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论文下
遗嘱继承公证论文(2篇)
![遗嘱继承公证论文(2篇)](https://img.taocdn.com/s3/m/e914c7d6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05.png)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日益增多。
遗嘱继承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保障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遗嘱继承公证在当代社会的作用与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引言遗嘱继承公证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公证机构对其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我国,遗嘱继承公证是保障遗嘱效力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遗嘱继承公证在当代社会的作用日益凸显。
二、遗嘱继承公证在当代社会的作用1. 保障遗嘱真实性遗嘱继承公证是确认遗嘱真实性的重要途径。
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审查,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防止他人伪造、篡改遗嘱,从而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尊重。
2. 保障遗嘱合法性遗嘱继承公证有助于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因遗嘱内容违法而导致遗嘱无效。
公证机构在审查遗嘱时,会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进行审核,确保遗嘱的合法性。
3. 预防纠纷,维护家庭和谐遗嘱继承公证有助于预防遗嘱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审查,有助于明确遗产分配方案,减少因遗产分配不均而引发的纠纷,从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遗嘱继承公证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审查,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防止遗产被非法侵占,从而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遗嘱继承公证在当代社会的意义1. 体现国家法律权威遗嘱继承公证是国家法律权威的体现。
公证机构在审查遗嘱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维护社会稳定遗嘱继承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公证机构对遗嘱进行审查,预防和化解遗嘱纠纷,减少因遗产分配不均而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遗嘱继承公证有助于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中国公证论文下
![中国公证论文下](https://img.taocdn.com/s3/m/7e5ce886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fd.png)
中国公证论文下中国公证论文下公证论文是法学学术论文的一个特殊种类,公证论文写作应有一定之法可遵。
关于方法的重要性,成语形容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一位公证理论专家论述过公证论文写作方法。
古人曾说“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
鲁迅先生在《作文秘诀》里谈到:“现在竟还有人写信来问我作文的秘诀。
?作文却好像偏偏并无秘诀,假使有,每个作家一定是传给子孙的了,然而祖传的作家很少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法学院学生怎样写作毕业论文》一文中指出:“文章无形,一篇文章,有一百个人写,就会有一百种写法,不能强求一律,固定出一个写作的模式”。
那公证论文写作究竟有没有规范可遵呢?原《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周国均教授的文章《谈谈法学学术论文写作》说:“法学论文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公证论文写作确实有章可循。
根据本人多年来参加山东省公证论文评选经历并结合个人写作体会,笔者认为应遵循的作文之道是:写作要从掌握创作技巧开始,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兼收并取,灵活运用创作技巧,从而创造出对公证实务有指导意义的优秀作品。
一、创作技巧有一定之规,公证论文写作有自身的特点。
方法是公证论文写作的指南针。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这一典故告诫人们,方法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成语有“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是说传授给人已知的知识,不如传授给人学习知识的方法。
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在《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文中写道:“方法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知识”。
“读法学论著也是一样,多数人读知识,少数人除了了解其中的知识、理论观点、重要信息资料,还学习其写作方法”。
法学院没有法律论文写作方法的课程,梁教授认为:“方法并不是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学到,可以在阅读中学,在写作中自己摸索”。
不掌握方法,犹如盲人瞎马,写作没有方向。
公证论文创作有一定的方法。
关于文章写作,宋代大文豪苏轼有“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精彩诗句,说明了作文与实践的密切关系。
遗产继承公证论文(3篇)
![遗产继承公证论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7f6d57a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5e.png)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遗产继承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护遗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遗产继承公证的背景、重要性、实施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遗产继承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遗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证明并出具公证书的行为。
在我国,遗产继承公证是维护家庭关系、保护遗产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复杂,遗产继承公证在现代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二、遗产继承公证的背景1.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不断积累。
与此同时,遗产继承问题也逐渐凸显,遗产纠纷、家庭矛盾等问题层出不穷。
2.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遗产继承公证需求增加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法律法规在遗产继承方面不断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遗产继承公证需求不断增加。
3. 公证机构职能拓展,遗产继承公证成为重要业务近年来,我国公证机构在继承、遗嘱、赠与等领域的业务不断拓展,遗产继承公证成为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
三、遗产继承公证的重要性1. 维护家庭关系,化解家庭矛盾遗产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遗产继承关系,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
2. 保护遗产权益,减少遗产纠纷遗产继承公证对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证明,有助于防止非法继承、篡改遗嘱等行为,保护遗产权益,减少遗产纠纷。
3. 促进社会稳定,维护社会秩序遗产继承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秩序。
