳大利亚电力工业进一步得到发展,全澳发电装机从1955年的3500兆瓦增长到1995年的37000兆瓦,目前装机41550多兆瓦,年发电量约1600亿千瓦时。电力行业员工33000多人。全社会人均年用电量8000多千瓦时,排世界第九位。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推进,除北部地区和西澳大利亚州外,其他各州的电力体制已由以前的垂直一体化管理体制改变为发、输、配、
售全面分开、发电端竞价上网、售电端竞争供电、输配网络实行政府定价、公司运营的管理体制,并形成了覆盖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南澳大利亚和首都地区的国家电力市场( National Electricity Market,NEM)。
二、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及其市场运行的基本情况
1.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
(1) 1989年以前,电力的发展和运作都由各州政府负责,发展电力的资金和负债都纳入政府预算,政府财政不堪重负。
(2)原有的电力管理体制使电力市场缺乏竞争,效率低下。电价不断提高,影响了国家经济竞争力。电力供需矛盾缓和,电力供应过剩,电力工业效率降低,政府投资得不到良好回报。电力公司人员多、效率低、成本高的现象普遍存在,服务质量下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议论。
(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国不得不加大经济开放程度,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大循环中。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也成为推动澳大利亚电力改革的重要因素。
(4)作为英联邦成员国之一,英国电力市场的改革也推动了澳大利亚电力改革的进程。
2.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
(1)为用户降低电价。
(2)提高技术效率。
(3)提高经济效益。
(4)促进经济投资。
3.澳大利亚电力体制改革及其市场运行的情况
几年来,澳大利亚的电力体制改革从电力工业组织结构重组、电力设施产权重新定位、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全国性电力市场等方面取得了全面的进展。
(1)组织结构重组方面
发电环节:各州电力公司原直属发电厂均单独分设为发电公司。发电公司重组原则:一是发电公司要具有足够的生产能力;二是发电公司不足以对发电环节形成垄断。一个发电公司可以有多家发电厂,一个州可以有多家发电公司。发电公司通过竞价向市场出售电力,跟市场参与者订立金融合同并向市场出售辅助服务。凡总装机容量大于3OMW的电站都要注册参与市场竞争。
输电环节:每州都有一家输电公司,主要负责132千伏以上输变电网络的规划设计、管理、运行调度和经营工作。输电公司的收入由
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从发电商收取接入费,从零售商收取过网费,从接出设备客户收取接出费和由政府核定的折旧大修和维护费。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Consumer Commission,ACCC)负责输电公司的输电定价管理,每5年核定一次,输电公司每年都要按规定向ACCC提交年度报告。输电网的纠纷由国家电力法规行政局(National Electricity Code Administrator,NECA)负责处理。
配电环节:澳大利亚的配电公司既有从原有的一体化电力公司中分离出来的,也有原来就负责配电业务的,一州可以有多家。配电公司主要负责132千伏以下的配电网络的规划、设计、管理、运行和经营工作,申请管理表计的校验和计量,同时开拓为客户管理变电站和专用线的业务。配电公司的收入主要由零售商返回配电服务费和资本回报费用(回报率由政府核定)。配电公司也可作零售商但必须按申请,报批登记注册的手续方可营业。配电公司的执照审批、配电网定价、年度审查、配电网络纠纷的处理等工作都由各州电力管制部门自己负责,配电公司要按规定向政府定期提交报告。
澳大利亚的输电公司和配电公司既不是暴利企业,也不会亏损,但有一定的风险,关键是如何内部运作和外部拓展的问题。国家电力法规明确规定,输电和配电网络必须向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平等开放,保证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公开。
零售环节:供电零售商的设立实行市场准入制,除了原来一体化的电力公司分离出来的供电零售商外,还允许新的零售商参与供电业务。零售商可以跨州经营,但必须按每个州的要求分别申请在该州的营业执照。
(2)电力设施产权定位方面
澳大利亚各州实行不同的政策,但有一个共同的政策是,一体化的电力公司分开为发、输、配、售四个环节后,除配电公司还占有部分售电公司的产权外(售电公司仍要独立运营),互相之间不再有产权关系。至于发电、输电、配电、售电四个环节的产权归属,有政府所有,也有私人(包括外资)所有。新南威尔士州的输电网也曾打算私有化,由于工会的强烈反对而未能实行。
(3)法律法规方面
由于澳大利亚为联邦制国家,除联邦立法外,各州都有立法权,因此澳大利亚涉及电力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十分繁杂。据介绍,涉及到联邦的法规条例100多项,各州的法规条例500多项,这些法律法规除联邦公司法、贸易经营法、会计法和税收法等公共法律外,主要是两大类别的电力法规,一是电力行业行为规范,二是电力市场准则。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国家电力法》(National Electricity Code),该法规参考了行业和投资者的意见而制定,主要包括国家电力市场规则,动作、系统控制和系统安全,网络连接和进入协议,网络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