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息网系统密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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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密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电子密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房地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使用安全,所有需要登录系统的操作员均需通过电子密
钥登陆进行身份认证后方可操作系统。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子密钥(以下简称密钥),是指将数字证书固化存储,用于身份认证的USB接口盘。
密钥是管理用户登录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必须的
要件和密钥持有人上机操作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信息中心负责密钥的同意管理,负责密钥的权限设定、初始密码设定、密钥持有人业务培训、受理
密钥申领、换领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密钥申领。
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电子密钥申领表》,交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制作、配发密钥并设
置初始密码。
密钥持有人若修改初始密码,须牢记
该密码,如有遗忘,须持密钥到信息中心重置初始
密码,并进行记录。
第五条密钥管理。
密钥配发到个人后,由密钥持有人自行妥善保管。
密钥持有人负责确保密钥和操作密码
的安全,密钥持有人不得将密钥转借他人使用。
若
因个人原因丢失,应当及时报告,由信息中心修改
密码,并由部门负责人向信息中心重新填报《电子
密钥申领表》申请补发新密钥并交付50元成本费,
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密钥持有人承担相应责
任。
密钥因损坏且无法修复的,由部门负责人向信
息中心填报《电子密钥申领表》申请换发新密钥,
同时将毁损的密钥交回信息中心。
第六条密钥持有人为各部门临时聘用的业务人员的,当人员停止雇佣时,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收回其所持密
钥并通知信息中心;密钥持有人离开或退休时,由
所在部门负责人到信息中心将原密钥退回或办理移
交手续。
第七条密钥持有人在部门间发生岗位变动时,只需由所在部门负责人通知信息中心进行岗位调换,密钥不
用改动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