四、遗产继承公证的实施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继承公证的范围和程序针对遗产继承公证中出现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遗产继承公证的范围和程序,为公证机构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继承公证论文(3篇)
![继承公证论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1d0574f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28.png)
第1篇摘要:继承公证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遗产继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继承公证的概念、作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继承公证的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继承公证制度的健全和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行为进行证明,确认继承人身份、继承份额、遗产范围等事项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继承公证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家庭关系、保障遗产继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继承纠纷日益增多,继承公证在解决继承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继承公证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路径。
二、继承公证的作用1. 维护家庭关系继承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人身份,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
通过公证,可以避免因继承纠纷导致的家庭矛盾,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相处。
2. 保障遗产继承秩序继承公证有利于规范遗产继承行为,保障遗产继承秩序。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份额、遗产范围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继承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
3. 提高继承效率继承公证有助于简化继承手续,提高继承效率。
相较于诉讼程序,继承公证程序简便、快捷,能够有效缩短继承周期,减轻当事人负担。
4. 降低继承纠纷发生率继承公证有助于预防继承纠纷,降低纠纷发生率。
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对继承行为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避免纠纷发生。
5. 维护社会稳定继承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规范遗产继承行为,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减少因继承纠纷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继承公证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继承公证制度逐步完善,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然而,在继承公证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 问题(1)继承公证法律依据不足。
中国公证制度发展创新思索论文
![中国公证制度发展创新思索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915f432e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34.png)
中国公证制度发展创新思索论文摘要:公证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围绕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和创新进行探讨,从制度设计、技术创新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展开思考,旨在为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公证制度;发展创新;制度设计;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一、引言公证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职责。
在中国,公证制度也经历了从传统公证向现代公证的转变过程,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创新。
二、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历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公证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
最早的公证工作是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代为执行的,后来在1986年建立了公证处,专门负责公证工作。
随着开放的深入,公证制度在法律地位、法律依据、组织机构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公证员的专业素质也得到了提高。
目前,中国公证制度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
三、公证制度的创新与发展1.制度设计方面公证制度的发展需要不断进行制度设计的创新。
首先,在公证服务范围上,可以加大力度推进公证服务的延伸,例如为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提供公证服务,拓宽公证服务的应用领域。
其次,在公证流程上,应该注重简化和规范公证程序,提高公证效率和服务质量。
还可以加强公证信息的公开透明,提供便利的查询和核验通道。
2.技术创新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证制度也面临着运用技术手段进行创新的机遇和挑战。
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构建公证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公证证据的可信度和持久性。
还可以通过电子公证、视频公证等方式,实现证明材料的电子化和线上刷证。
3.国际合作方面公证制度的发展也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公证理念和管理经验。
可以与国际组织、其他国家的公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人员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继承权公证论文(2篇)
![继承权公证论文(2篇)](https://img.taocdn.com/s3/m/bbf6c60e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65.png)
第1篇摘要:继承权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我国继承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继承权公证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以及实际应用的分析,探讨了继承权公证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以及继承财产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证明的活动。
在我国,继承权公证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继承权公证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继承权公证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以及继承财产等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证明的活动。
其核心在于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为继承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申请继承权公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也对继承权公证的程序、期限、效力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继承权公证的程序1. 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财产清单等。
