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铝和铝合金薄板带材和板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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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标准
BS EN 485-1: 1994
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
第一部分:检验与交货技术规范
欧洲标准EN 485-1: 1993 具有英国标准的地位
UDC 669.71-41:669.715.018.26:620.1
没有BSI的书面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翻印
合作组织
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监督下,筹备了此欧洲标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包括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
奥地利奥斯泰弛斯柴斯标准局
比利时比利时标准局
丹麦丹麦标准局
芬兰索门皇家标准局
法国法国标准协会
德国德国标准局
希腊希腊标准局
冰岛冰岛技术局
爱尔兰爱尔兰标准局
意大利意大利标准局
卢森堡卢森堡标准局
荷兰荷兰标准局
挪威挪威标准局
葡萄牙葡萄牙标准局
西班牙西班牙标准协会
瑞典瑞典标准局
瑞士瑞士标准局
英国英国标准局
员会的授权下出版的,并于1994年1月15日生效。
©BSI 1994
下列BSI参考资料涉及到此标准:
委员会参考资料NFM/35
说明草案91/40593 DC
ISBN 0 580 21709 4
目录
页码合作组织
内部封面
前言
i
序言
2
EN 485-1的内容
3
附录NA (信息性)负责的委员会
内部封底
附录NB (信息性)交叉对照
内部封底
前言
BS EN 485的这一部分是在非铁金属标准政策委员会指导下准备完成的,为BS EN 485-1: 1993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一部分:检验与交货技术规范的英文版本。
BS EN 485的这一部分同BS EN 485-3:1994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三部分:热轧产品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与BS EN 485-4:1994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四部分:冷轧产品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一起将取代BS 1470:1987用于普通工程的锻造铝以及铝合金的技术要求:板材,薄板材以及带材中的相应部分。
然而,BS 1470: 1987将不会被撤销直到代替它的其他剩余标准出版为止。
代替BS 1470: 1987的其他剩余标准如下所列:
BS EN 485-2 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二部分:机械性能
BS EN 515 铝以及铝合金——锻造产品——回火规定
BS EN 573-3 铝以及铝合金——锻造产品的化学成分与类型——第三部分:化学成分BS EN 573-4 铝以及铝合金——锻造产品的化学成分与类型——第四部分:产品类型符合英国标准并不能自动免除法定义务。
欧洲标准
EN 485-1
1993年10
月
UDC 669.71-41:669.715.018.26:620.1
描述词:钢铁制品,滚轧制品,金属板,钢带,铝,铝合金,交货,其他销售文件,检验,合格性实验,实验
英文版本
铝以及铝合金——
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
第一部分:检验与交货技术规范
此欧洲标准是由CEN于1993年10月8日批准的。CEN成员必然要遵守CEN/CENELEC国际规则。CEN/CENELEC国际规则保证了不需要任何改动而给与此欧洲标准一个国家标准地位的条件。
关于那些国家标准的最新清单与著书目录参考书目可以通过向中央秘书处或任何一个成员申请获得。
欧洲标准包括三个官方版本(英文,法文,德文)。一个任何其他语言的版本,由一个CEN成员负责译成其自己的语言而形成,并通知中央秘书处后,具有与官方版本同样的地位。
CEN成员由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团体组成: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英国。
CEN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
中央秘书处:B-1050布鲁塞尔,RUE DE大街36号
©1993 CEN成员保留其版权
参考序列号:EN 485-1: 1993 E 第2页
EN 485-1: 1993
序言
该欧洲标准是由铝以及铝合金(技术委员会)CEN/TC 132筹备的。该技术
委员会的秘书处是由AFNOR控制的。
在其工作计划内,技术委员会CEN/TC 132委托“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技术委员会)CEN/TC 132/WG 7制定了下列标准:
EN 485-1 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一部分:检验与交货技术规范
此标准为一组4个标准中的一部分。其他标准涉及到:
BS EN 485-2 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二部分:机械性能
BS EN 485-3 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三部分:热轧产品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
BS EN 485-4 铝以及铝合金——薄板材,带材以及板材——第四部分:冷轧产品的形状公差与尺寸公差
最迟到1994年4月,无论是通过出版同样的文字内容,或者通过签署文件认可,应该给与该欧洲标准一个国家标准的地位,且最迟到1994年4月应撤消与此相矛盾的国家标准。
此标准经由CEN/CENELEC国际规则核准并符合其规定,下列国家一定要执行此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以及英国。
目录
页码序言
2
1 范围
3
2 参考标准
3
3 定义
3
3.1 薄板材
3
3.2 带材
3
3.3 热轧薄板材与带材
3
3.4 冷轧薄板材与带材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