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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送省属社会团体2016年年度检查事项公告的函省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民政部有关要求,2017年3月1日起开始进行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登记的省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程序(一)时间: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和部分上门联合年检两种方式。

1.上门联合年检。

今年计划对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工商联、省文联、省社科联等业务主管单位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上门联合年检,上门联合年检的时间等具体事宜,由以上单位协商确定后于2017年3月20日前告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三处。

2.其余均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的方式。

(三)程序:1.自检。

2017年3月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登录“云南民政网”(),点击“网上办事”,下载相应的表格及附件,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2017年5月31日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限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团(民非)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

客户通知函

客户通知函

客户通知函篇一:客户告知函附件3:客户告知函尊敬的客户: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与支持!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的快递服务,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公司将原有国内经济快递、国内E邮宝和中邮快货产品整合为新的国内经济快递产品。

新的经济快递产品的资费、时限、收寄规格、收投范围等,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查阅:1.可登陆我公司官方网站(ems);2.拨打11183;3.咨询当地邮政速递物流客户经理。

我们将用更优质的服务,答谢广大客户多年的理解和支持。

再次感谢!如有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一月一日篇二:关于三证合一的客户通知函通知尊敬的各位客户: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公告》要求,我公司将于近期更换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在更换营业执照及新税号后,老税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无法认证。

请已收到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于2016年4月20日前予以认证。

若各商家涉及相关证号变更事宜,敬请予以配合并及时通知我司。

若有不便,敬请谅解。

东莞市湘华建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4月14日篇三:客户通知函XX开发有限公司:基于自身战略规划的考虑,XX拟对集团内部业务线进行整合,涉及到各业务线的相关人员及业务合同等事项的调整,集团法务部统一对业务合同模板进行了调整。

鉴于此,针对贵公司与本公司之间于2016年已签署生效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本公司拟通过与贵公司补签新版合同的方式进行改签,还请贵方百忙之中予以配合帮助,顺祝商祺。

XX分公司X年X月X日。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内容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组织机构代码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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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贯彻落实 “三证合一、一照一 码”登记制度改革的 通知(国质检标函 [2015]538 号)
1.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 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2. 要加强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 网络条件,确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信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回传 至相关质监部门;确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 10 个工作日内回传至相关质监部门。 3. 各地质监部门要通过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及时 采集和更新组织机构相关信息,在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核查,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报送 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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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 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 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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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 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 的通知(国发 [2015]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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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 快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 号)
1. 现阶段,已试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三证统发”登记模式改革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 一照、一照三号”登记模式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继续试点;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 自贸试验区率先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改革试点。各地区要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 革各项工作, 做好实施 “一照一码” 登记模式改革各项准备工作, 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后, 2015 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2. 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 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的,只要与本意见的原则和要求相一致,都可以先行先 试。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 3. 加强协同推进。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 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各地探索试点的“一照三号” 营业执照、 “一照一号”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 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三 证合一”涉及的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公告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公告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
码”营业执照公告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布部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6.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我局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开始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为做新版执照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照范围
凡2015年10月1日前在我局及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旧版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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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证合一政策解读

全国三证合一政策解读

全国“三证合一”政策解读1、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中的“三”和“一”分别指什么?“三证合一”中的“三”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个证照;“一照一码”中的“一照”是指新营业执照,“一码”是指统一代码。

3、“统一代码”是什么?统一代码全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国家标准委依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依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2015)赋予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识别码,共18位,由五部分构成,其中: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其中工商部门的代码标示为9;机构类别代码1位,其中企业的代码标示为1,个体工商户的代码标示为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代码标示为3;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9位;校验码1位。

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监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第(十)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二)项已被新规替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近期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将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关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下同)。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三、关于起评分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小区收三证合一公示

小区收三证合一公示

小区收三证合一公示(实用版)目录1.小区三证合一公示的背景和意义2.小区三证合一公示的内容和要求3.小区居民对三证合一公示的反应和建议正文近日,我国某城市一小区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实行“三证合一”制度,即将小区的物业服务许可证、业主大会决议和物业服务合同三个证件合并为一个。

