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监察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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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及之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比较与研究
摘要:
中国是最早建立监察制度,并将其置于国家主要典制地位的国家之一,其形成与发展可谓是源远流长。
正所谓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监察制度的变迁,我们不仅能看到一个朝代政治面貌的变化,还能洞悉一个王朝背后的兴衰。
隋唐是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风水岭,这一时期,是我国从中古向近古的转变时期,随着均田制破坏,封建租佃制度的发展,单个地主对佃农的直接控制大大削弱,经过唐末黄巢起义的打击,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普通地主和官僚地主阶级的兴起。
反映到政治制度上,我们也不难发现,唐以后,我国政治制度出现了巨大变化,宋高祖赵匡胤“杯酒释兵权”,而明太祖朱元璋重吏治,监察制度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台谏合一”,谏官言谏制度的对下不对上更是使中央集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但唐朝以后,宋元明三代历时700余年,制度不可谓不完善,却未出现一个历史上认可的太平盛世,这和监察制度中所隐藏的联系发人深省。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史是封建王朝政治制度的缩影,其凝聚着统治阶级的智慧,同时也给了我们不少经验教训与启迪。
笔者谨以此文,通过唐及唐以前监察制度的变化与发展,分析其核心与实质,并联系实际,思考其对于当今的反腐败斗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监察制度、权力制衡、封建政治制度
监察制度是为巩固统治秩序,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独具一格,其核心是御史弹劾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
前者针对百官,后者则针对皇帝。
这样一种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监督,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使决策者及时掌握信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
政府加强震慑作用,督导他们恪尽职守,保持吏治清廉,提高工作效能,以保证中央的政令顺利执行,维护吏治民生的稳定。
孙中山先生曾指出:“中国在君权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
”他甚至提出将立法,行政,司法这传统意义上的“三权”加上监察权和科举权,构成“五权宪章”。
由可见,监察制度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的制衡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一、隋唐及之前我国的监察制度
1.隋唐以前我国监察制度变迁与发展概述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而确立于秦汉。
秦始皇统一中国,秦王朝作为中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确立起影响中国数千年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秦始皇设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庞大而又完备的封建官僚机构和职官,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完整的统治体系。
因此,为了保障统治体系正常运转,必须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和官员的监察,作为监察制度的主体——御史监察机构已经从封建国家行政机关分离出来,监察系统初具规模。
