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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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和促进高校有效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教育厅直属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校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高校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高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五条高校国有资产实行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省教育厅监督管理、学校自主管理的管理体制。校长作为法人代表,对本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六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
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高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推进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第八条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与评估、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省教育厅负责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高校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高校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处置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三)负责并督促高校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建立高校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组织高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五)组织高校及时录入、更新、维护资产信息;
(六)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资〔2017〕15号)要求,组织高校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审核高校编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七)负责组织实施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八)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高校对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校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的审批、审核和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本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本校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本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本校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六)负责本校国有资产管理评价考核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七)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高校要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设立以校级领导为负责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高校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各类资产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资产进行统筹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高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具备资产管理、财务、经济、工程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高校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高校各院、部、系、处、室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使用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其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高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高校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和存量资产使用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省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高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高校配置资产应当与学校履行职能需要相匹配,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七条高校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高校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纳入新增资产配置范围的资产,应当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九条高校需配置资产时,应首先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二十条高校申请调剂、租赁资产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严格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校使用由省财政厅安排的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根据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二条高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对资产使用部门积压、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统一调剂。对高校长期闲置不用、原有超编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