这一举措引发了小区居民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小区三证合一公示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日益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因素。

实行三证合一制度,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同时,这一制度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让小区居民更加了解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小区三证合一公示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公告,新的证件将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物业服务许可证,包括物业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二是业主大会决议,包括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参与人数、表决结果等;三是物业服务合同,包括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条款、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

公示期间,小区居民可以查阅这些信息,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后,我们来关注一下小区居民对三证合一公示的反应和建议。

采访中,大部分居民表示支持这一举措,认为这有助于提高物业管理的透明度,让居民更加放心。

但也有部分居民提出,希望公示内容能够更加详细,比如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评估、物业费用的明细等。

此外,他们还建议,公示期结束后,物业公司应根据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改进,以提高服务质量。

总之,实行小区三证合一公示有利于提高物业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有助于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各类公告格式范文

各类公告格式范文

各类公告格式范文证书身份证丢失:XX丢了身份证,卡号XXX,申报无效。

律师证遗失:XX律师事务所律师遗失律师执业证书,证书编号XXX,流水号XXX,宣告无效。

其他证书:XX遗失XX(证书),证书编号XXX,声明无效。

营业执照遗失:1.(一版无三证)XX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注册号XXX、许可证号XXX遗失,宣告无效。

2.(三证合一)XX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丢失,证书编号XXX被宣布无效。

税务登记证遗失:XX公司遗失(国家/地方)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证号XXX,申报无效。

银行开户许可证:XX遗失XX银行分行开户许可证,批准文号XXX,账号XXX,申报无效。

组织机构代码证:XX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代码XXX,注册号XXX,宣告无效。

账单丢失的发票XX丢失XX(发票类型),发票代码XXX,发票编号XXX,申报作废。

收据丢失XXX遗失收据XXX,金额XXX,号码XXX,宣告无效。

公章遗失XXX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XXX,声明无效。

其他类型的公告以下公告以有关部门提供的格式为准取消通知XX公司于年月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

请公司债权人、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X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债务,视为放弃。

XXX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公章)年月日减资公告XX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由XX万元减少至XX万元。

请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X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

逾期不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XXX有限公司(公章)年月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就是说,XX是我公司的一名员工,从XX开始,他已经多次旷工,公司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请XX在X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逾期我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特此公告。

XXX有限公司(公章)年月日。

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9.09•【文号】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现就工商(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做好企业登记和税务管理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衔接顺畅高效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统称企业)新设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后,应当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备案)信息即时共享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交换平台)。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应当将该税务主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税务主管机关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或出具清税证明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到交换平台获取并更新相关变更信息、清税信息,并建立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二、完善业务衔接流程,确保登记规范有序自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优质】法人更换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实用word文档 (8页)

【优质】法人更换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实用word文档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人更换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篇一:变更申请书及委托代理人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册号2、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3、“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汇总及解读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号《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1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1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8月1日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作废)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关于发布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4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失效]4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4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4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关于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4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4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5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5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5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5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5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57、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问题的公告》5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5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6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6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6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的公告》6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两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6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6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6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6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7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0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7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2号《关于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7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7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7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7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税控收款机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7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五批)的公告》7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8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8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8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8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8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8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8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8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9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9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9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9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3号《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9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4号《关于发行2015年印花税票的公告》9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96、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6号《关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的公告》9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9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9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8•【文号】农办渔〔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为规范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简化手续、方便渔民,提升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在征求各地意见和试点基础上,我部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合并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为一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简称“三证合一”),并以农业部公告第2315号公布了新版证书样式。

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渔船的范围持有合法有效渔船证书的内陆渔业船舶,包括内陆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等,不包括渔业行政执法船。

渔业运输船、冷藏船、供油船、供水船等统称渔业辅助船。

二、换证时间(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新办理或换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必须使用全国或者省级内陆渔船管理系统并按新样式打印。

(二)对201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原证书,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对2016年12月31日后到期的原证书,渔民可按原证书规定期限申请换发新证,也可申请提前换发新证,但换发新证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对原证书有效期超过2017年12月31日的,各地应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提前申请换发新证,并予以公示。

