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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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主讲老师简介:赵煌,管理学硕士、法学学士。

第一部分商法总论P3(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见教材P1)。

调整商事关系,实际上就是调整基于商事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任何理解商法的概念。

首先要掌握商事关系的概念,与此相关的是商人和商行为的概念。

商事关系包括组织关系和交易关系。

其中商事组织关系与商人的概念相关联,商事交易关系与商行为相关联。

组织关系商人商法商事关系交易关系商行为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商事主体在教材里也叫商人。

商人在这里是指主体,不是指具体的个人。

更多的是指公司和合伙。

公司法在商法中是重要的一部分,后面有时间我们还要多讲几句。

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人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其他书中认为,还有(4)以营利为目的。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商事行为类似民事行为,是商事主体进行的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活动。

商行为可以如下分类:(1)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是指双方都是商人。

单方商行为是指其中一方不是商人,如是消费者。

(2)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绝对商行是指,无论是由商人,还是由非商人实施,无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都认为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商人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是商行为。

(3)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

附属商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不直接以营利性交易为内容的商行为,如就买卖而言,销售是基本商行为,发运货物是附属商行为。

(4)纯然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商法讲义_

商法讲义_

第一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模式•第二节略•第三节市场主体(含第二章、第三章)•第四节市场主体的基本民事权利第一节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平等主体:民商法•现代经不平等主体:狭义经济法•济关系••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主体:劳动法第一节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一)民法–民法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比较彻底地废除了封建特权,确立了全体公民权利一律平等的原则。

它以保护经济个体的财产所有权为核心,以保障经济个体利益和自由意志为内容,表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本条件,确认和保障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共同规则。

第一节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二)商法,亦称商事法–商法以商主体的组织和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以保护商人利益为核心,主要服务于商人的营利目的。

与民法相比,其内容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国际统一性。

强调效率。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是商法的基础,商法是对民法规定的适当补充与变更。

第一节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三)经济法–狭义:是调整国家在调节、干预、管理或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国家干预经济为主要特征,以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为主要内容。

–广义: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法的部门的总称。

–本书书名从广义上理解,在法律部门分类上从狭义上理解。

第一节经济关系及其法的调整模式•四、法的表现形式–下列规范性文件那些是法的表现形式(多选)•A、行政法规•B、行政规章•C、狭义法律•D、地方性法规•E、地方性规章•F、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G、中国共产党党章及有关纪律条例第二节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法的调整•自学第三节市场主体•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含义和特征•民事主体,是指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四年级上册数学讲义-第二章,两、三位数除以两位数,苏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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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么?
生:我知道了学校买来 80 个气球,每班分 20
第1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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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抵消 2 个 0,变成“8÷2〞 笔算除法 1、 两位数除以两位数商 (1)65÷18= (2)87÷25= 答案:3……11
3……12 计算:
是一位数;
(1)82÷36= (2)97÷23= 答案:2……10 4……5 1、 计算:
2、 两位数除以两位数,用竖式计算商写在个位上;
90÷10= 80÷20= 答案:9 4 2、 计算:
60÷15= 70÷35= 答案:4 2 3、 计算:
3、两位数除以两位数,假如不能整除,有余数,余数写在商的后面; 46÷23= 76÷19= 答案:2 4 4、 计算:
4、除法的验算方法:没有余数时用商× 74÷14= 83÷21= 答案:5……4 3……20 1、会使用口算整十
位是 5,6,7,8,9 的数的个位看作 0,再将十位加 1. 【例 35,66,87,, 〔 〕,这时被除数是〔 〕。
18,29,99,195 依次可以看作:40,70,90,30,100,200】} 四舍
答案:24 374 〔
〕÷〔
〕=20……19,除数最小
调商可能会造成初商偏大要调小. 【例 272÷34 把 34 看作 30 则应试商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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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师:这些气球能分几个班呢? 怎样解决这
四年级上册数学讲义-第二章,两、三位数除以两位数, 苏教版
个问题呢?
生:用除法计算,算式是:80÷20 你
能观看觉察今日的除法算式和以前学过的有何不同吗?〔除数是整十的两