2.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 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身份、继承权以及继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 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公证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权公证书。
四、继承权公证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1. 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继承权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权,避免因继承纠纷导致的财产损失,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继承权公证,可以及时解决继承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保障交易安全在继承权公证的基础上,继承人可以依法处分继承财产,保障交易安全。
关于遗嘱公证完善的论文(3篇)
![关于遗嘱公证完善的论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6cbd23a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b6.png)
第1篇摘要:遗嘱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遗嘱真实性、维护遗产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遗嘱公证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法律依据不足等。
本文通过对遗嘱公证制度的现状分析,探讨遗嘱公证完善的路径,以期为我国遗嘱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遗嘱公证;完善路径;遗产权益;法律制度一、引言遗嘱公证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不仅有助于保障遗嘱的真实性,还可以避免因遗嘱纠纷而引发的财产损失。
然而,我国遗嘱公证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程序不规范、法律依据不足等。
因此,探讨遗嘱公证完善的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遗嘱公证制度现状分析1. 程序不规范(1)公证机关审查不严格。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证机关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导致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遗嘱得以公证。
(2)遗嘱格式不规范。
部分遗嘱格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遗嘱内容不完整、字迹潦草等问题,影响遗嘱的效力。
2. 法律依据不足(1)遗嘱公证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的遗嘱公证法律体系,导致遗嘱公证在法律依据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2)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嘱形式、遗嘱内容等方面不断发生变化,但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调整,导致遗嘱公证在实践中遇到诸多难题。
3. 公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公证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遗嘱公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了解不足,导致遗嘱公证质量不高。
三、遗嘱公证完善路径探讨1. 完善遗嘱公证程序(1)加强公证机关审查。
公证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遗嘱公证的准确性。
(2)规范遗嘱格式。
制定统一的遗嘱格式,要求遗嘱人按照规定格式撰写遗嘱,确保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2. 完善法律依据(1)建立健全遗嘱公证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遗嘱公证法律法规,明确遗嘱公证的法律地位、程序、效力等,为遗嘱公证提供法律依据。
公证制度论文
![公证制度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5bfda660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f9.png)
公证制度论文引言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时期,迄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公证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形式和功能,但其核心价值始终是维护公平、公正和合法的法律交易。
本论文旨在探讨公证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现状,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第一部分:公证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公证制度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时期。
在罗马帝国时,公证人(tabellio)被授予了证明法律事实和交易真实性的权力。
公证制度的理念在中世纪开始流传到欧洲各国,并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根据自身的法律和社会环境,逐渐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公证制度。
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由专门的公证人执行;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通常承担公证人的角色。
尽管存在差异,但所有的公证制度都致力于保证法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部分: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功能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法和保密。
公证人必须独立、中立和公正地对待每一宗法律交易,并确保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公证人也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保持交易的机密性,不得泄露交易的细节。
公证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证明、记录和见证。
首先,公证人负责证明法律事实和交易的真实性。
他们会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公证人会记录法律事实和交易的详细信息,保存作为法律证据。
最后,公证人还会见证法律交易的过程,以确保交易各方充分理解和自愿参与。
第三部分:公证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公证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首先,公证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通过公证制度,人们可以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证明,以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其次,公证制度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公证人的证明和见证可以增加交易的信任度,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此外,公证制度还有助于打击欺诈和合同违约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然而,公证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公证法中的继承的论文(2篇)
![公证法中的继承的论文(2篇)](https://img.taocdn.com/s3/m/b5de2c8e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22.png)
