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费停电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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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费停电的法律依据
1 有关欠费停电时间的法律规定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9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依据该条规定,当用电方逾期未交付电费,即欠费时,供电企业不能立即停止供电,而要等到用电方拖欠电费30日以后,才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

《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67条对停电是做如下规定的。

除因故中止供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续:1、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批准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制定;2、在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实施停电。

而结合《规则》第66条规定可知,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须经批准方可中止供电。

2 上述规定对供电方的不利后果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在用电方欠交电费的情况下,供电方如采取停电的方式,最快也要在客户欠费30天后,才能停止供电,否则就视为违法。

供电企业对于居民用户和中小用户大多采用的是每月抄一次表、结算一次电费的交费方式,当月交费就是交纳上月的电费,这样在用电方欠费时,如果采用上述停电方式,用户就已经拖欠供电方至少2个月的电费了。

对于大用电量的用户,有的电力企业为防止电费风险就加大了抄表和交费的次数,大多采用的是每月分2次或3次抄表、交纳电费的方式。

而有的大用户,一户的电费每月就多达四五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出现欠费,在供电企业经催交仍不交纳的情况下,30天后才停止供电时,该用户已经欠费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了。

当欠费用户出现经营困难或丧失还债能力的情形时,电力企业就要承担该电费损失。

如果在一个县级供电企业出现几个这样的欠费用户,就会造成该供电企业经营的严重困难甚至会破产。

3 解决途径
3.1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避免电费风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内容和条件,第69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和结果。

当供电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用电方有68条规定的四种情况之一时,供电方在通知用电方后,可以中止供电,直至解除供用电合同。

用电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按约定交纳电费,经催交后,仍未能交纳,其行为本身就已经证明用电方丧失商业信誉。

根据《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就可以大大地缩短欠费停电的时间,使原来的至少30天后才能停电,缩短为当用户欠费时,在供电企业通知用户后,用户仍未交费时,就可依法停电,有力地避免电费的更大的损失,从而保护了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虽然这的确与《条例》的规定不符,但却并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抵触时,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

《合同法》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而《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

所以供电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不安抗辩权来中止向欠费或有证据证明将要欠费(IC 卡用户用完预付电费)的用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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