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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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一)职业安全与卫生政策教育

我国党和政府十分关心职工群众的身体健康,20世纪50年代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劳动保护政策和卫生法规。如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7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79)、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198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法》(1995)和《职业病防治法》(2002)等,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规有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1983)、《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明确了职业病的报告程序和职业病的诊断原则,《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明确了职业病的范围和处理办法。这些法律法规贯彻和体现了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也是搞好职业健康保护的重要依据。向厂矿管理干部和广大工人宣传普及这些法规与方针政策,有利于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企业的执行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提高职工防事故、防毒、防尘和防危害的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尤其对企、业领导干部、工程和安全技术人员来说,受党和政府委托组织生产,更要把工业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法规条例作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重点内容,认真全面学习,坚决贯彻落实。

完整的职业人群的健康教育应该包括职业健康教育和一般健康教育。为保护职业人群的健康和提高职工的职业生活质量,除了对职业进

行一般健康教育外,还必须就影响职业人群健康的环境诸因素的内容进行健康教育。

职业健康教育对于保护职工安全,维护国家、集体和职工本人这三者的利益非常重要,包括:三级健康教育、特种作业和经常性健康教育等形式。

1.三级健康教育?是指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的人厂、进车间和岗位这三级教育。人厂教育是对新人厂的职工(干部和工人)或调动工作的职工以及新到厂的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等,在分配到车间和工作地点以前要由厂方劳资部门组织,安全部门进行初步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企业内部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一般的机械电气安全知识,人厂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再分配到车间。车间教育是在新职工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分配到车间后进行的安全教育。由车间主管安全的主任负责,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有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情况,本车间的劳动纪律和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车间的危险部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以及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教育是指由工段、班组长对新的岗位工作的职工进行的上岗前安全教育。教育内容有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岗位工种的工作性质,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的环境卫生及尘源、毒源、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以及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灾设施和安全撤退路线。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

得少于40学时。工人经考试合格,领到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进行操作。没有经过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绝对禁止独立操作。

2.特种作业教育?是指对接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起重、焊接、司机、锅炉、压力容器等工种的工人所进行的专门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并经过严格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操作。这种培训至少每年一次。另外,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参加操作的岗位工人和有关人员。

3.经常性教育?对职工应进行广泛的经常性安全教育,要在生产过程的自始至终坚持不断。一般的教育方法是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总结,使安全教育制度化。重点设备或装置大修,应进行停车前、检修前和开车前的专门安全教育,安技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和检修单位进行教育,以确保安全检修。企业应集中力量确保安全检修。对重大危险性作业,作业前施工部门和安技部门必须按预定的安全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能作业。另外,还要进行必要的“离岗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等等,以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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