第1篇摘要:继承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法作为规范继承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公证法中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探讨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继承公证的程序及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继承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公证法作为规范继承行为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证法中继承的相关规定出发,对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程序及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公证法中继承的法律意义1.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公证法规定,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利和义务以及遗产的范围、价值等进行证明的活动。
通过继承公证,可以确保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防止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2.规范继承行为公证法对继承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继承公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这有助于维护继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提高继承效率继承公证有助于简化继承程序,提高继承效率。
通过公证机构对继承事实的证明,可以减少继承纠纷,使继承人更快地获得遗产。
三、继承公证的程序1.申请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遗嘱(如有)、遗产清单等。
2.受理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继承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申请人的身份、继承关系、遗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出具继承公证书。
5.登记公证机构将继承公证书登记备案。
四、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问题1.继承公证的效力问题继承公证的效力是指继承公证书对继承人、遗产的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继承公证书因程序违法、证明材料不真实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公证机构在出具继承公证书时,应严格依法办理,确保公证书的效力。
2.继承公证的争议解决在继承公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
公证小额继承论文(2篇)
![公证小额继承论文(2篇)](https://img.taocdn.com/s3/m/be365684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0c72f03.png)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其中,小额继承因其涉及金额较小、手续相对简单而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公证小额继承的法律规定、实务操作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公证;小额继承;法律保障;实务操作一、引言继承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公民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小额继承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由于小额继承涉及金额较小,手续相对简单,因此在实践中常常被忽视。
然而,公证小额继承不仅能够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研究公证小额继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公证小额继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处理等内容,为公证小额继承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公证活动的程序和规则,为公证小额继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公证程序规则》:该规则对公证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公证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等环节,为公证小额继承提供了操作指南。
三、公证小额继承的实务操作1. 继承人的确定:公证机构应当审查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确认继承人的资格。
2. 遗产的核实:公证机构应当调查核实遗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遗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3. 继承协议的签订:公证机构应当协助继承人签订继承协议,明确继承份额、继承方式等内容。
4. 公证出证: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出具继承公证书,证明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公证小额继承存在的问题1. 法律依据不足:虽然《继承法》和《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对公证小额继承作出规定,但相关条款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2. 公证机构力量不足:公证机构数量有限,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小额继承需求。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措施论文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措施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4d4bb240dd88d0d232d46a70.png)
我国公证体制改革措施论文摘要:公证权本身不同于行政权,又有别于司法权,其身份“准公权”的特性要求应设立不同于行政和司法体制的独有体制。
现行的公证体制有悖于公证的自身特性,已滋生了种种弊端,因此对其改革已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公证权;性质;公证体制;改革1公证的性质探讨公证顾名思义就是“公权作证”或“以国家名义证明”。
公证的产生,是国家权力顺应社会的发展,介入市民、社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产物,使得原本属于民间信用保证机制的证明活动印上了国家的烙印,同体现国家权力意志的行政权、司法权相比,公正权有着自身不同的特性。
1.1公证权不同于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与公证权相比,虽然都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但两者的不同之处显而易见。
从服务的对象和存在的目的来看:行政权的行使是出于社会综合管理的需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益,为大众服务,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而公证权则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对特定的行为或事物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证明服务,其服务对象具有个别性、单一性。
从行使方式上看:行政权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行事,无需当事人的申请;而公证权的行使则只有在相对方的申请下国家才能够提供公证服务。
从行使内容上看:行政权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其行使结果往往改变了当事人之间已有的权利义务法律状态;而公证权所涉及的范围只有证明权这一项内容,其行使结果不会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认可和证明。