(三)对需单独核发内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应与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一同发放。

三、有关问题处理办法(一)渔船船名管理。

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和农业部公告第1562、2315号等有关规定,渔业船舶船名由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其汉字和数字之间不得有空格。

三证合一变更税号通知函

三证合一变更税号通知函

三证合一变更税号通知函
尊敬的客商及厂家: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三证台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公告》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要求,我司于2016年XXX月XX日将公司原有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统一变更为XXXXXXXX,并已获得政府相关单位的审批核准,办妥了相关执照证书。

我公司于XXXX年XXX月XXX日起启用新税号。

现就日后各位客商及厂家与我司之间的商业往来,涉及相关税号变更事宜,敬请各客商及厂家配合:
一、公司的主体性、法律地位不变,原XXXXXXXXX有限公司与各客商及厂家间的合同、买卖,没有任何的改变贵我双方须继续遵守及履行,包括款项的支付或收取;
二、自XXX年XXX月XXX日起,各客商及厂家开给我司的的增值税专用控票,请及时更改,新的开票信息如下:。

名称:泰州市新元晟建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XXXXXX
地址电话:XXXXXXX
开户行及账号:XXXXXXXXXXX
三、我司开给各客商及厂家的发票,除原纳税识别号变更为XXXXXXXX外,其他信息均不变更,因我公司信息变更而需要各客商及厂家配合办理.若有造成不便的,请大家谅解。

以上,敬祈配合及协助!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6年XX月XX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三、《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信息是指填写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地址”栏次中的内容。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证件。

六、《办法》第八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告知纳税人的内容应当包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七、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

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抄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袭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不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就不给你开专票!最近,有好多小伙伴很好奇如何查询销售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其实很简单,就在销售方登记所在省份的税务局网站就可以查询。

以四川省为例。

1、登录四川省税务局网站,点击我要查询2、点击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3、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纳税人名称点击查询即可4、比如我输入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点击查询就得到下面的结果了。

注意:各省网站只能查到各省的公司,其他省份的公司不能查询比如北京注册的公司,你在四川省的网站就没法查询。

我们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公司在四川省网站是查询不到的。

我们登陆北京市税务局网站,也是在我要查询里面输入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就可以查询到。

当然北京税务局网站查询结果更牛,信息更全面。

所以,有了这个查询功能,如果哪天对方要求你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是否可以以此查询截图来证明呢?目前绝大多数地区电子税务局都有这个功能。

如图所示,灰色地区尚未开通。

那么现在又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对方非要让我提供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我应该怎么提供?莫非真的给对方打印一个电子税务局查询截图? 其实这个是有明确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

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

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公告第1562号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和渔业船舶管理需要,农业部修订了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现予公布。

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自2011年5月1日启用,1996年农业部发布的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附件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格式修订说明为加快推进海洋渔业船舶动态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渔业船舶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渔民群众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服务,对现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格式进行修订完善。

说明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的证书证件包括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登记和租赁登记管理有关证书证件。

主要有:渔业船舶所有权和国籍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远洋/国内);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租赁登记业务申请表,渔业船舶租赁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证明书等。

在修订工作中,根据渔业船舶船名管理业务需要,新增渔业船舶船名申请表和渔业船舶船名核准书等。

(一)启用全国统一的渔船编码所有渔业船舶登记管理证书证件均增加“渔船编码”项,并作为每艘渔船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船舶识别代码,具体编码规则见“农业部公告1100号”和“农业部公告1288号”。

现有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直接从现行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获取渔船编码;现有其他渔业船舶,在此次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数据整合导入时由系统软件按照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渔船编码。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文档3篇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文档3篇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文档3篇Announcement document on the integration of three ce rtificates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文档3篇前言: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本文档根据公告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2、篇章2: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3、篇章3: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政府提倡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下面小泰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三证合一的公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章1: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51号),广东省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三证合一”后-工商和税务的注销有点区别!

“三证合一”后-工商和税务的注销有点区别!