商法讲义总论

商法讲义总论
但商人经商行为,涉及消费者和公平竞争等公共 利益维护,商法的私法规范大量渗透强制性公法规 范,规制企业滥设和违法经商,保护交易安全。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2.商法兼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属性
商法属于实体法,规定商人的投资和经营权利, 但同时有规定大量程序法内容,如商主体设立的条 件和程序、各种交易行为的具体步骤和流程,等等, 使商法兼有程序法属性。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商法概念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分类: 1 从表现形式上,分形式意义的商法和
实质意义的商法; 2 实质意义商法中,分广义的商法和狭
义的商法;广义商法包括国内商法和国际商 法,狭义商法仅指国内商法。
3 从商法规范的性质上,分商事私法和 商事公法;
4 从商法规范内容上,分商事组织(主 体)法和商事(交易)行为法。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4.商法属于国内法,但有明显国际性 现代商法是一国制定,是国内法,体现国 家民族特色。 但商事交易技术规则相通、无国界之分, 各国相互借鉴、吸收,使得各国商法呈现趋 同性,有明显国际法色彩。例如公司制度、 股票期货交易规则、票据制度等,各国基本 相同。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商法亦称商事法(commercial law/businesss
law),是调整商人在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交 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从以下方面理解: 1.商法的主体是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殊部分,不包括 一般民事主体。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交易关系, 即所谓商事关系内涵是交易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流转关 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流转关系。 3.商事交易关系发生于商人的营业过程中,有营利目的 性。不包括商人或企业实施非营利性的救灾捐款等经济关系。 4.所谓的商法,并非仅限单一商法命名的法律,应指一 系列所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等总称。

第二讲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第二讲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商法专题研究研究生讲义提要第一部分专题作业和课堂讨论建议选择以下几个问题探讨和发表意见:1.我国商法基础理论、商事通则制定、商事主体制度问题(商法总论专题)2.我国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纠纷问题(公司法专题, 结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3.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公司机构完善等问题(公司法和证券法交叉专题, 结合我国公司治理和证券市场的实践、存在问题, 结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4.我国企业破产法理论和实践问题(破产法专题, 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基本理论、制度、实施现状、重点、难点)5、我国证券法对投资人权益保护和投融资机制完善问题(证券法和金融法交叉专题,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投资人权益保护、投融资机制改革、信息披露制度等问题、发行审核制度的存废, 结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6.证券投资基金法(关注法律修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机制等)7、我国保险法问题(结合我国商业保险体制改革, 结合保险功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 被保险人权益保护问题, 结合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第二部分近年来我国商法学研究会将以下问题列为年会的热点问题, 反映了商法研究的基本动向:一、(2012): 重庆, 重庆大学本届年会的中心学术议题是“改善民生与商法发展”, 具体课题有四:1.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2.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包括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实施评估与研究3.票据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研究4.民间借贷与金融秩序的商法规制二、(2011年): 云南玉溪, 云南大学本次年会的学术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商法发展研讨包括但不限于商法一般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破产法的发展, 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这一大背景下的商事立法完善与商法学理论的创新。

三、(2010年): 辽宁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本次年会的学术议题: 商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着眼于商法实践中的众多疑难问题展开探讨,围绕多个商法领域展开研究。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第一节商法概述瑞士、俄罗斯、中国、土耳其、泰国主张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只使用这个概念于商事法。

中国自民国开始就是民商合一。

胡汉民当年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我国自汉初实商沽之律……虽清时新律有此划分,但中国并无商人这一特定阶层,因为不存在对之特殊规定的理由。

”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商法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商法典独立。

英美法系所称“commercial/business law”,虽然使用“商法”概念,当并非大陆法系所指的“商法”。

民事法律关系 vs 商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之间或商人和其他人之间在商业上所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不同民事关系主体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事关系主体至少一方为商人。