从行使程序上看:行政权的行使是以命令——服从为物证的,行政机构之间互相隶属,下级机关对于上级机关的指令必须服从,没有独立的自决权;而公证权是一种证明活动,要求对所证明的对象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的、自主的判断,因此,公证权要求公证机关应当是独立的。
1.2公证权不同于司法权司法权是国家审判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之间的纠纷进行判定,并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裁判的权力。
司法权与公证权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一种判断权,都要求国家将这种权力赋予给个人而不是机构;都要求行使权力的主体是独立公正的;都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行使;都是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权力等。
遗嘱公证案例分析论文(3篇)
![遗嘱公证案例分析论文(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430084f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e5.png)
第1篇摘要: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证明的法律行为。
本文以某市李某遗嘱公证案为例,分析了遗嘱公证案件的处理流程、法律依据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遗嘱公证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遗嘱公证;案例分析;法律依据;问题与建议一、引言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证明的法律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遗嘱公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以某市李某遗嘱公证案为例,分析遗嘱公证案件的处理流程、法律依据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件背景李某,男,70岁,某市居民。
李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甲,小儿子李乙。
李某生前与妻子共同生活,妻子于前年去世。
李某在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内容为:李某去世后,其所有财产归大儿子李甲所有。
李某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未在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
李某去世后,李乙认为遗嘱内容不公,遂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的遗嘱未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因此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李乙不服,将公证机构诉至法院。
三、案件处理流程1. 李乙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
2. 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对李某的遗嘱进行审查。
3. 审查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李某的遗嘱未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无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公证机构告知李乙无法办理遗嘱公证,并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5. 李乙不服,将公证机构诉至法院。
6. 法院审理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判决公证机构驳回李乙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遗嘱人未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其遗嘱效力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遗嘱公证相关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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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遗嘱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继承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遗嘱公证的定义、作用出发,分析了遗嘱公证在继承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探讨了遗嘱公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以期为我国遗嘱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
在我国,遗嘱公证是继承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遗嘱人合法权益、保障继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公证在继承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遗嘱公证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二、遗嘱公证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
遗嘱公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主体特定:遗嘱公证的主体包括遗嘱人和公证机关。
(2)客体特定:遗嘱公证的客体是遗嘱。
(3)程序法定:遗嘱公证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2. 作用(1)保障遗嘱人合法权益:遗嘱公证可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遗嘱被篡改或伪造,从而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继承秩序:遗嘱公证有助于明确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份额,减少继承纠纷,维护继承秩序。
(3)提高继承效率:遗嘱公证可以简化继承程序,提高继承效率。
三、遗嘱公证在继承法实践中的应用现状1. 应用范围广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公证在继承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不仅老年人,年轻人也开始关注遗嘱公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公证机关积极参与我国公证机关在遗嘱公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证机关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宣传等方式,推动遗嘱公证在继承法实践中的应用。
3. 遗嘱公证意识逐渐提高随着人们对遗嘱公证的认识不断加深,遗嘱公证意识逐渐提高。
越来越多的遗嘱人选择进行遗嘱公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遗嘱公证存在的问题1. 遗嘱公证法律依据不足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公证的规定较为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导致遗嘱公证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
中国公证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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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案例范文
背景介绍:
小明是一个年轻的企业家,他在生意上非常成功,事业有成。
然而,小明的妹妹小红却一直处于经济上的困境,她要求小明帮助她解决经济困难,但小明认为小红没有正确管理自己的财务,导致了困局。
于是,小明决定通过公证的方式处理这个家庭矛盾。
具体案例:
小明找到了一家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提出了解决家庭矛盾的申请。
公证员对小明和小红进行了分别询问,以了解双方的观点和诉求。
在对话中,小红表达了她在生活中所遇到的经济问题,以及她对哥哥小明的不理解和抱怨。
