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工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职工。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工人职工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他们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作相关的其他伤害的权益。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国家和地方财政给予的补贴、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等。

第五条工人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作相关的其他伤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 及时得到紧急救治和医疗救治;

(二) 享受伤情鉴定和评定;

(三) 享受康复治疗;

(四) 丧工伤的,享受丧葬费;

(五)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享受抚恤金、丧葬费和供养费。

第六条工伤保险金额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人职工要依法行使工伤保险权益,主动申报工伤或者职业病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公司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伤残和丧葬费等给付手续。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工伤保险机构,并协助工伤保险机构进行核查和鉴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参保、拖欠工伤保险费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公开曝光。

第十条工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一)在上班时间内私自离岗或者违章操作,防护措施不当,故意自伤、自毁或者自杀的;

(二)因患有烟酒、药物、吸毒等原因致使工伤的;

(三)在外逗留、休假期间发生工伤的。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可以处以罚款。逾期仍不参加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为参加,并追缴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重庆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重庆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对于工伤保险的管理办法也有着自己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重庆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企业作为劳动者的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和健康。因此,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救助。 其次,重庆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旦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企业需要及时报告工伤,并将员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会对员工的伤情进行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工伤进行认定。只有经过认定的工伤,员工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 此外,重庆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一旦员工的工伤被认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员工支付工伤医疗补助、康复费和伤残津贴等待遇。同时,企业还需要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工伤保险金,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

保障。 最后,重庆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工伤预防和管理的重要性。 企业需要加强对职业危害的防范和控制,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 防范能力,有效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之,重庆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和企 业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为劳 动者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之一。下文是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

渝府发〔2021〕2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21〕2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 XXX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2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XXX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卖力全市工伤保险事情。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以下简称包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用人单位该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步伐预防工伤变乱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事情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该当在参保时供给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该当实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工人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职工。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工人职工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他们在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作相关的其他伤害的权益。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包括:企事业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国家和地方财政给予的补贴、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等。 第五条工人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患职业病或者发生工作相关的其他伤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 及时得到紧急救治和医疗救治; (二) 享受伤情鉴定和评定; (三) 享受康复治疗; (四) 丧工伤的,享受丧葬费; (五)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享受抚恤金、丧葬费和供养费。

第六条工伤保险金额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人职工要依法行使工伤保险权益,主动申报工伤或者职业病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公司应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伤残和丧葬费等给付手续。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工伤保险机构,并协助工伤保险机构进行核查和鉴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参保、拖欠工伤保险费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公开曝光。 第十条工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一)在上班时间内私自离岗或者违章操作,防护措施不当,故意自伤、自毁或者自杀的; (二)因患有烟酒、药物、吸毒等原因致使工伤的; (三)在外逗留、休假期间发生工伤的。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可以处以罚款。逾期仍不参加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代为参加,并追缴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最新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理意见 一、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二、在渝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省(市)用人单位和我市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用人单位法人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其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其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出据委托或授权书,可在其工商登记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区县(自治县、市)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用人单位仍按《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例》实施前职工已认定为工伤的,以及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伤害事故或职业病在《条例》实施后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工伤保险待遇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伤残抚恤金改为伤残津贴,工伤护理费改为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2004年7月按规定支付的原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由原支付渠道支付。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发基数。 (二)以后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条例》实施后死亡的,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丧葬补助金以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供养亲属抚恤金以职工死亡时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职工因工死亡后,由用人单位通知前来料理丧事的直系亲属,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 七、《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职工死亡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后经复查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依据按《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九、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工伤评残时应首先对新工伤评定等级,而后再综合考虑原有工伤致残程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新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作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依据,多次伤残综合评定的等级作为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情况,逐步纳入。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全市建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和储备金。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征缴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到市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的确定及费率水平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重庆 建筑 工伤保险

重庆建筑工伤保险 重庆建筑工伤保险是指为建筑工人提供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重庆市建筑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对建筑工人实行建筑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工伤和生活保障。下面将具体介绍重庆建筑工伤保险的内容和实施情况。 首先,重庆建筑工伤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所有在重庆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否具有固定劳动关系,包括建筑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建筑工地上临时从事建筑工作的人员等。这些人员必须依法缴纳建筑工伤保险费用才能享受保险待遇。 其次,重庆建筑工伤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三项基本保险,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活保险。医疗保险主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因工作意外或因职业病所致的医疗费用保障;工伤保险主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因工作意外或因职业病致残或死亡的抚恤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费等待遇;生活保险主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生活困难补助。 再次,重庆建筑工伤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建筑工伤保险基金组织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参保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规定缴纳建筑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比例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这些缴费资金将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各项保险待遇,以及建立和维护建筑工伤保险基金。 最后,重庆建筑工伤保险的实施情况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重

庆市政府加大了建筑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参保率和覆盖面。同时,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参保人员档案和医疗费用结算系统,提高了保险待遇的发放效率和准确性。另一方面,政府还积极扶持建筑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综上所述,重庆建筑工伤保险是为建筑工人提供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在资金来源、保险内容和实施情况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建筑工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保险待遇,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重庆建筑工伤保险将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更好地服务于建筑工人。