秦朝的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为首长,其地位官职仅次于宰相,位上卿,掌辅佐宰相之责;同时掌管典正法度,举劾非法,纠察百官。
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柱下御史等佐官,掌中央的监察、执法等权。
对于地方的监管,秦朝设立了监御史,掌监郡,由中央御史机关派遣御史巡察诸郡。
而相比其相对完备的监察制度,秦朝的谏官言谏制度则显得十分薄弱。
秦朝的谏官言谏制度,虽然设有谏大夫、给事中的官名,但都是加官,而且无常员。
《后汉书集解》引惠栋曰:“《齐职代》曰‘秦置谏大夫,属郎中令,无常员,多至数十人,掌议论;另有大夫、郎、谒者等。
’”而事实上,谏大夫也无常事。
《晋书·职官志》曰:“给事中,秦官也,所加或大夫、博士、议郎,掌顾问应对。
”由此可见,秦朝的谏官制度尚属萌芽时期,未确立专门的谏诤机构,仅仅停于形式,没有起到实质的作用。
汉承秦制,在保留御史台原有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御史弹劾制度。
在官吏的设置上,设御史大夫,掌副丞相,兼管监察,其作用与秦大致相同。
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御史丞,察举非法,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奏事,举劾案章,监察百僚。
而汉成帝的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御史台的地位:御史大夫改名为大司空,位同丞相,与丞相(大司徒)、太尉(大司马)为三公,脱离御史府,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府长官。
到了东汉,御史台成为专长监察的中央监察机构。
可以说汉代开弹劾制度之先河,其弹劾范围之广,前所未有,上至丞相重臣、王公贵戚,下至一般官吏,都在其纠举范围内。
重臣王侯被贬之事时有发生。
汉景帝吴相爰盎“受吴王财物”,晁错让属吏弹劾之,“诏赦以为庶人”,爰盎被贬。
汉宣帝侍御史弹劾大将军霍光擅自行非礼之事,“亡人臣乱,不道”,朝廷为之震肃。
与秦朝相比,汉代除了御史台权力加强,在制度建设上还有所创新:两汉除御史台外,中央还另设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两大监督机构,以加强对百官和全国监察。
司隶校尉负责察举京城及三辅、三河、弘农七郡等地官民的违法行为,中央各级官员也在其监察之列,其直属皇帝管辖,是皇帝特设的监察官员;丞相司直是丞相直接领导下的监察官,辅佐丞相,主管监察纠举,代表丞相对行政系统的官吏实施监察。
那么既然已有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汉代为何还另设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呢?这样做是否是多此一举,画蛇添足,让监察系统变得更臃
肿了呢?显然不是,其具体作用与利弊笔者将在下文“监察制度的核心与本质”中介绍。
汉朝的御史弹劾制度在继承前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而其谏官谏言制度也得到了健全。
一般,学者们认为,专门的谏诤机构应该是以设立侍中寺为始。
汉初,设太中大夫、中大夫,掌议论,皆无定员,多至数十人。
汉武帝时,仿秦制设谏大夫,为加官,有大夫、议郎任其职。
公元177年,汉献帝“初即位,初设侍中、给事黄门侍郎,员各六人,出入禁中,近侍帷幄,省尚书事。
”从中,我们能窥到侍中寺的萌芽。
与独断专行的秦朝统治者相比,汉朝统治者对言事谏诤权的行极为重视,经常下求言之诏和求直言极谏之诏。
文帝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诏丞相、御史、列侯、中两千石、诸侯相,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
此外,连昏庸,荒淫的汉成帝和哀帝也能够下诏求言,由此看来,汉代的言谏制度不仅仅是制度,更成为了一种传统,贯穿两汉,在每个统治者身上,我们似乎都能寻到线索。
统治者的这种态度也直接影响到了谏官,两汉的谏官一般都能够忠于职守,敢于犯颜谏诤。
汉武帝时的汲黯,汉成帝时的谷永,汉哀帝时的鲍宣都曾冒死进谏,他们这种心系国家兴衰,不顾个人安危的大无畏精神也光照汗青。
总的来说,汉朝御史弹劾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两翼齐飞,促进了监察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大动荡、大分裂的时期,由于不断的战乱,限制了政治制度的稳定与发展,监察制度也遭到某种程度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制度只停留于形式,而无法正真实行,因此其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但御史监察机构在这一时期完全独立开来,为唐朝监察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曹魏时期,御史台从少府脱离,由皇帝垂直领导。