而小明则解释了他对小红经济状况的看法,认为小红需要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而不是总是寻求他的帮助。
公证员在了解了双方的观点后,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制定一份家庭财务管理协议,让双方签署并严格执行。
这份协议包括了小明对小红的经济支持规定、小红对自己财务管理的承诺、以及公证机构对双方的监督和帮助。
小明和小红都同意了这个方案,并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了协议。
结果与影响:
经过公证案例的处理,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家庭矛盾得到了解决。
制定的家庭财务管理协议让双方都清楚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公证机构的监督作用。
这不仅解决了当前的纠纷,也有效地预防了以后可能出现的经济问题。
此案例反映了公证在处理家庭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公证的方式,
可以客观公正地处理争议,找到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案。
而公证机构的专
业和中立性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公证不仅是一种法律手段,更是一种值得信赖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论文公证遗嘱(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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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公证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我国遗嘱继承领域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从公证遗嘱的概念、意义、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了我国公证遗嘱的应用现状,探讨了公证遗嘱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遗嘱继承在我国逐渐成为重要的财产继承方式。
公证遗嘱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形式,能够有效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公证遗嘱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从立法、司法、社会等多个层面进行完善。
二、公证遗嘱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公证遗嘱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开性:公证遗嘱的内容应当公开,以便于继承人的查阅和了解。
(3)权威性: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对遗嘱人的财产继承具有约束力。
2. 意义(1)保障遗嘱人合法权益:公证遗嘱能够有效防止遗嘱被篡改、伪造,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2)简化继承程序: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简化继承程序,提高继承效率。
(3)维护家庭和谐:公证遗嘱能够避免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维护家庭和谐。
三、我国公证遗嘱的应用现状1. 公证遗嘱数量逐年增加:随着人们对遗嘱继承的重视,公证遗嘱数量逐年增加。
2. 公证遗嘱应用领域广泛:公证遗嘱不仅适用于个人财产继承,还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等集体财产继承。
3. 公证遗嘱存在地域差异:不同地区的公证遗嘱应用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公证遗嘱数量较少。
四、我国公证遗嘱存在的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证遗嘱的规定不够详细,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2. 公证机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公证机构服务质量不高,导致公证遗嘱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
3. 公证遗嘱宣传力度不足:公证遗嘱的宣传力度不足,导致部分群众对公证遗嘱的认识不够。
关于遗嘱公证的论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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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遗嘱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通过对遗嘱公证的概念、特点、法律依据以及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深入剖析,旨在为我国遗嘱公证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一、引言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后,依法予以公证的行为。
在我国,遗嘱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遗嘱公证的概念与特点1. 概念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遗嘱内容真实、合法后,依法予以公证的行为。
2. 特点(1)法定性:遗嘱公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证事项之一,具有法定性。
(2)独立性:遗嘱公证不受其他公证事项的影响,具有独立性。
(3)自愿性:遗嘱公证是当事人自愿申请的行为,具有自愿性。
(4)真实性:遗嘱公证要求遗嘱内容真实,不得伪造、篡改。
(5)合法性:遗嘱公证要求遗嘱内容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三、遗嘱公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遗嘱公证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遗嘱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对遗嘱公证的法律地位、程序、效力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遗嘱公证提供了法律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继承编对遗嘱公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明确了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
四、遗嘱公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遗嘱公证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助于防止遗嘱被篡改、伪造,保障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家庭和谐的重要途径遗嘱公证有助于消除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维护家庭和谐,防止因遗产纠纷引发的家庭矛盾。
3.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遗嘱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因遗产纠纷引发的纠纷和矛盾。
五、遗嘱公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作用1. 确保遗嘱真实、合法遗嘱公证通过对遗嘱进行审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遗嘱被篡改、伪造。
遗嘱公证相关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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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遗嘱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遗嘱公证的需求日益增加。