德国规定严格的商人身份登记制度,未登记主体不得参与营利性目的的行为(主观主义、法律属人原则)合伙制度:各国视之为行为,置于合同法。

合伙中只有商事合伙才具有主体资格;民事合伙,如“互助会”,没有主体资格。

某些特别人也纳入商法,如股民。

2.行为不同以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商事关系。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业营业的行为。

法国采用商行为主义,但是界定商行为不甚明确。

因为没有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另法国没有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公示制度(客观主义)德国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公司章程之外的活动,如购买房子时具名“XX公司董事长XX”,到期不付款,不以商法调整。

所以,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不是商法调整范围。

日本、韩国规定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的行为为商行为,但限定范围太窄,又规定了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3.内容不同商法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较广,人身关系一律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公约为商法,认为英美法中“货物”约为大陆法系中“动产”。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是扩大了的商法调整范围。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商法学教学讲义-商事行为

04 商事行为的法律责任
CHAPTER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 因违反民事法律义务、契约义务或不 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向受害人承 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通过赔偿损 失的方式进行,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等。
商事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 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等。
指一方当事人具备商人身 份,另一方不具备商人身 份的商事行为,如销售商 品。
双方商事行为
指双方当事人均具备商人 身份的商事行为,如证券 交易。
决议行为
指以多数人为当事人的商 事行为,如股东会决议。
02 商事行为的主要类型
CHAPTER
买卖行为
总结词
买卖行为是商事行为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是商品所有权的 转移行为。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是指商事行 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承担
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 罚和行政处分等,具体形式因国
家而异。
商事行为的行政责任通常由行政 机关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
商事行为的刑事责任是指商事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事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即实施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 获取商业利润。
商事行为的特点
01
02
03
营业性
商事行为是商人为了持续 经营而进行的商业活动, 具有营业性。
营利性
商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 取商业利润,具有营利性。
规范性
商事行为必须遵守商业交 易的规则和法律规范,具 有规范性。
商事行为的分类
单方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从 事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营业性、组 织性和规范性的特征。

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

第一章商法导论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一、商法的概念(呈现出多元性和不确定性)和分类1、商法的概念: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现代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1)商事关系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产经营关系公法-----调整公共管理关系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私人财产关系和私人人身关系)特点:平等性(不支配命令)、自愿性(自主自愿不强迫)、有偿性(等价交换不无偿剥夺)商事关系不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例如:民法上的财产所有关系;财产继承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债的关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关系。

也不不调整全部的财产交换关系:赠与关系;以消费为目的的买卖关系;无偿保管关系或委任关系。

商事非商事财产关系的区分标准:是否具有营利性。

所谓营利,是指以金钱、财物、劳物等为资本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

(2)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与民法的联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公司制度-----法人制度票据证券制度-----有价证券制度保险制度-----合同制度破产制度------法人解散制度海商制度-----货物运输制度商事关系的内涵:a.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b.调整营利行为,不调整非营利行为c.营利主体为各种企业组织d.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关系 e.法律上平等地位主体间的关系 f.营利活动发生在持续营业中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a.内容上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主要涉及财产关系,而且财产关系反映的内容上也有所不同:前者是平等主体间的经营和非经营活动;后者是商主体实施商行为的经营活动b.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不一定是经营行为,而商事关系是商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一定是经营行为;c.民事关系中强调的是主体间权利的平等,但商事关系中虽然也强调私法上的平等权,但同时也强调公法上的国家主体对商主体的管理权,如商事登记管理。

国际商法·合同讲义

国际商法·合同讲义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必须具备三个条件:A.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区别于要约邀请: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B.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

(名称、价格、数量、交货时间)C.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交错”2.要约的约束力A对被要约人没有约束力B对于要约人:(1)要约的撤回(各国承认);(2)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规定不一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出协调,规定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以下情况例外:1.要约写明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已做相应准备。

3.要约的消灭A过期B.未约定期限:口头合同必须立即承诺,非对话的方式则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

C.要约撤回或撤销D.被要约人拒绝(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承诺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A.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注意:迟到的承诺不是承诺,而是构成新的要约!C.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改变了要约的内容,则视为一项新的要约。

