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_著作权法_修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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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高级法官、法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研究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

众所周知,我国《著作权法》的诞生经过了漫长的立法历程——1990年9月7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加大,2001年10月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和2010年2月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有关裁决结果,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两次范围、内容大小不等的修改,也可以说是属于“被动”的修改。客观地讲,尽管当前侵权盗版现象还比较严重、人们的著作权意识还比较差,但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在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下,我国著作权法得到了较好的实施,取得了巨大成绩。20年来,著作权法的实施对鼓励知识创新、维护著作权人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家“十二五”规划全面实施,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全面部署,作为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的著作权法,必然要适应形势

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和修改,这也是落实2008年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需要。借国家有关部门启动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之际,本文结合我国著作权司法审判的情况和问题,就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谈些个人看法。

一、加快《著作权法》修改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启动《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是一件大事,引起了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产业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修改、修改的定位、是大改还是小改、修改的必要性、修改的目标、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修改的重点,是否具有战略意义,这些都是在正式修改前应当加以考虑和明确的。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尤其是互联网迅猛发展对作品传播的影响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著作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及时修改著作权法具有重要历史和现实意义。至少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1)修改《著作权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

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改的建议

罗东川

内容提要:加快《著作权法》修改工作是贯彻中央关于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现实需要。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带来的巨大影响,特别是进入网络信息时代对著作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著作权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大量亟待立法解决的问题。《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当立足我国国情,着眼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科学的态度,突出重点和难点。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修改 司法实践

Abstract: The undertaking of the revision of Copyright Law is of great importance since it is the government’s significant decision about the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and also the requirement to implement the Outline of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rategy and to further consummate our legal system on copyright. The economical and technological globalization, especially the network-information age, poses great challenge to the copyright legal system and brings about enormous problems needed to be resolved by legislation in the juridical practice. For the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the revision of the Copyright Law should be carried under the actual condition in our country and focus on the important and dif fi cult aspects with scienti fi c attitude.

Keywords: Copyright Law; revision; juridical practice

强文化建设、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决定的需要。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方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2)修改《著作权法》是实施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纲要的需要。加强和改进著作权保护工作,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国家知识产权纲要规定的重要内容,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3)修改《著作权法》是适应国内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特别是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改变,必然要对文化创意产业给予高度重视,必然要在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著作权法律制度上予以体现。(4)修改《著作权法》是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需要。著作权保护问题始终是我国对外开放中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经贸关系中不能回避的热点问题,甚至成为影响贸易关系和国家利益的焦点问题。

修改《著作权》法应当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应当坚持科学的工作原则,应当适应网络时代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特点,应当突出著作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的重点,尽量突出实用性、可操作性;注重利益平衡,既要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在服务和保障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著作权法的修改应当坚持正确的方向,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修改的内容和程度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持一致,与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公约保持一致,与我国的国情和发展水平保持一致。

二、著作权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和亟需通过《著作权法》修改解决的问题

人民法院是实施著作权法的重要部门。近些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呈大幅度增长趋势,数量一直占整个知识产权案件一半以上,充分发挥了著作权司法保护主渠道的作用。2009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比上年增长25.49%,其中新收著作权案件15302件,比上年增长39.73%;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42,931,比上年增长40.18%,其中新收一审著作权案件24,719件,比上年增长61.18%;2011年全国地方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近60,000件,比上年增长39%,其中新收一审著作权案件35,000件,比上年增长42%。增长的数量和速度一直呈上升趋势。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的类型呈现多样化,覆盖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大部分作品形式和权利类型,呈现多样化特点与网络时代传播手段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尤其是网络著作权案件、音像著作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较大比例。近年来,为了形成著作权保护的合力,著作权刑事审判工作也得到明显加强。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针对处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多方面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打击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严惩著作权犯罪行为,著作权刑事保护和民事保护有机结合,相得益彰。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三审合一”已在一些地方高、中、基层三级法院试点,开创了国际先例。可以说,人民法院通过大量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但是,我国建立著作权制度的时间不长,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著作权法的实施还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如何为我国成为文化强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如何促进创意产业更好发展,如何解决侵权盗版严重、惩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如何解决权利人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解决纠纷效率不高的问题。

从司法实践看,涉及著作权立法的问题很多,建议本次《著作权法》修改要力争解决以下重点问题:

1.建议在总则部分规定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尽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产生,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权利人在诉讼中往往要承担证明自己是权利主体的举证责任。在网络信息时代,通过自愿登记制度,作品能够很好地起到证明作者或者权利人的作用,法庭通常会采信作为初步证据,对解决举证问题有重要作用。对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法作出原则规定后,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解决操作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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