本文通过对遗嘱公证的概念、意义、程序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遗嘱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书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在我国具有以下意义:1. 保障遗嘱人权益:遗嘱公证有助于明确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防止遗嘱被篡改或无效,从而保障遗嘱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家庭和谐:遗嘱公证有助于化解家庭矛盾,减少因遗产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纠纷。
3. 促进社会稳定:遗嘱公证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因遗产纠纷而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遗嘱公证的概念及程序1. 遗嘱公证的概念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书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公证的对象包括遗嘱、遗嘱继承、遗赠等。
2. 遗嘱公证的程序(1)申请: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出遗嘱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公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对遗嘱人、遗嘱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
(4)出具公证书:公证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出具遗嘱公证书。
三、遗嘱公证存在的问题1. 遗嘱公证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遗嘱公证机构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公证机构数量不足,导致遗嘱公证服务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2. 遗嘱公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遗嘱公证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缺乏专业素养,影响遗嘱公证质量。
3. 遗嘱公证收费标准不合理:部分地区的遗嘱公证收费标准过高,加重了遗嘱人的负担。
4. 遗嘱公证法律适用不明确:遗嘱公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容易引发争议。
四、遗嘱公证的完善建议1. 优化遗嘱公证机构设置:加大对遗嘱公证机构的投入,提高遗嘱公证服务质量,确保遗嘱公证覆盖面。
公证继承论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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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公证继承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继承方式,在继承法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首先分析了公证继承的优势和必要性,然后探讨了当前公证继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公证继承制度的策略。
一、引言继承法是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继承问题日益复杂,公证继承作为一种新型继承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公证继承在继承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二、公证继承的优势与必要性1. 优势(1)简化程序:公证继承通过公证机构进行,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了时间和精力。
(2)保障权益:公证继承能够有效防止继承纠纷,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
(3)提高效率:公证继承能够快速完成继承手续,提高继承效率。
(4)降低成本:公证继承相较于诉讼继承,能够降低继承成本。
2. 必要性(1)符合我国继承法立法精神:继承法规定,继承应当依法进行,公证继承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继承方式,有利于继承法的实施。
(2)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继承问题日益复杂,公证继承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继承需求。
(3)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公证继承有助于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稳定。
三、公证继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 公证机构数量不足:我国公证机构数量有限,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需求。
2. 公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公证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影响公证质量。
3. 公证收费标准不统一:各地公证收费标准不一,导致群众负担加重。
4. 公证继承程序不规范:部分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业务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5. 公证继承宣传力度不够:群众对公证继承的认知度不高,导致公证继承利用率低。
四、完善公证继承制度的策略1. 优化公证机构布局:加大公证机构建设力度,提高公证机构覆盖率,满足人民群众的公证需求。
2. 提高公证人员素质:加强对公证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确保公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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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论文创作方法漫谈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肖文公证论文是法学学术论文的一个特殊种类,公证论文写作应有一定之法可遵。
关于方法的重要性,成语形容为“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但迄今为止,并没有任何一位公证理论专家论述过公证论文写作方法。
古人曾说“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
鲁迅先生在《作文秘诀》里谈到:“现在竟还有人写信来问我作文的秘诀。
…作文却好像偏偏并无秘诀,假使有,每个作家一定是传给子孙的了,然而祖传的作家很少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在《法学院学生怎样写作毕业论文》一文中指出:“文章无形,一篇文章,有一百个人写,就会有一百种写法,不能强求一律,固定出一个写作的模式”。
那公证论文写作究竟有没有规范可遵呢?原《中国法学》杂志总编辑周国均教授的文章《谈谈法学学术论文写作》说:“法学论文的写作,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公证论文写作确实有章可循。
根据本人多年来参加山东省公证论文评选经历并结合个人写作体会,笔者认为应遵循的作文之道是:写作要从掌握创作技巧开始,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兼收并取,灵活运用创作技巧,从而创造出对公证实务有指导意义的优秀作品。
一、创作技巧有一定之规,公证论文写作有自身的特点。
方法是公证论文写作的指南针。
“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这一典故告诫人们,方法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成语有“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是说传授给人已知的知识,不如传授给人学习知识的方法。
民法学者梁慧星先生在《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一文中写道:“方法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知识”。
“读法学论著也是一样,多数人读知识,少数人除了了解其中的知识、理论观点、重要信息资料,还学习其写作方法”。
法学院没有法律论文写作方法的课程,梁教授认为:“方法并不是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学到,可以在阅读中学,在写作中自己摸索”。
不掌握方法,犹如盲人瞎马,写作没有方向。
公证论文创作有一定的方法。
