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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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财产所有权
【发文字号】沪联产交[2011]027号
【发布部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非公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沪联产交[2011]0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市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规范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的非公有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及《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规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产权进场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非公产权交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非公交易”),是指非公市场主体通过联交所转让(受让)非公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非公市场主体概念)本细则所称的非公市场主体,是指参与联交所非公交易活动的各类主体,包括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受让方等。

第五条(适用原则)非公交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适用基础)非公交易适用本细则的规定,本细则没有规定的,参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国有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服务模块)联交所为非公市场主体提供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投资信息、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和延伸服务等多样化的服务。

第八条(委托代理)非公产权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非公市场主体可委托联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

委托经纪会员代理交易的,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选择服务的交易环节和内容,经纪会员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各主体责任)非公市场主体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委托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委托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条(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转让方应向联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服务合同;
(二)《产权转让申请书》;
(三)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及对标的权属的确权证明;
(四)转让方章程以及依据章程出具的内部决策性文件;
(五)标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章程以及依据章程出具的内部决策性文件;
(六)挂牌价格的定价依据及(或)受托会员对挂牌价格的合理性及准确性提出的核实意见;
(七)联交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提交的评估或估价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申请书主要内容)《产权转让申请书》应包括转让方的承诺事项、委托会员的核实意见、转让方的基本情况、拟选择的交易服务内容、拟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交易方案等内容。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公告主要内容)转让方通过联交所发布转让信息并征集意向受让方的,须递交《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等相关附件材料。

《产权转让公告》应公开披露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须披露的重大事项、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保证金的设置、资金结算方式以及信息发布渠道及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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