去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对企业的清税申报(原税务注销登记)有关工作流程做了简化。

无独有偶,前不久,国家工商总局也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批复同意浙江省等多地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

两项改革涉及的注销登记事项调整在制度上解决了广大创业者“进门容易出门难”的问题,在严格执法和优化服务上找到了结合点。

那么两项改革有什么不同呢?ﻫﻫ首先,工商注销不等同于税务注销。

根据目前的规定,企业开业、变更登记环节,先工商后税务,在注销环节,是先税务后工商。

工商部门的简易注销对应的是“三证合一”的证。

税务方面,改革后,“三证合一”企业的税务注销从字面上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清税申报,这在清税申报表和原先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近的格式上就能看出一二。

作为工商注销的前置程序,它担负的是结清企业税务事项,出具清税证明.其次,工商简易注销(以浙江省为例)的简易主要体现在免去了拟注销企业清算组备案的登记手续,取消了原清算组备案手续中的登记材料,减少了清算报告和股东的确认清算报告文件,同时由工商部门代企业履行公告义务,将报纸公告改为政府网站公示,45天的公告时间缩短为10天,由此,注销手续最快可在10天内办结。

税务简易注销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在办理清税申报时,如风险等级低,可当场办结,省去了原先的调查巡查环节。

最后,工商简易注销和“三证合一”企业当场办结的清税申报都只适用于各自的特定企业。

工商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新设的未开业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非公司法人和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及另外8种情况;税务方面,针对的是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且风险等级低的企业.对于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大白菜提醒:关键看最后一段!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明确“三证合一”后,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将共享22项企业登记数据,同时明确,办理简易注销时不再要求提供清税证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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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各类公告格式文档Document Writing各类公告格式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证件类身份证遗失:XX遗失居民身份证,证号xxx,声明作废。

律师证遗失:XX律师事务所律师,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xxx,流水号xxx,声明作废。

其他证件类:XX遗失XX(证件),证号xxx,声明作废。

营业执照遗失:1.(未三证合一版)XX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xxx,执照编号xxx,声明作废。

2.(三证合一版)XX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证号xxx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证遗失:XX公司遗失(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号xxx,声银行开户许可证:XX遗失XX银行支行开户许可证,核准号xxx,账号xxx,声明作废。

组织机构代码证:XX公司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xxx,登记号xxx,声明作废。

票据类发票遗失XX遗失XX(发票类型),发票代码xxx,发票号码xxx,声明作废。

收据遗失xxx遗失XXX收据,金额XXX,单号XXXX,声明作废。

公章遗失xxx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号:XXXX,声明作废。

其他类型公告以下公告均以相关部门提供的格式为准注销公告XX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债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x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债权债务,视为放弃。

xxx有限公司清算组(公章)xx年x月x日XX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xx 万元减为xx万元,请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X天内向公司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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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政府提倡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三证合一的公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一
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51号),广东省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xx年9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从20xx年9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登录各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在各级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

企业设立和变更换证均无须交费。

企业办理"一照一码"登记后,不需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xx年8月28日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二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三证合一"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xx]414号"文核准,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林森"或"公司")非公开发行83,827,918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xx 年 5 月 27 日完成。

本次发行完成以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44,500,000股变更为528,327,918股,注册资本相应由人民币444,5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528,327,918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xx】50 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xx】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办理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

20xx 年 7 月日,公司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新版《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8692
名称: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中山市小榄镇木林森大道1号、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大道中42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孙清焕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亿贰仟捌佰叁拾贰万柒仟玖佰壹拾捌元
成立日期:1997年03月0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进出口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需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生产、销售:发光二极管、液晶显示、 LED 发光系列产品及材料、电子产品、灯饰、电子封装材料,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施工;铝合金、不锈钢制作;承接夜景工程设计及施工、绿化工程施工;节能技术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特此公告。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 年 7 月 13 日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三
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放"三证合一"业务的公告
各企业及申请人:
我市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自20xx年5月16日起,我局将委托下属江南、桥西、小金口、水口、南湖、河南岸、桥东、江北、龙丰、汝湖、三栋、横沥等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三证合一"业务。

企业或申请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的,即可以选择在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也可以选择在我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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