关于文章写作,宋代大文豪苏轼有“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精彩诗句,说明了作文与实践的密切关系。
一个公证员具备了论文意识、得到了创作灵感,但如果不懂得创作技巧,写出的文章只能是平铺直叙、杂乱无章的白开水似的东西。
这样的作品很难进入编辑或专家评委的法眼。
孟子曰:“离娄之明,公输子之巧,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师旷之聪,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说的是做任何事情,都得遵守行业规范。
鲁迅先生曾说:“那么,作文真就毫无秘诀么?却也并不”。
表明创作是有一定技巧的工作。
南朝文学理论家刘勰《文心雕龙》一书就文章写作技巧论述为:“情者,文之经;辞者,理之纬。
经正而后纬成,理定而后辞畅”。
意思是文章的经线是情理,文词只是情理的纬线;经线正纬线才能织得上去,情理确定了文词才会畅达。
说明贯穿于文章通篇的是理性的论点,理性的思维需要借助于合理的言辞表达。
元代文人乔梦符总结作文之法时提出“凤头”、“猪肚”、“豹尾”之喻。
要求文章开头,像凤头那样隽秀;主体内容,像猪肚那样充实;结尾部分,要像豹尾一样有力。
这是作文的一般之法。
公证论文属于议论文的大范畴,写作除了遵循作文的一般之法和议论文的特殊要求外,还有自身的特点。
二、公证论文写作方法简单地说就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步曲。
也就是议论文写作必备的论题、论据论证、结论这三要素。
大道若拙,大道若简,公证论文写作方法也是如此。
关于议论文的写作方法是中学教科书的课文,地球人都应知道。
那为何许多公证员还是写不出高水平的公证论文啊?答案是:不知道如何提出问题,如何分析问题,如何解决问题。
《道德经》认为:“万物之始,大道至简,衍化至繁”。
若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三步曲演绎成完美经典的论文佳作则是一个有简至繁的写作技巧问题。
首先如何提出问题?提出问题的文学专业术语叫论点、论题或选题。
俗称“靶子”,目的是有的放矢。
谢鹏程博士《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的演讲稿说:“选题里首先一个问题就是选题的机遇。
选什么题这不是由我们个人决定的,这是由一定的历史条件给定的。
这个历史条件给定的东西虽然是客观的,对每一个人是平等的,但对每一个人来说反映的灵敏度不一样,但有的人抓住了,有的人抓不住。
怎么知道这个机遇来了,怎么抓住这个机遇。
这就是选题机遇的问题”。
这是说选题是客观决定主观,主观又能动地反映客观,关键是考验职业公证员对所发现的新问题反映的灵敏度,也就是论文意识的强弱问题。
每次在本市组织论文评选时,司法局的领导都要引导说:“在座的都是本市公证界的笔杆子,你们应当把个人写作的经验体会传授给大家,让泰安市的公证论文水平在省内上个台阶”。
笔者撰写本文正是受市局领导的启发,有感而作。
最近,见到青州市公证处的高级公证员高秀英,她说在考虑关于公证论文写作方法的文章,与笔者不谋而合。
可见选题的机遇是平等的。
选题的三要素是:新颖、深刻、合理。
关于选题,应体现文章的中心思想,是公证论文通篇的核心和灵魂,香港大学法学博士刘南平的《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一文称之为:文章的“骨髓”,是贯穿整个法学论文的中心论点。
梁慧星教授认为选题应符合四项要求:“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在《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漫谈》中提出选题的要求是:一、选题要有关联性。
不能逾越你所从事的学科研究的畛域。
其二、选题要有重要性。
三、选题要有前沿性。
四、志趣性。
作者对该选题要感兴趣。
五、适中性。
应当避免法学论文题目过小和题目过大的倾向。
谢鹏程博士认为选题的三种特性是:第一个是实用性。
第二个是新颖性。
第三个要求就是合理性。
大道归一,笔者将众多大家的选题观点总结归纳为三点即:新颖、深刻、合理。
选题新颖性要求原创性。
公证论文中所提出的问题及对问题的解决办法具有开拓性、填补空白性和创造性。
形象地说是你们走阳关道,我过独木桥。
就是梁慧星教授提倡的学术性选题前沿性问题:一、对前人没有研究的问题补白性选题。
二、对前人研究很少的问题,进行系统全面、有深度的研究,即开拓性选题。
三、对新情况、新问题率先进行研究的提出问题性选题。
《中国公证》2012年第4期杂志刊登的公证员常承科、张志伟文章《关于公证话语权的思考》,对公证员没有研究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这是补白性选题。
《中国公证》2012年第5期杂志刊登了公证员段伟、李全息一篇文章《公证投诉处理中的“孤岛效应”》,对公证投诉处理问题进行研究的人很多,但将公证投诉处理与经济学“孤岛效应”问题结合进行研究则是首创,选题同样具有新颖性。
选题深刻性要求深入性。
全国的公证员有两万余人,就有两万余颗智慧的心,加上还有许多关心公证工作的法学人士,对公证理论问题都在日思夜谋。
在这种情况下,对基层普通公证员要求公证论文选题具有原创新颖性,似乎是在大海里捞针,沙漠里寻找绿洲。
成语里有“东隅已逝,桑榆非晚”一词。
唐代诗人刘禹锡则说“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
说明看问题要辩证,换个角度看,任何事物都会有新意境。
选题在新颖性方面如果无法突破,那就退求其次,在深刻性上下功夫。
一个公证理论问题虽然已有人进行了研究,有了学术成果,但随着公证实务的发展,又出现了新问题,或者虽然已有人进行了研究,但都侧重某个方面,公证员如果另辟蹊径,提出了更新的观点或归纳前人观点又进行了深化,这就是选题的深刻性。
梁慧星教授认为是:超越性选题,总结性选题。
通俗点说就是:甲认为…,乙认为…,我认为…。
“我认为…”既可以是甲观点和乙观点的综合,也可以是在甲观点和乙观点之上另提新观点。
《中国公证》2012年第5期杂志刊登的公证员唐传舟文章《如何把握公证执业风险防范的要领》,公证执业风险防范问题已有公证员撰写发表过文章,唐传舟同志又提出来新办法,这是深刻性选题。
选题合理性要求理智性。
公证论文选题合理性要求的是:一要讲政治,选题的方向要正确;二要与公证业务有关联,知行合一。
谢鹏程博士讲:“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与政治是密切联系的,不可回避的。
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论文的选题上,写作上都要受到一定的政治环境的制约,受到你自己的政治身份的制约”。
公证论文选题要有政治觉悟,不能与国家坚如磐石的定制唱对台戏。
例如,公证员不能写公证机构脱离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回归到法院设置的问题;也不能写学习英美法系制度,由律师兼任公证员的问题;更不能写质疑公证书效力的虚无主义文章。
选题不讲政治,是个致命性的大问题。
如果一个职业公证员整天牢骚满腹,自诩看破红尘,心理没有阳光,就会出现选题不讲政治的错误问题。
关于讲政治,谢博士提到了一个笑话:“有一个检察院的人在刑诉法修改前写了取消免予起诉权的文章,这本来在学术界就是有这种说法的,但他作为检察官写了这个文章,学界就说了,你检察官自己也这么说了。
结果就报到张思卿检察长那里去了,他说这个问题检察官这样说合适吗?这是我们正要捍卫的权利!结果就把他扫地出门了”。
选题不对,根本入不了专家编辑的法眼。
造成严重后果的还会在政治受到封杀处理。
此外,我们常说到什么山唱什么歌,公证论文选题要与公证业务有关联,文以载道,对公证实务要有指导意义,这是论文选题实用性问题。
文以致用,公证论文不能跑题,不能逾越所从事的公证实务,而选其他学科的题目。
如果不务正业,论文要么南辕北辙,要么曲高和寡,在公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机会极为渺茫。
其次如何分析问题?分析问题的文学专业术语叫论证。
俗称自圆其说。
提出了论点要旁征博引,用事实和证据说明。
论证的要求是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论证方法包括归纳法、演绎法及对比法三大类,具体分举例论证、对比论证、引用论证、比喻论证、因果论证等形式。
这又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中学教科书问题。
无论是举例、对比、引用、还是比喻、因果推理,都要拥有合适的资料。
分析问题的关键是要充分占有资料。
如果将论点比喻为箭靶,论证方法比喻成良弓,那恰当的资料就是利箭。
资料不充分,引用不合适,就成了拿鸡毛当利箭,无的放矢,事倍功半。
分析问题要依靠学术材料。
梁慧星教授说:“资料不仅是研究的前提条件,也是学术论文的一个要素”。
俗话说前人种树后人乘凉,收集资料的目的是了解前人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成语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词,说的是成功要借鉴前人的经验。
一方面,充分占有资料,能了解到正准备撰写的公证论文在业内研究到何种程度?哪些问题没有研究过?哪些问题虽已有人研究过,但不深刻?哪些问题虽有通说,但需要矫正旧说,赋予新意?这样才能明确选题是否有法学价值。
这实际上是对研究的论题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
另一方面,充分占有了资料后,能拓宽研究视野并提升看问题的深度,境界升华,站得高才能看的远。
唐代诗人王之涣有“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的佳句,北宋婉约派词人晏殊写过“昨夜西风凋碧树。
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的词句,大科学家牛顿说:“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