同时,为了抑制世家大族权力的不断扩大,还增加了监察官的数量,其规模大大超过东汉。
魏晋时期,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的权力进一步扩张,御史中丞解结和司隶校尉傅咸就监察权限问题展开了争执,其结果是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共同监察内外百官,这样一来,御史中丞就有了弹劾尚书的权力。
到了东晋,罢司隶校尉,中央监察权归于御史中丞和尚书左丞,御史中丞的监察权如日中天,达到“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的地步。
而为了保证御史的弹劾权,魏晋南北朝还允许“御史风闻奏事”。
即不论有无事实,也无论是否与事实相符,介不深究,这样虽然产生了御史滥用权力的风险,却也保护了监察权的严肃性,在战乱年代,需要高压维稳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政策。
除了御史监察制度的独立,魏晋南北朝的言谏制度也开始有独立的机关,即曹魏时期所设的侍中寺,到晋代改称门下省,其主要官员有散骑常侍、给事中、谏议大夫、给事黄门侍郎等。
至此,中国古代的谏官言谏制度发展到了新的高度,谏官系统规模化,谏官地位也大大提高,甚至可直接与皇帝讨论国政,有权驳正政令违失,真正做到了“讽议左右,以匡君失”,为唐朝谏官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框架与蓝图。
由此可见,隋唐以前,我国监察制度已有初步发展,具备相对的独立性,但组织构成上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职能权限上缺乏多样性和变通性,对于地方的监察制度十分薄弱,仍有待成熟与完善。
2.隋唐监察制度简介
隋代,隋文帝杨坚改北齐的御史中丞为治书侍御史,为御史大夫之副。
御史直接由皇帝选用,对皇帝负责。
隋炀帝即位后进一步改革,在御史台的基础上增加谒者、司隶二台:谒者台“掌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按,及受冤枉而申
奏之”;司隶台以“六条”巡察京畿内外,监察官吏的奸隐与廉正。
隋代的三台也成为唐朝御史台三院制的雏形。
隋代的谏官言谏系统设于门下省,将北齐门下,集书二省职责合二为一,掌讽议、谏正,侍于皇帝左右省读奏案,驳君违失。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不仅是对前朝的总结与完善,更对后世的监察体系乃至世界各国监察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御史台由台院、殿院和察院组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台院设侍御史若干员,官位虽然只有六品,但权力显赫,其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参与审判,弹劾官员不必经御史台长官同意,有权直接向皇帝参奏;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员,从七品,其主要职责是纠察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言行队列,以维护朝仪的秩序和尊严,并且负责推按狱讼、监察和巡视京城仓库及驻屯京师的诸卫和禁军;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员,正八品,主管巡按州县、监察百官和在京的中央机关的工作和检核文书簿册。
唐代选任御史也相当严格,“御史府居朝廷之中,杰出他署,盖以圭表百吏,纠绳四方,故选其属者必在坚明劲削、临事而不挠,不独取谨厚温文修整之度而已”。
其任期也较短,“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御史十八月,监察侍御史二十五月”。
除了监察系统的完善,唐代对御史台职责的范围作了较大规模的调整,或者说作了巨大的创新。
首先,唐代御史台除了纠察百官,弹劾不法的职能外,还开始确立了对六部尚书的监察,这一变化说明唐朝监察制度除了对个人进行监督外,已经逐步开始注意对单位和部门的监督;在司法权方面,御史台开始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又以“三司推事”等形式取得了部分司法审判权。