2.承诺生效的时间(1)英美法系投邮主义(2)大陆法系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英美法奉行投邮主义,故不存在承诺的撤回,大陆法系则可以。

二、对价与约因(一)英美法的对价(二)法国法中的约因(三)德国法的规定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订立合同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1、中国法A.18周岁,16-18B10-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C.10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德国法A不满7周岁;B处于精神错乱 C 因患精神病被宣布为禁治产者。

德国商法讲义2

德国商法讲义2

IV.商号法目录:1.商号的定义和功能 (14)2.商号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4)a) 商号的产生......................... ......................................... ....... (14)b) 商号的变更和终止......... .............................. ............ ....... .. (14)3.商号法的基本原则 ......................................... ............ ....... .. (14)a) 商号的真实性......... ..................................... ............ ....... . (15)b) 商号的稳定性......... ..................................... ............ ....... . (16)c) 商号的排它性......................................... ....... ............ ....... .. (16)d) 商号的统一性......................................... ....... ............ ....... .. (16)e) 商号的公开性......................................... ....... ............ ....... .. (16)4.商号的种类............................... .................................... ............. (16)5.对商号的保护................................ ....... ............ ....... .. (16)6.分离禁止................................ ....... ............ ....... .............. ............. (16)7.商号继受使用中的责任,《商法典》第25条及其以下条款............. .. (16)a) 商号继受使用中取得者的责任,《商法典》第25条.. (17)(1)基本原则.... ....... ............ ....... .............. ............. .. (17)(2)偏离的约定.... ....... ............ ....... .............. ............. (17)(3)商号同一性.... ....... ............ ....... .............. ............. (18)(4)附录—《民法典》第613a条.... ....... ............ ....... . (18)b) 商号继受使用中请求权的转移 (18)c) 通过继承造成的业主转换 ................. .. (18)d) 加入单独商人的企业................................ ....... ............ ....... .. (19)1.商号的定义和功能93 根据《商法典》第17条第1款,商人在交易中经营其企业和签名时所使用的名称(Name)被称为商号(Firma)。

商法36课时讲义.doc

商法36课时讲义.doc

第一讲第一编商法学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的含义1、经济学上的含义最初商的含义即物的交换或交易,逐渐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此种含义即经济学意义上的“商”。

2、法律上的含义随着现代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长足发展,人们将营利视为商的本质,其不仅表现为买卖,而且包括运输、金融、保险、信息贸易、服务等广泛的营利行为,此种含义即法律意义上的“商”,是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各国立法上对于何谓“商”有不同的规定方式:1)概括式,即对商的范围作出广泛的概括性规定。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总则中规定,“经习惯、判例和当事人协议而不断扩大的商业上做法均认可为商。

”这样使商的范围体现了开放性。

2)列举式,即具体列举商的范围,如德国和韩国的商法采列举式。

被列举的为绝对商行为;此外,单行法也规定各类商行为或商事事业。

3)折中式,如日本商法的规定:被列举的为绝对商行为;此外,只要是商主体从事的营利性行为均可被认定为商行为。

(二)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因商主体从事了营利性行为,或其他主体从事了绝对的商行为,所发生的财产关系或与商主体有关的人身关系。

商事财产关系,如货物买卖关系、票据关系、保险关系、信托关系,是以财产为核心的权利义务关系。

商事人身关系,如商号、商业秘密、商誉等,是以商主体的人身权、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为客体。

与财产利益无关的商主体的人身关系,如继承等不属于商事关系的范畴。

(三)商法的概念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指奉行民商分立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商事活动中商主体为商行为而发生的各种商事财产关系或与商事主体有关涉及财产利益的人身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

