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和增强意识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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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观念和增强意识,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关键
平邑县人民政府:
近期以来,作为一个公民或者一个社会组织,我(们)针对你县20多个行政机关进行了行政诉讼。这期间,行政机关的表现令我(们)十分失望,真的是一场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真诚沟通,敢于承认工作中的错误或失误。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交通运输局,该局曾多次派政策法规科的工作人员和我(们)联系,敢于承认执法人员因学习欠缺或者工作粗心而导致了工作的失误,并真诚的邀请我(们)在今后继续对执法人员予以社会监督,其态度十分诚恳。
二是我行我素,死猪不怕开水烫。面对自己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脸不红、心不跳”,似乎与自己无关。我(们)的代理律师从北京都能够及时赶到平邑参加庭审,而有的行政机关开庭时竟然无人到庭应诉。法院几次通知,到庭的人怨气十足,竟然说:我什么都不知道,(领导)叫我来干啥?(法院)愿判就判,愿输就输。文化综合执法局就是如此。
三是百般抵赖,不承认行政机关自己在工作中的错误。至于是不敢承认还是碍于面子不愿意承认,我(们)不得而知。
三是胡搅蛮缠,拿着不是当理说。常常以“我们山东(平邑)和你们北京的规定不一样,你们不懂……”等等所谓的理由,来
进行没有任何法理的胡搅蛮缠,更类似于“泼妇”式的狡辩。
五是高高在上,对我(们)的诉讼“不屑一顾”。行政机关认为:多年来,行政相对人从来都不敢起诉他们,我(们)就是“管闲事”,就是“吃饱了撑的”;反正我(们)也不发他们工资,更不能决定他们的仕途升迁,随你们的便吧。
六是法人流氓,有的竟然多次对我(们)施以“在平邑,要小心,否则……”之类的“警告”,简直与流氓无赖无异。
七是,……
面对我(们)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之所以出现上述种种情况,我(们)认为:根源在于,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上出了问题。
近年来,中央政府在积极的、大力的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出台了多个纲领性法律性文件:
1999年宪法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04年,国务院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其中,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部分,列举了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守信”等基本要求。
2008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其中,对市县政府和所属部门如何依法行政有详细的规定。
2010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
发〔2010〕33号)。
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施行。
我(们)虽然不是行政法方面的专家,但我(们)也能够从上述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公布的时间频率上可以看出,国家对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心和急切。同时,依我(们)仅有的法律素养,觉得你县部分行政机关缺少以下八个观念:
一、缺乏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当然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中要增强人权观念,自觉尊重并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意味着行政机关要从以往的管理型转变为现代的服务型;意味着行政机关要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意味着行政机关要倾听公民的呼声,为公民诉愿表达和权利救济提供必要的途径;意味着行政机关在工作中要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缺乏行政权限的观念。由于行政权力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必须是法律授予的,它应当根据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公务人员必须时刻具有权力界限的意识,注意上下左右不得越界。即必须遵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缺乏公开透明的观念。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从民主行政的角度来看,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依法行政也是以透明和开放为基本特征的。政府要树立公开透明的观念,要依法对自己所掌握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公开;只有依法推进“信息公开”,才有可能建设“阳光政府”。提高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成为时时刻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政府。因此,在政府工作中要进一步树立公开透明的管理理念,同时,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也为公民监督政府提供了便利条件。政府的决策让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一定要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及其他知情权。这不仅是改进工作作风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四、缺乏行政程序的观念。《纲要》反复强调行政“程序正当”,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程序是指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公务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进行。有行政行为即有行政程序,不存在没有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上的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政府的行政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和过程去进行,就是说行政主体的行为应当服从于法律的规定,必须运用法律规范的手段来管理国家事务,行政主体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对公民不应当发生任何约束力,行政主体违法行政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现在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不少,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时有发生,社会影响很坏,教训也很深刻。因此,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增强行政程序法治意识。依法行政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依程序行政。同时,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所以政府的公务人员还应当切实增强行政证据的观念。
五、缺乏诚实守信的观念。《纲要》把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予以明确规定。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是关键。一个地方没有信用,实际上是政府没有信用,诚实守信实际上是直接关系一个地区投资环境的问题。市场经济应当是信用经济,一个信用缺失的政府无论如何是无法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所以,政府管理要切实树立起诚实守信的观念,其本质就是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从一定意义上讲,促进经济发展,环境是第一竞争力,良好的投资环境是最基本的竞争优势。而良好的投资环境能不能形成,起决定作用的是政府讲不讲诚信。市场经济越发达,越要求诚实守信,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纲要》规定的政府诚实守信的适用范围是:“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