对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动展开监督,如大理寺、刑部处理不当,御史台有权提出异议。
就连皇帝处理的案件,御史台认为不合法也可以进谏。
唐代御史台的司法监督还体现在复按囚徒、复勘旧狱、监决囚徒等许多方面。
在中央监察体制不断发展的同时,唐代地方检察制度也日趋完善,渐成体系。
从时间上看:沿袭了隋朝以时巡按制度。
即依时间规定巡查地方州县政令:从空间上看:采用“分道巡按”制度,即御史按监察区(道所划分区域)进行巡按。
但由于察院的御史监察人员有限,很难包揽起对全国范围内的地方监察任务,因此,在中央派遣御史监察地方的同时,还以道为单位,派遣监察使臣出使巡按地方。
担任监察使臣的人员除御史台的专职人员外,除要从中央和地方非检察人员中选择任用。
这样就对地方监察薄弱的局面产生了良好的补充。
由于唐朝统治者政治清明,思想开放,谏官言谏系统也进入了鼎盛时期。
设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等谏官。
总的来看,唐代的谏官地位都比较高,职权也增大,者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
骑谏诤内容十分广泛,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到皇帝的起居生活,无所不谏。
贞观二年(638年)隋通事舍人郑仁基的女儿年方十六七,姿色绝代,唐太宗准备将她选聘入宫,封为充华。
诏书已经发出,魏征获知次女子已许配个陆家,规谏太宗作罢。
可女家说无定亲之事太宗任然采纳魏征意见,发出新诏令:“今闻郑氏之女,先已受人礼聘,前出文书之日,事不详审,此乃朕之不是,亦为有司之过。
授充华者宜停。
”由于谏官敢于言谏,皇帝也能够接受言谏,唐代的谏官言谏制度对朝政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外,唐朝还规定给事中具有封驳诏书权,可以封还皇帝失宜的诏书,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
监察官员对皇帝的诏令可以拒受,通过御史台对皇帝的诏令“请不奉制”。
唐以前,诏令是皇帝行使权力的具体体现,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皇帝的诏令一旦发出,职能执行照办,毫无商量的余地。
而唐朝,御史台官吏却可以对皇帝的诏令提出异议,甚至拒受。
这种
做法看似挑战了君主权威,实际上却让法律得到了充分施展的空间。
唐高祖时监察御史李素立就曾对高祖的命令“不敢奉旨”,理由就是“三尺之法,与天下共之,发一动摇,则人无所措手足。
陛下甫创鸿业,遐荒尚阻,奈何辇毂之下,便弃刑书,臣恭法司,不敢奉旨。
”如此一来,唐王朝虽然摆脱不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政治上较前朝却空前民主,法制得以有了发展的空间。
监察制度在此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核心与实质探讨
介绍与比较完隋唐及其之前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笔者想通过横纵两条线的比较方法来探究几个问题,以揭开监察制度的实质与核心。
所谓横纵两条线,横向上即同一时期监察制度中御史弹劾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的关系问题;纵向上即不同时期监察制度对政治制度乃至社会影响的比较。
通过查阅不同参考资料,笔者发现,当提及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实质问题时,大多数书籍或论文仅仅围绕几个字展开:“监察制度的本质实际上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封建统治者的统治。
”对于这一说法,笔者认为正确但并不精确,之所以说它正确,是因为它在广度上具有概括的准确性,任何政治制度当然都可以被认为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之所以说它不精确,是因为在深度上,它缺乏一定的思考性,没有解决问题的实质,即监察制度的影响究竟是什么样的,或者说,监察制度究竟为统治者解决了什么样的问题,又或者说,监察制度体系是如何维护封建统治的。
下面,我就通过几个问题来展开。
1.汉代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的设立问题探究
前面已经对汉朝的御史弹劾制度作了简介,提到两汉除御史台外,中央还另设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两大监督机构,以加强对百官和全国监察。
并据此遗留了一个问题,即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的设立问题。
