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文化产业园区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文化产业园区特征及类型分析
二、国内外文化产业园比较
(一)国内文化产业园区之一——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产业园区
1.地理位置
南山区于199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地处深圳经济特区西部,东临深圳湾,西濒珠江口,北靠羊台山,南至内伶仃岛和大铲岛,与香港元朗隔海相望。
面积约182平方公里,下辖8个街道办事处和98个社区居委会。
2.所依托资源
南山区历史文化底蕴深厚。
月亮湾新石器时代人类遗址证明,至少在6000年前深圳已有先民繁衍生息;曾入选“中国考古十大新发现”的屋背岭墓葬群,表明商时期的岭南文化与中原文化同样辉煌。
自公元331年东晋在南头古城一带设立东官郡以来,至上世纪50年代,这里长期作为历代郡治或县治所在地,被誉为“深港历史之根”。
1979年,蛇口的第一声开山炮响,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
南山区是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辖区拥有科技园、留仙洞工业园等大型高新技术园区及大批高新技术企业,聚集了包括2000多名博士在内的5万名高科技人才。
南山区是深圳市现代物流基地。
西部港区现有蛇口、赤湾、妈湾、东角头四大码头,随着深港西部通道的开通,西部港区作为华南地区集装箱枢纽港和大宗散货中转基地的地位将更加凸显。
南山区是深圳市旅游基地。
拥有世界之窗、欢乐谷、锦绣中华,
中山公园,海上世界、新安古城、青青世界等主题公园和著名景点,形成了主题公园游、都市观光游、历史古迹游、度假休闲游、郊野生态游等多种旅游产品互补并存的格局。
南山区是深圳市教育科研基地。
深圳大学、深圳虚拟大学园、深圳高职院、深港产学研基地等一大批教育科研基地落户南山。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南开大学、中国科学院等一大批著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入驻深圳大学城。
作为全国教育改革、课程改革试验区和全省第一个教育强区,南山坚持走素质教育之路,教育综合实力居全省前列。
3.功能定位
最初定位为深圳的工业区和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到今日全国瞩目的深圳高科技、物流、文化、教育基地,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南山区已将文化产业作为支柱性产业,最终实现“深圳文化创意产业第一区”和“全国文化创意产业聚集高地”。
4.规划布局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2006-2010)对南山区的文化产业布局有着如下表述:南山区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高等教育、西部物流和旅游“四个基地”的优势条件,坚持差异化、集群化、高端化发展道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文化旅游产业的结合,建设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和数字内容产业研发中心、现代艺术活动中心。
在各园区和基地布局规划建设过程中,注重对其功能定位的指
导,力求各园区和基地有所侧重,避免同质化,鼓励错位发展和有序竞争,布局上力求形成合理的结构。
比如OCT-LOFT园区主要以艺术、创意机构为主,深圳动漫城以动漫、网游为主,南海意库以建筑设计、环境设计为主,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以数字娱乐内容为主。
逐步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园区布局。
5.经营模式
注重文化和科技融合,实现创新产业发展模式。
坚持“以文化为核心、以科技为依托,以文化为内容、以科技为工具”,积极探索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路子,创新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注重发展创意、设计、数字为特征的高端文化产业,逐步形成重点行业的比较优势。
6.发展现状
目前,全区具有孵化器功能和物理空间集聚效应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有7家,已建成4家、在建2家、筹建1家。
OCT—LOFT华侨城创意产业园一期、深圳创意产业园、深圳动漫园、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深圳大学3号艺栈文化产业园、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动漫一条街等已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合计约51.83万平方米,入驻文化企业共248家。
OCT—LOFT华侨城创意产业园二期、南海意库二期、深圳大学3号艺栈艺术原创基地二期、深港动漫及网游产业孵化基地等项目在加紧规划建设中,创意设计业、网络游戏业、动画漫画业、演艺娱乐业、艺术品收藏展览拍卖业、文化培训业、文化旅游业等七大产业集群模式的“文化产业总部经济”渐成气候。
7.相关扶持政策(如入园企业优惠政策、减免税费的条件、扶持入
园企业的各项激励措施)
南山区紧紧围绕“引导、扶持、服务”这6个字开展工作,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态势迅猛,支柱产业作用日益明显。
南山区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见附录一)的使用,始终坚持几条原则:第一,集中力量扶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有助于产业集聚和规模形成;第二,集中力量扶持重点环节发展项目,有助于产业链的形成和完善;第三,集中力量扶持原创开发和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有助于品牌塑造和产业创新;第四,集中力量扶持创新性创业型的项目和个体,有助于吸引高端人才和培育有潜质的企业。
8.产业结构
从传统的以旅游、展览、文体为主向以创意、设计、数字为特征的文化产业结构转变,最终形成传媒产业、动漫游戏产业、出版发行产业、创意设计产业、印刷产业、视听产业、歌舞娱乐产业、旅游休闲产业等内容的综合产业结构。
9.区内核心企业——OCT-LOFT华侨城创意文化园
位于深圳华侨城原东部工业区内,是全国首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之一。
项目首期已建成投入使用,占地55465平方米,进驻顶尖创意机构20多家,成为中国创意产业基地。
后期项目正在建设中。
10.举办的大型活动——深圳文博会
“深圳文博会”是我国国内举办的第一个综合性、专业化、国际性的文化产业博览会,也是继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之后,在深圳举办的又一个常设性国家级大型展会。
2007年,南山区文化产业园区组织参展第三届文博会,在会展中心一号馆设立了450平方米的南山展区,组织了6个园区和36家企业参展;第一次申办了OCT—LOFT华侨城创意文化园、蛇口和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3个分会场,成交总额26.17亿元。
2008年,组织参展第四届文博会,在会展中心一号馆设立了432平方米的南山展区,组织了6个园区和36家企业参展;组织申办了深圳大学、深圳动漫城、南海意库3个分会场,成交金额18.33亿元。
11.经验启示
政策扶持引导,营造外部氛围;依托市场需求,多元产业兴园;开放式园区,生活化创意;厂房改造空间,开发质感园区。
对赤峰文化产业园区的规划应侧重于“筑巢引凤型产业园区”,重点规划前期园区基础设施的开发方式、中期园区吸引、引导、扶持企业入驻发展的手段、后期园区产业集群可持续发展的运作模式等方面。
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成功建设和发展的经验判断,政府主要从以下方面强化对园区发展的支持:产业政策体系设计(主要是税收政策、人才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资金支撑体系设计(主要是产业预算、专项发展基金和投资组合)以及产业发展战略设计。
在政府主导型园区建设中,地方政府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园的“主创人”,其使命在完成了园区选址、征地、规划、前期投入和建设之后,主要任务将是建立运作机制,确定组织架构,委派政府代表,物色合作伙伴,提供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制度和环境氛围,培育园区的有效市场。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运作机构原则上是服务中心,而主不是管理中心,即便实施管理也应是依法管理和人性化管理。
文化创意人员所偏好的特定环境是能充分体现政府“少行政干预,多个性服务”的人性化服务平台。
在文化产业园区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价值链,是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附加值的关键。
龙头企业的入驻,其优势是有利于构建依附于它的产业链,将文化创意产品的创作,生产、加工、销售连成一片,以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形成配套集群的具有专业化分工关系的产业群落。
例如,这种产业链可以设计龙头企业为依托,以利益为纽带,以专业分工为“红线”。
其过程管理的重心在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除集聚文化创意人才之外,还要延揽文化创意产品经营管理人才,以及一支懂营销、懂法规、了解市场的文化创意商人。
这种集群模式才会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真正成为区域性特色文化创意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中心,否则,充其量只能成为零星企业的集散地。
附录一: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区委、区政府“文化立区”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设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自 2008 年起,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门资金作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每年的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南山区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七)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八)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五条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会同区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六)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条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由区文产办组织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专家,为我区专项资金的资助政策、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估。
第八条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产办负责召集,由区政府分管文化和财政的副区长,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经国家、省、市、区批准和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从业人员等。
