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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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为了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当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利遇到障碍时,得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权益的实现。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认识的不足,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际状况令人堪忧。
虽然我国在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受教育权实现的状况仍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但包括地域、性别的不平等,同样也包括学校在录取和管理中的不平等。
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受教育者比西部地区享有更多、更好、更优质的教育服务,这也就决定了东西部地区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和教学条件等方面有着较大差距。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虽然在国家的重视下,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总体改善较快,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他们上学难,需要交很多很多不可理解的证明,如果想上好一点的学校还要交一定的借读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失学率愈来越高。当然还有学习条件较差居住环境简陋等等诸多问题。
在性别上的不平等则是由于受传统封建观念的影响,重男轻女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而导致的双重不利处境,受教育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从录取学生的角度来看,有的高校甚至以考生的相貌丑陋和身体残疾为由给考生设立障碍。如北京残疾女孩蒋南,以高出本科分数线12分的成绩被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录取,但校方除了提出“上学期间身体出问题,学校不负责”外,还有个让蒋南感到委屈的条件:不给毕业证书,只能给结业证书。
从学校管理的层面上看,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出台了诸多加强学籍管理、严肃纪律的规定,这些规定的设置许多不规范,有的直接侵害了学生权利。例如,拖欠学费的不允许使用学校的学习工具;在给学生作出评价的时候,教师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不能公平地使用手中的评价权。这些行为都从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这说明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上存在一些问题,我们需要认识这些问题并将其完善,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尽管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见轮廓,但事实上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即尚未形成适合现代发展要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
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由于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国个体,不注重公民个体权利的培养,加之新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中的行政管制民间社会缺乏发达的私法文化,因此在公权力领域中,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甚至是被漠视。
实行地区差别对待:长期以来,各高校对各地生源采取不平等的录取分数线,特别是在高校所在城市生源的分数线明显低于外地生源的分数线,使得进入同一高校不同地区的学生考分差距很大。这里存在的矛盾是,既要考虑高校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高校所在地生源进行适当照顾,又要对各地考生实行录取平等;既要在招生时对民族地区的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又要实现考分面前一律平等;既要考虑到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兼顾,适当调配,又要实现考分面前平等。所以解决受教育权的地区差别对待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现行的考试制度不能完全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虽然受教育机会的平等需要通过考试体现出的能力来衡量,但是仅仅由考试分数体现出来的能力是现象上的能力,与考生的实际能力未必相符合。比较完善的考试制度应当是能够实际体现考生接受教育能力的制度。现行的考试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最大限度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因而还不能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公民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本人认为受教育权主要是针对政府权力的,政府承担的义务不仅是消极不侵害和防止第三人侵害,更重要的是积极主动提供实现的各种条件。其次,它还是经教育法等具体化了的普通法律权利。我国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有些内容已经法律化了,但法律化的程度不高,法律保护仍然涵盖不了宪法上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由于这些内容的广泛性和不明确性,只施行法律保护难以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考虑这种复杂的因素,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允许公民直接诉诸于宪法寻求救济,但是现阶段司法机关应谨慎对待,尽量运用现有的法律或法律的原则解决问题,不能轻易启动宪法机制。
结语: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还存在很多缺陷,我们会在不断地改进中完善,公民的受教育权特别是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更应该受到重视!提高对教育的重视以及教育投入会解决一大部分问题!我们和政府应该更加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