司隶校尉直属皇帝管辖,是皇帝特设的监察官员;丞相司直受丞相直接领导,是丞相府中最高属官,辅佐丞相,对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监察。
那么这其实也就暗示着在西汉前期,丞相制度改革之前,丞相具有了监察权。
而同时,御史台主要负责监察,监察权也依附于皇权,这就使监察权一分为三,在监察权内部实现了静态的平衡。
监察权内部的制衡机制也就建立起来。
而实际上,产生的效果也很明显,丞相府和御史台工作上相互合作,但政治上又相互牵制,成为国家最高权力的左右两翼。
西汉45位丞相,其中由御史大夫升迁者21人,这也就意味着西汉丞相大约每2人就有1人曾任职御史大夫,这样的现象并非偶然,这充分说明了皇帝通过御史大夫加强对丞相的监察,并且为了鼓励这种监察,丞相往往被弹劾贬官后,将御史大夫迁升其位。
让我们再回过头来看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的设立问题,司隶校尉直属皇帝管辖,加强了皇权对监察权的控制;丞相司直的设立,强化了相权对监察权的介入,从另一方面讲,强化了相权,削弱了皇权,但与此同时,却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
当然,统治者也意识到相权的扩张对皇权的威胁,为了削弱相权,御史台从一般官吏到丞相贵戚无所不纠的格局也就形成,这样一来,也就实现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动态平衡。
这种监察机制内部的静态平衡与权力制衡的动态平衡使得汉代丞相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御史监察官员也尽职尽责,维系了两汉长达400余年的统治,为两汉构建了结实的政治制度基础。
2.唐朝监察制度的对政治的影响
随着丞相制度的废除,中央集权再次被加强。
“皇权至上,皇帝独尊”使统治者不再有所顾忌,但由于缺乏制衡的机制却让高压稳态下的帝国危机四伏:庸主,外戚,太监,方士,幸臣,酷吏,贪官。
这些毒瘤寄生在皇室身上,抽取的是民脂民膏民血,祸害的是良臣能吏,消耗的是整个社会的能量与活力。
帝国的生命力一旦耗尽,蛮族入侵,农民起义也就接踵而至。
唐朝的统治者是明智的,他们看清了权力缺乏制衡的危险,反思了汉武帝后过度集权带来的危害,对监察制度做出了创新。
而种种迹象表明,唐朝统治者似乎利用监察制度有意地不断削弱皇权。
由于丞相制度废除,御史台独立,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取代丞相制度的三省六部制分割了行政权,却无法干涉监察权;御史台仍然可以对行政系统进行监督,那么汉朝御史台和丞相府相互牵制的局面就此消失。
随着监察权膨胀,行政权萎缩,监察权内部的制衡机制就只剩下御史台与皇帝。
由于汉朝监察系统和行政系统相互制衡,皇帝可坐收渔翁之利,并没有实际上对皇权造成影响,甚至加强了皇权。
到了唐朝,监察权独立,监察权竟然能与皇权相互牵制制衡。
唐朝的监察机构可以通过御史台对皇帝诏命“请不奉制”,坚持法度,依法执行。
“不敢奉旨”、“不敢奉制”、“请不奉制”是唐代的一个特殊现象,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见之甚少,这是御史台官员维护封建法制的合法斗争,也显示了唐朝御史机构的权威,对皇帝不守法度产生了良好的制约,也更好地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
但对监察权的探索和放任也同样导致唐王朝由盛转衰。
过分放权的负压政策同样让大唐帝国出现了被地方割据势力瓦解的危险。
唐中期,统治者开始注意到官吏分途的现象,胥吏阶级产生萌芽,最终对于“流外”性质的认识让统治者再度放权,同时拥有行政权和监察权的官吏在地方上出现。
这一措施某种程度上确实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但最终这些官员演变为“节度使”,产生地方藩镇割据的局面,这种权力制衡的稳态再次被打破,也直接导致了盛极一时的唐王朝走向灭亡。
3.汉唐监察制度比较
两汉和唐朝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重要的两个时期,这两段时期的监察制度都有较大程度的创新,与此同时这两段时期也出现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比较两汉与唐朝监察制度的差别,找到它们的共性,是研究监察制度如何影响封建统治的切入点。
通过对前两个问题的展开,我们已经对汉唐统治者两种截然不同的设立监察体制的思路进行了分析:两汉统治者(特别是汉武帝以后)采用的是一种集权基础上的制衡,而唐代统治者采用了一种放权基础上的制衡,但说到底都是一种制衡。
因此,监察机制表面上是一种防腐机制,但笔者将监察制度的本质定义为是一种防止权力的滥用,确保权力达到一种适应社会的动态平衡的机制。