(三)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
(四)文化产业奖励、会展等项目。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四种资助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主要支持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
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是指创意设计、网络游戏、动画漫画、数字内容等,并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拟定;我区文化产业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品牌塑造环节。
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四种资助方式原则上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量的60%、20%、10%和10%。
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资助要占扶持资金总量的 65%以上。
第四章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补贴按以下四类申报,条件和标准分别如下:
(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补贴:
1、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三旧”(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经区文产办认定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培育期(一般为三年)生产性用房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文化产业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
1、重点行业的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助。
用于资助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启动原创研发项目。
每个项目启动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启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重点行业的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资助。
用于资助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原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及市场推广。
原创研发成果须经区文产办组织评审认定。
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企业对该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总预算投入的3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资助资金使用企业应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3、文化企业品牌塑造项目补贴。
用于鼓励我区文化企业进行品牌塑造。
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企业品牌塑造的项目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大会展和其他重要活动项目补贴。
用于资助我区文化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举办重要文化产业活动。
经区文产办认定,对参展单位按实际场租费
的5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举办单位按实际总投资的 3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同一项目不得在区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资助。
(四)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补贴。
资助拥有创新性技术、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工作室具有市场前景和操作性的相关创业投资项目。
经区文产办组织评审认定,原则上可对其每年提供最高为2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最长为三年。
第十三条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贷款,必须是经区文产办认定的从事我区文化产业重点环节项目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用途的项目,并且已经获得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项目贷款。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前的一年内。
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二年的贴息。
第十四条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文化企业,或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重要文化产业国际、国家和省级评奖奖励的区内企业、个人和项目,参照所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企业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
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0%奖励企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我区企业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出版发行或播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首年度内实际收入的10%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按其公开发售或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的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国家、省、市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投入经费的,可申请配套资助。
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为 1:0.5 的配套资助,原则上每个企业和项目配套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资助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接受申报。
区文产办负责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十七条资金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区文产办发布的申请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收到企业申请后,区文产办进行材料初审,形式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向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三)区文产办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文产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评审。
(五)区文产办结合现场考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
在经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天;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文产办提出。
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文产办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文产办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七)获批准的资助企业与区文产办签署《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等条款, ,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
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费是指区文产办在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
包括专家考察、评审、监理、验收、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中介机构项目审计、法律事务及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为年度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3%,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局具体审定。
第十九条除会展补贴、房租补贴等报销制项目补贴外,其它项目补贴资金应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项目补贴使用单位与区文产办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
区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或分次拨入专用帐户。
监管银行由区财政局负责审定。
区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区文产办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区财政局指令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须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须按有关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
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须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支出。
第二十二条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区文产办,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区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区文产办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区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区文产办。
项目完成后,区文产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区文产办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年度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区文产办和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