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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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新建、改扩建民用机场工程及空管建设工程(以下统称民航建设工程)。
第三条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确保民航建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概算,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三)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工程造价控制机制,建立和完善民航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国家对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概算编制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规格表、概(预)算定额或指标、各种工程取费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额。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工程概算是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全部投资的文件。是编制固定资产_投资计划、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签订贷款合同、承发包合同、控制施工图预算、实施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以及考核项目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第七条工程概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一个建设项目如有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体设计单位负责规定统一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
依据、取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汇编总概算。其他设计单位应及时编制各自承担设计部分的概算文件,并按主体设计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者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造价员资格,并根据工程项目大小按持证专业承担相应的编制工作。未取得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的编制。
第九条工程概算的封面及扉页均应盖有概算编制人员的资格证章和签名。无资格证章及签名的概算文件无效。
第十条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必须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研,收集编制工程概算所需的定额、价格、费用标准、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等资料。建设单位应配合并向设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参与设计方案的讨论,与设计人员共同做好工程技术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工作,以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工程概算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地和编制年的价格水平编制,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结合施工现场条件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合理确定工程投资。
第十三条工程概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范围内。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资金来源。如果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重新报批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民航建设工程中的场道工程、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应执行《民用机场工程预算定额》。其中场道工程和助航灯光设备安装工程在执行定额时,按照工程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编制地区单位估价表,定额的其他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及税金等取费按照当地造价部门的规定执行。通信导航设备安装工程的取费按照《民用机场通信导航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执行。
第十五条民航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消防、暖通、电气、市政等专业项目执行所在地概(预)算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其他独立性工程执行各专业部门的定额、指标和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对暂无相应定额的个别项目,工程概算编制人员应按规定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与工程概算一并提交审查。
第三章工程概算文件的组成及应用表格
第十七条民航建设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三级编制和二级编制两种形式。
三级编制形式的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签署页及目录(见附表A—O一1、A—O一2、A—O 一3);
(二)编制说明(见附表A—O一4);
(三)总概算表(见附表B—O一1);
(四)其他费用计算表(见附表B—O一3);
(五)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见附表B—O一4);
(六)单位工程概算表(包括建筑工程概算表B—O一5、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B—O一6);
(七)附件。包括补充单位估价表(见附表B—O一7)、批准可研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见附表B一0—8)。
二级编制形式的工程概算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封面、签署页及目录(见附表A一0—1、A一0—2、A一0—3);
(二)编制说明(见附表A一0—4);
(三)总概算表(见附表B一0—2);
(四)其他费用计算表(见附表B一0—3);
(五)单位工程概算表(包括建筑工程概算表B一0—5、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B—O一6);
(六)附件。包括补充单位估价表(见附表B一0—7)、批准可研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对照表(见附表B一0—8)。
第十八条概算文件的编制形式应视项目情况确定采用三级概算编制或两级概算编制形式。新建机场工程或者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整体改扩建工程,应采用三级概算编制形式。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可以采用二级概算编制形式。
第十九条概算文件的编号要求层次分明、方便查找。总概算表中工程项目一般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排列,没有的项目可取消。
第二十条概算文件必须加盖编制单位的设计专用章及编制人
员的执业或从业资格证章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按照各种用途选择相应表格编制概算文件,表格内容按照规定格式不得减少。概算编号及定额编号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
第四章总概算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一个按照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若干个单项工程的总和,称为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之和称为总概算。
第二十三条总概算的编制说明应文字简练通畅、内容具体确切,表述清晰。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简述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设计规模、性质、工程类别、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量,以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二)编制依据:
1、列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文件,有关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书及协议等设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