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社会原因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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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 (3)

(一)、经济因素最活跃的部分生产力 (3)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运作过程 (3)

(三)、利益分配不合也是造成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原因 (4)

二、贪污贿赂犯罪的直接原因是政治原因 (5)

(一)、监督机制失衡 (7)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8)

三、思想原因是贪污受贿犯罪的根源 (8)

(一)、私有观念始终是奴隶制 (8)

(二)、理想首先价值的破灭和消极思想的滋生 (9)

(三)、奉行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 (9)

(四)、封建特权思想与西方腐朽思想的影响 (10)

贪污受贿犯罪社会原因的初探

[内容提要]本文从社会最初的形成说起,对不同的文明类型进行抽象总结,以求能够找到贪污贿赂犯罪的一般原因,同时,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贪污贿赂的社会原因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分析。谈到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贪污贿赂犯罪的直接原因是政治原因及思想原因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源等不同领域。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社会、原因、初探

贪污贿赂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形态。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手中掌握着一定的国家权力,所实施的犯罪通常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就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原因而言,与其他刑事犯罪并没有本质的不同。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形态,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只要国家还存在,就有国家权力存在。权可谋私,对权力不加制约,就必然产生腐败;只要有商品经济,有货币流通,就会有权钱交易,贪污贿赂犯罪就不会消失。剥削制度国家是这样,社会主义国家也不可避免。权力私有化是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本原因。从社会发展史来考察,国家是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物。统治阶级为了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维护它所需要的统治秩序,便组建了国家,制定了法律。国家需要由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一部分社会成员进行管理,法律也需要他们来具体执行,于是便产生了官吏。为了行使国家的职能,官吏需要掌握一定的国家权力。然而,官吏必须遵循体现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和利益的法律来行使自己的职权,一旦官吏违背了法律,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力,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尽管如此,自从有了国家以来,官吏的贪污贿赂行为从未间断,严重损害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影响到代表统治阶级的政权的生死存亡。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减

少直至消灭贪污贿赂犯罪奠定了基础和条件。但是,现阶段社会主义制度的新生性(刚刚从半封建、半殖民社会脱胎而来,初步建立起来的新型社会制度)、过渡性(处于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初级阶段)和发展性(正在不断变革、不断发展的社会制度)又决定了制度本身的不成熟和不完善,从而为滋生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一定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革命导师的这一著名论断,对于我们研究各种犯罪产生的社会原因具有普遍性意义。

一、产生贪污贿赂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原因

(一)从经济因素最活跃的部分——生产力谈起。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生产力观点,它深刻揭示了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因素。邓小平同志说:“社会主义阶段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生产力最大的作用在于它能打碎旧世界,建设新的世界。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最终走出动物界,建立了属于自己的社会。生产力在为政府机构提供了必要的人力物力的同时,促使社会关系复杂化,于是公共权力有了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可适用的范围,公共权力的产生使贪污贿赂犯罪的存在有了政治上的基础。在创造这类犯罪的政治基础的同时,创造了社会剩余产品以及由此产生的产品分配问题。至此,贪污贿赂犯罪者私欲的闸门被打开,物质利益的诱惑出现了,攫取的对象诞生了。

(二)从贪污贿赂犯罪的运作过程来看,这种行为更多的是一种经济行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脱离了生产领域的社会管理者,但却是参与分配与消费的群体。他们获得生活资料的正常方式仍是用劳动交换,然而他们由于物质利益的诱惑导致心态失衡时,极有可能将公共权力商

品化,进行交换而取得收益。基于这一点,贪污贿赂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贪污贿赂者是商人。政治体对经济的反作用给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场所。政府的职能多种多样,其中之一就是调整社会经济生活,就如在探讨经济法的起源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自己的历史,它是伴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产生的。”这就在法律层面上论证了政治体调整经济生活的作用,这也同时就为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市场。

(三)利益分配不合理也是造成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原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社会财富的多种分配方式,即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样,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迅速拉开,一部分人确实富裕起来。如果国家对这种贫富不均的现象不及时正确指导、教育和宏观调节,那么就可能在一部分仅靠工薪生活的人(包括国家公职人员)的心理上产生“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相对贫困化”的感觉,从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贪污、受贿等手段去攫取社会财富,欲使自己达到应有的“补偿”,以争得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由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犯罪动因在近几年带有一定的典型性。然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非法侵吞公私财物,迅速“暴富”起来的现象,又加深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矛盾,形成这类犯罪动因的“恶生循环”。

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伴随着的激烈商业竞争也是导致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原因。以生产和投资为例。企业为了扩大再生产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就要依靠银行贷款,而银行贷款主要不是依据企业的发展前途,而是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指令。这就出现了半市场化的企业和完全没有市场化的银行之间的矛盾。市场化的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惜一切要取得银行的贷款,而银行经营的好坏又和个人没有根本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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