2023年重庆市工伤赔偿规定

2023年重庆市工伤赔偿规定 1. 赔偿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重庆市工伤保险将根据职工在工作中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患病情况,提供一定的赔偿。工伤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提供合理的医疗费用赔偿; - 住院伙食补助:根据住院伙食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提供一定的补助; -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 - 丧葬补助金:在工伤事故造成职工死亡时,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工伤事故造成职工死亡时,给予合法受抚恤人一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2. 赔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的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将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和计算。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 -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赔偿; - 住院伙食补助:根据住院伙食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提供一定的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进行公示; -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工资标准进行计算,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 - 丧葬补助金: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丧葬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相关规定和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给予合法受抚恤人一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3. 赔偿申请流程 为了方便职工申请工伤赔偿,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赔偿申请流程。具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1. 职工受伤或病情恶化后,应及时就医,确保生命安全; 2. 在职工伤情稳定后,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的工伤认定申请;

3. 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 ___将组织工伤认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并向职工和用人单位发放《工伤认定书》; 5. 职工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认定书,申请相应的工伤赔偿; 6. ___将在收到赔偿申请后,进行相关审核和赔偿支付。 以上就是2023年重庆市工伤赔偿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赔偿范围、标准和申请流程请参考相关法规和规定。

重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重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 重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重庆地区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如下: 1. 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门诊治疗费用、住院治疗费用以及手术费用。其中门诊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住院治疗费用按照床位费、护理费等方式支付。 2. 工伤津贴:在治疗期间,如果工伤者不能从事劳动工作,可获得工伤津贴。其中,治疗期内的首30天工伤津贴按照职工本人连续工作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以后的工伤津贴按照职工本人连续工作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70%支付。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残疾,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职工本人连续工作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结合工伤保险金支付比例,确定伤残补助金的具体金额。 4. 死亡抚恤金:如果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死亡抚恤金。死亡抚恤金的标准是职工本人连续工作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50%,同时考虑家庭成员的多寡,适当调整抚恤金的具体金额。

二、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丧葬费的计算: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作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20%,确定丧葬费的具体金额。 2. 护理费的计算:如果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长期护理,可以获得护理费。护理费的具体金额根据劳动者的护理级别和职工本人连续工作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比例确定。 3.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如果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遭受精神损害,可以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金额根据工伤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职工本人连续工作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比例确定。 4.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如果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丧失或者受到伤害,导致其不再适宜原工作岗位,需要转岗或者重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根据劳动者在受伤之前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岗位、工龄,以及职工本人连续工作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比例确定。 总之,重庆最新工伤赔偿标准旨在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受伤工人获得合理的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工伤事故的性质、程度以及受伤者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最新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重庆市工伤赔偿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本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赔偿的实施,保护劳动者权益,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合用于在重庆市境内发生的、依法确认为工伤的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保障受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以及治疗、恢复和职业转换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职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分为三类:工伤医疗救治费用、工伤津贴和伤残津贴金。 第二章工伤医疗救治费用 第五条工伤医疗救治费用包括治疗费用、住院伙食津贴费、交通费、康复费等。其中,治疗费用应当根据医疗费用与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作出合理核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救治费用时应当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并采取措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章工伤津贴 第七条工伤津贴是指因工伤导致职工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赋予其的生活补贴。 第八条工伤津贴计算方法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工伤津贴的最高月数为24个月。

第四章伤残津贴金 第九条工伤致残是指由于工伤使职工造成身体残损或者器官功能障碍而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的情况。 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后,在医学上已经达到了由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且伤残等级评定委员会已审核确认,依法应当赋予职工伤残津贴金。 第十一条伤残津贴金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工资收入×伤残等级系数×伤残津贴金标准。伤残津贴金标准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为上限。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职工工伤保险赔偿理赔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21]22号)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21]2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2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 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1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 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我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生状况等情况,制定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经办机构按照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定期调整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Z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第三章工伤认定 3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第二章 第二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共有四条。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

渝府发〔2021〕2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21〕22号--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2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 民政府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 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 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 责任分担机制。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用 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 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 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及 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

重庆2023年工伤赔偿待遇项目及标准精简版

重庆2023年工伤赔偿待遇项目及标准 1. 背景介绍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身体伤害或患职业病。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将于2023年实施新的工伤赔偿待遇项目及标准。 2. 工伤赔偿待遇项目 2.1 医疗费用 重庆市将对工伤者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支付,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诊断费用 检查费用 手术费用 康复费用 药品费用 2.2 护理费用 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者,重庆市将提供护理费用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重度丧失劳动能力:每月3000元

中度丧失劳动能力:每月2000元 轻度丧失劳动能力:每月1000元 2.3 伤残津贴 重庆市将根据工伤者的伤残程度,提供相应的伤残津贴,具体 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一次性补贴30万元 二级伤残: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三级伤残: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四级伤残及以下:一次性补贴5万元 2.4 丧葬费 对于因工伤而导致死亡的工人,重庆市将支付相应的丧葬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基本丧葬费:5000元 丧葬费补助:5000元(适用于困难家庭) 3. 工伤赔偿待遇标准 3.1 判定伤残程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者的伤残程度将由医疗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 3.2 家庭经济状况评定 重庆市将根据工伤者家庭的经济状况,调整相应的工伤赔偿待遇标准。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低收入家庭:将增加10%的综合待遇标准 特困家庭:将增加20%的综合待遇标准 3.3 工伤赔偿支付 重庆市将在工伤认定后的一个月内,按月支付工伤赔偿待遇,直到工伤者符合停发条件。 4. 重庆市2023年工伤赔偿待遇项目及标准的实施,将为工伤者提供更为全面和优化的赔偿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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