二、商法的特征1、调整的行为具有营利性。

商行为区别一般民事行为的主要特点就为营利性。

营利性是一种持续性、不间断的、被普遍认可和的、为获利而为的行为。

《商法》课程讲义

《商法》课程讲义


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 (二)法律特征:
• ⒈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 ⒉内部属于合伙关系;
• ⒊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 (一)设立的条件 • ⒈合伙人:人数、资格 • ⒉合伙协议:性质、记载事项 • ⒊合伙出资:出资的形式、出资义务的履
• (七)破产费用 • ⒈破产费用的范围 • ⒉破产费用的偿付 • (八)破产变价及分配 • (九)破产案件的终结
• 七、和解程序 • (一)和解的概念 • (二)和解程序 • ⒈和解条件 • ⒉达成和解协议
• ⒊企业整顿
• ⒋清偿债务
• 案例讨论题
• 案例1: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元、8万元和 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 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 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半年后, 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法院在执 行该公司财产还债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 价值仅为15万元。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 财产为10万元。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此 案应如何处理?
绍信,私刻一枚实业公司财务专用章,在某银 行开设了帐户并通知物资供应公司将预付货款
• 25万元汇入该帐户。李某收到25万元后, 只供给价值8万元的货物,即协款潜逃。 物资供应公司找实业公司要求退还货款, 实业公司以承包协议及约定而拒绝。据 查,该分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偿还。请回 答:
• A:实业公司认为,其对李某私立帐户的 行为不知道,且货款未交公司,李某以 欺诈的手段签定的合同无效,与实业公 司无关。你怎样看待?
赵某退伙时,因销售洗衣机合同刚签 不久,故未将此事进行结算,便去外地 经商。该合伙企业后被吊销营业执照而 解散。宏大电器公司要求偿还其代销洗 衣机得款项。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
侧面一 商法的典型规定:自由主义、营利主义 侧面二 对自由主义等进行限制 企业法说中并存有两种性质相异的规定。
二 企业环境的变迁 1 商行为对象的群众化 警备公司的效劳对象 商品销售的对象 损害保险的投保人 经济政策、劳动政策、消费者保护政策、环境 政策等公共利益角度的商法参与
2 非商人的投资交易 证券市场、不动产市场 不仅是企业行为、个人行为也可能包含利益 追求
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 劳动为根底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公司法〉?合 伙企业法?等规定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 私营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企业雇工人数应在 8人以上。
〔四〕 工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 该分类有利于加强行业管理,我国曾长期以所有制标准 为主,以行业标准为辅进行企业立法,根据不同行业 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地调控。
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符合法人条 件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合伙型和协作型 的联营企业。
〔三〕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国有企业:企业全部资产归归家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
集体企业: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具 体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 及局部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三 现代企业法的特征 1 商外以外企业法的存在 传统的规定〔肯定资本的集结,支持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维持商人社会的秩序〕
现代的规定〔阻止资本的集结,与资本 的运动法那么相反,保护其它关系者及 社会的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包含制约企业营业行为的规定〕
2 社会中的企业 围绕企业行动的两个原那么

武大内部资料商法讲义

武大内部资料商法讲义

商法讲义绪论一、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调整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营业)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营业:活动目的的营利性、活动时间的连续性、活动空间的稳定性二、商法的体系商法分为商主体法与商行为法。

三、商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商法是把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翻译为法律的原则,由地中海沿岸商人习惯法发展而来。

·商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市场经济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二者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历史地看,商法是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由于通讯和交通方式的发展,商法也呈现出世界趋同化的趋势。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WTO协议。

四、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部分商法学者持民商分立的意见)第一部分商主体法第一编公司法第一章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二)公司的特征:1、营利性;2、独立性(人格、财产、责任)3、社团性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叫“公司人格否认”,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否认公司及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直接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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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讲义-2
学习的意义:学习知识还是学习方法?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主要是通过学习锻炼自己的眼力。

许多案件在现实中并不能找到对应的法条,或者需要对法条进行解释。

第一讲商法的地位
一、商法是什么
(一)私法的分化与发展
家庭、国家和社会三个层次,社会也开始逐渐分化为市场和公共领域(私的生活空间,东方人对此很陌生),国家和市场对于公共领域的侵袭,家庭也受到公共领域的冲击。

古罗马就有私犯与公犯:刑法从民法中分化;劳动雇佣关系从民法中分化;消费关系从民法中分化;税法从民商法中分化;
私法分化主要是基于人的分化:商人、民事人、消费者、劳动者
讲解:董事的定位:不属于劳动者,也不属于委任者,是一种特殊的关系。

