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财政转移支付暂行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财政转移支

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7]256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29

【实施日期】2007.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宁波市财政转移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宁波市财政转移支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财政转移支付暂行规定

(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化水平,实现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化、透明化和使用资金的有效性,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

(一)体制返还。指中央确定的税税收返还和市财政体制确定的返还项目。

(二)结算补助。主要指在财政运行中,由于体制和政策变动等因素引起的各种财力转移事项。

(三)专项补助(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指对县(市)区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和特殊性补助。

第三条财政转移支付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一定时期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战略和工作重点,按照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体现民生理念,重点用于财力相对薄弱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教科文卫事业、社会保障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