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不明,鉴定机构是否可以进行参与度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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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不明,鉴定机构是否可以进行参与度的评判

2012年7月4日,患者李X平因“冠心病、不稳定心绞痛、高血压病”入住XX大学附属医院处就医,经XX大学附属医院心脏介入手术治疗后,2012年7月6日13时30分病情发生变化,医院采取对症措施并行冠状动脉搭桥术治疗,未能控制病情进一步恶化,2012年7月7日患者死亡,死亡后未进行尸检。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进行第一次手术失败,导致患者死亡。经与医院反复沟通,医院建议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双方的责任,并承诺医院愿意承担鉴定费用。患者家属因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放心,咨询笔者。听完家属的陈述,笔者认为家属有一定道理,建议家属向笔者提供资料。研读完病历资料后,笔者建议家属委托笔者代理本案;建议暂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在接受患者家属委托后,笔者代理患方将XX大学附属医院告上法庭。在一审期间,笔者代理患方向法院申请的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委托XX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听证会上,笔者强调患者死亡原因是第一次手术导致的冠脉损害,虽然冠脉损害系心脏介入手术的常见并发症,但医院在患者出现冠脉损害症状时未及时发现,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了患者死亡。

XX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XX大学附属医院诊断及处理正确及时,但对冠脉血管损伤后果认识不足,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死亡原因无法

完全明确,其过错参与度为20%-40%。基本支持了笔者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李X平在XX大学附属医院处接受诊疗后病情未能好转,并于出院后死亡,根据X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XX大学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死亡原因无法完全明确,其过错参与度为20%-40%,故XX大学附属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XX大学附属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2534元。一审判决后,XX大学附属医院不服,提起上诉。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按农村居民标准。一审判决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过高,应依法酌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原判。

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因不存在异议,但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导致死因的原因,是否必需尸检?司法鉴定机构、医院、患方认识不一致。司法鉴定机构一般要求对死因需要尸检来确认,一般不认可医患双方认可的、无异议的死因,这样导致对于医患双方认为死因明确,而鉴定机构认为死因不明,所以在认定参与度时,鉴定机构往往会各打一棒。从法律规定讲,只有医方认为死因不明,或者患方对死因持有异议时,方需要尸检来明确死因。如本案,患者死亡的原

因是明确的,心脏介入手术导致冠脉损伤,冠脉损害导致心脏衰竭而死亡,不应当因为未尸检而认定死因不明。

本案鉴定机构因“XX大学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死亡原因无法完全明确,其过错参与度为20%-40%”论述应当是不恰当的。鉴定机构如果认为死因不明,就不应当对参与度进行评判。否则就提出一个疑问,医疗过错是死因之一吗?此情况下鉴定机构应当作出的是“无法对参与度进行评判”的结论,至于医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医方应当承担多少责任?应当由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他程序规则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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