劳动法和消法属于商法吗?属于民法吗?
(二)商人的产生与商法的独立
亦民亦商;坐商;行商;自由商(商人法);管制商(国家法)
商人的特殊保护和特殊管制:商人成就社会的繁荣,应该保护其投资以及回报。

同时商事经营会产生很大的外部性,需要进行管制。

讲解:商事行为关系可以由民法通过附加但书来统辖,但是商事组织关系则否。

(三)从商人法到企业法
从个体经营到组织经营,这是未来的出路,所以像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就不属于企业法,不属于现代的经营模式。

讲解:企业的性质,
讲解:揭开公司面纱之不符合公司形式
(四)从近代商法到现代商法
近代商法主要表现为商品和服务交易法,而现代商法则表现为资本市场(交易)法。

信托法的适用:资本证券化的例子
(五)商法产生的不同进路
市场推进还是国家推进
商法中的罚则现象。

金融危机中,美国为何不救破产企业?中国和韩国的大企业病。

二、商法的产生与对象
(一)商法的产生契机
1.商事关系是否需要规则
商人是强而智的人,似乎不需要法律的保护,但为什么还是出现了商法这个部门法呢?
代理问题与商法的产生。

成本和投机
2.规则的特殊性
即使需要制定规则,也得制定和其他法律不同的特殊规则。

因为商人和其他主体不同,因此,得为他们专门立法。

商人的特殊义务?
立法与司法中会出现商事行为,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同于传统民事行为且不能被传统民事行为所涵盖的私法行为,第二,既有民事规则不足以解决因商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或者说用既有民事规则解决商事行为纠纷不能得到公正的结果。

前者如1999年《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

后者如仓储合同。

(二)商法的对象
通用并购案:1917年,美国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与费舍尔车身制造商(Fisher body)签订合作协议,费舍尔为通用专门生产金属车身。

由于费舍尔做了大量威廉姆森所讲的“资产专用性”投资,即投资的生产设备和技术研发除了为通用生产之外,别无它用,种合作模式对费舍尔极其不利,因为如果通用使用减少订货等“敲竹杠(holdup)”行为相威胁并要求降价的话,费舍尔难以进行对抗。

1919年,在费舍尔的要求下,通用与其又签订了一份长达10年的补充合约,合约明确规定:通用所有的闭式车身都只能从费舍尔订购。

这就排除了通用运用机会主义行为损害费舍尔的利益,但是,这个约定又助长了
以后费舍尔要求垄断价格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

在两家公司所签订的合约里,对价格有明确的规定,比如价格设置在成本加成17.6%的水平上,同时还要与同行业的生产产品进行比较。

但在实践中,这么复杂的定价规定并未能完全奏效,尤其后来市场需求发生剧烈变化,对闭式车身的需求越来越大,通用越来越依赖于费舍尔,但又非常不满费舍尔的价格要求。

通用认为,费舍尔的采购成本过高并将这些成本转嫁给通用,再加上也费舍尔不按照通用的意愿搬迁至通用附近来提高合作效率,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最后,1926年通用吞并了费舍尔,用垂直整合替代了垂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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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约关系法:以合同法为例
2.组织关系法:以公司法为例
3.联合关系法:以特许经营法为例
4.商事管制法的定位:商业登记为例
(三)商事规范的属性
1.契约关系法:任意性规范为主
2.组织关系法:任意性与强制性的结合
3.联合关系法:任意性规范和商事惯例
4.商事管制法:强制性规范
三、商法的价值及其制度体现
(一)营业自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创新,并且国家许可这种制度创新,商业一直伴随着国家的限制和保护,所以,营业自由主要是一个国家和市场的关系。

2.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些负面的交易状态和交易行为是营业自由的最大敌人,来自于市场内部。

3.组织自治,组织内部要实现自我治理,尽量少强制性规范,更多地由任意性规范来规范组织关系,但由于组织内部也是一种交易关系,因此,为了防范外部性问题,还是需要一定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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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应该承认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在司法认定时,标准应该低于民事合同的认定标准,让那些看似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保护利害相关人的预期;其次,对于无名合同,尽量承认其效力,并且以其合同约定来认定,不要类推适用其他有名合同的规则,以实现交易者的预期。