只有使这种制衡达到相对的稳态,社会才能安定,才最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
同时,通过上面的阐述我们还发现,监察制度的设立并不完全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也有可能是放权制衡,这就是笔者认为不少资料把监察制度的作用简单地概括为“加强中央集权”这一说法并不精确的原因所在。
虽然汉唐监察制度的构建思路存在差异,但是我们还是很快就能从中找到相似之处:那就是汉唐的御史弹劾制度都相当发达。
有学者指出在皇帝独尊的封建社会,监察权完全依附于皇权,谏官言谏制度的实施更是完全依赖于君主:如果是明君,谏官言谏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如果是昏君,谏官言谏制度将遭到严重破坏。
总的来看,的确是那么回事,但也有例外,两汉就是一个。
当统治者将谏官言谏制度的实施看作是一项传统和习惯,例外就诞生了。
其原因笔者不深究,
但至少说明两汉对于御史弹劾制度的落实非常到位;唐朝御史弹劾制度的落实情况自德宗以后就每况愈下,但其制度方面却是最先进的。
唐代的给事中具有封驳诏书权,这一措施没有任何一个朝代能够做到。
两个御史弹劾制度最发达的朝代出现了三个太平盛世,这会是巧合吗?有人说这要归功于文帝景帝和太宗玄宗,他们是一代明君,但从更深层次去思考,他们之所以是明君,与他们设立的完备的制衡机制密不可分,与御史弹劾制度的放权也密不可分。
4.700余年无盛世的困惑——制衡机制的影响
分析比较完汉唐监察制度,现在解决最后一个问题,宋元明三代历时700余年竟然未出现一个太平盛世的问题。
笔者坚定得认为,这与监察制度的影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上文笔者给监察制度下了个定义,认为它是一种权力的制衡机制,只有达到相对稳态,才最有利于统治者统治,那么出现太平盛世的几率也就更高。
在研究这一制衡机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问题前,首先我们先理清那条横线——御史弹劾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的关系问题。
众所周知,御史弹劾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两翼,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但笔者在这里讨论的并不是这样一种关系,而是它们与皇权的关系,与权力制衡的关系。
这种关系也较明显,笔者将其分为三个阶段讨论:唐朝前,御史弹劾制度加强了中央集权,而谏官言谏制度对皇权产生了一定的制约,那就是放权;唐朝的情况较复杂,御史弹劾制度虽然较前朝出现了变化,对皇权有所牵制,但并不能概括为放权,其仅仅是相比前朝中央集权有所削弱,本质上仍然是集权。
谏官言谏制度放权;唐以后,御史弹劾制度集权,谏官言谏制度出现重大变化,言谏对象不再针对皇上,而是其他重臣,这就使谏官言谏制度也成为加强中央集权的一种工具。
其次,根据上述分析的两条不同的统治者构建监察制度的思路,笔者将这两种制衡机制分类为高压制衡机制和负压制衡机制。
那么探讨监察制度对社会的影响本质上就变成了研究与比较高压制衡机制与负压制衡机制好坏这一问题。
我们看到从最坏结果来讲,负压制衡机制失稳,将导致帝国瓦解,例如唐王朝;高压制衡机制失稳则导致帝国土崩或癌变(庸主、外戚、太监、方士、幸臣、酷吏、贪官等因素),例如秦王朝和大明帝国。
因为摆脱不了封建制度枷锁的束缚,君主的个人意志对制度的稳定性与系统性具有极大冲击,所以无论是高压制衡机制还是负压制衡机制都不可能永远保证一种动态的平衡,帝国的危机也并不可能因监察制度的完备而永久消除,高压避免不了集权,集权避免不了癌变:低压避免不了放权,放权避免不了瓦解。
这似乎是个难以解决的死胡同。
既然最坏结果都一样,那么就来看最好结果:所谓最好结果,就是稳态下治理的效果。
那么显而易见,负压制衡机制下的唐王朝出现了两个太平盛世,效果明显好于高压制衡机制。
对于汉朝,汉武帝后的制衡机制似乎介于高压与负压之间,那么结果如何呢?即使是汉武帝鼎盛时期也算不了太平盛世,而汉武帝之前的文帝景帝政治上推崇无为而治的思想,采用的是负压制衡机制,就出现了“文景之治”这样的太平盛世。
那么现在一切已经非常清楚:监察制度对封建王朝的统治具有深刻的影响,但无论是高压制衡机制还是负压制衡机制都不可能动摇其统治根基,因为说到底,在封建制度的大背景下,监察权还是依赖于皇权,而两者间相互的牵制力则决定了统治者所采取的到底是哪一种制衡机制;监察制度影响的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效果,统治效果就会影响王朝的长治久安,而使用负压制衡机制更有利于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