解释时追求当事人的预期很重要,因为民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判断有时候并不确证,需要法官来客观解释,但商人对于自己要什么很是清楚,不需要太多的客观解释,只要按照每个人表达出来的意思认定即可。

(二)交易安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公示,这是安全的主要来源,对于交易对方的情形知道的越多,就越能自主的进行判断,从而实现自己的交易预期,信息透明有几个层面:一是国家的信息披露,;二是商人自身的信息披露,立法强制规定信息披露;三是商人对于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内容和力度均不相同。

2.人格法定,这是交易安全的基础,人格法定使得交易关系的双方能够获得对方的主要主体信息,这是类型法定的功能,内容法定的作用是,主体内部凡是和债权人利益相关的就不再适用营业自由以及任意性规范,而要受到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程序法定主要是要遵守各种保护债权人的强制性规定,好让债权人获知主体变动的消息,另外,对于主体变动设定较高的门槛,限制主体的内部人任意地改变主体信息,从而给的交易确信造成某种不确定的变化。

3.外观法理,司法在认定行为的效力时,应该注重于对交易关系外观的认定,一方面可以减少司法本身的负担,另一方面鼓励安全和效率的产生。

外观法理在恶意时就不适用,另外在面对消费者时商人适用外观法理,但是消费者不适用。

4.为了投资者的交易安全,应该设置资产隔离制度。

5.责任关系的扩张,合同之债的侵权化倾向以及连带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使得是是非非的认定到风险分配的过度。

商法研究提纲之五商事交易模型
一、商事交易的边界
商事交易的末梢是民事人,与这些民事人之间产生的关系是否属于商法调整的范围。

单方商事关系和双方商事关系?购买有价证券关系是否属于商事关系?
围绕着企业的营业(物品和服务交易,经营框架交易;企业融资交易;企业内部各种资源配置交易)而产生的各种关系属于商法的调整对象,所以,商
法就是企业法。

二、商事交易模型
(一)物品和服务交易交易模型
和传统的由商人组建的单一型生产和交易不同,现在更多地表现为综合性营业方式,即计划、原料、制造和配送的结合,或者叫做供应链(supply chain)方式。

其中还包括仓储和运输活动,所以,一个企业的运营是一个关系网,这其中就是无形资产的因素,这个无形资产一方面包括整个流程的设计和成形,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是和别人的长期业务伙伴关系。

这里面涉及到经销商、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等。

经销商:预约性经销、买卖性经销;独占性经销、非独占性经销。

经销与买卖的不同。

代理商?行纪商?居间商?
(二)营业框架交易模型
这里涉及的买卖标的是一个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结合,或者是营业资产,或者是经营模式。

营业框架出售既可以是单纯的买卖,也可以是一种联合。

特许经营?营业资产转让?母子公司?外包商和虚拟组织?出租车挂靠?柜台租赁?
(三)担保融资模型
银行借贷担保?应收账款保理和质押?有担保公司债?集合资产担保?浮动担保、债务人占有融资(debtor in possession financing)和项目融资?
(四)有价证券融资模型
从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

出售有价证券需要其他的机构的配合,比如发行股票需要证券公司和会计师等介入,而资本证券化则涉及特殊目的公司、评估机构和信用机构的介入。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股份?资本证券化?
三、企业组织交易
1.人格化交易;
2.信息不对称;
3.不完备合约;
4.外部性
四、商事交易趋势和交易法的功能
(一)商事交易趋势
第一,框架性交易;第二,关系性交易;第三,无形化交易;第四,更加注重风险:金融衍生品的出现?第五,祛意思化;第六,不完备合约;第六,交易安全的内部性解决;第七,注重内部治理而非纠纷解决。

(二)交易法的功能
1.内部关系由合约和惯例调整,对外可以设置法律规范保护外部相对人的利益。

2.任意性规范抑或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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